支付前訂單總價為690元
支付後卻發現被扣款940元
消費者譚先生以
“去哪兒”APP構成價格欺詐為由
起訴至法院主張“退一賠三”
近日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01.
下單前690元卻被扣款940元
消費者稱
“去哪兒”瞬時漲價涉嫌欺詐
事情還得從兩年前說起。2019年10月16日,北京消費者譚先生通過去哪兒網APP預定當月20日北京飛往蘭州的機票,查詢時頁面顯示,航班号ZH1273的機票價格為640元。
随即,譚先生下單訂購了該班次成人機票,訂單确認頁面顯示應付價款690元(票價640 基建燃油費50元)。
确認信息并付款後,當天23時23分,譚先生收到銀行發送的扣款通知才發現,實際扣款940元。23時24分,譚先生收到去哪兒網發送的購票信息,内容顯示已出票成功。
看到實際價格差異,譚先生再次查詢該航班價格,發現該航班機票售價仍為640元。
譚先生稱,發現實際支付與此前訂單信息确認界面總價不一緻時,他立即聯系去哪兒網人工客服,對方稱該機票在譚先生确認付款時漲價。
“去哪兒網”APP由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趣拿公司)經營。譚先生以趣拿公司的經營行為構成欺詐為由起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返還其實際損失價款940元及3倍懲罰性賠償金,同時請求判令趣拿公司停止利用技術手段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删除付款瞬時漲價的後台程序。
02.
趣拿公司否認有瞬時漲價程序
因原告提供了訂票流程優化建議
願意支付消費者3倍機票款
庭審中,趣拿公司稱,因譚先生為去哪兒網的訂票流程提供了很好的優化建議,願意支付3倍機票款2820元,但不認可構成欺詐。
趣拿公司對訂票及支付過程中價格發生變動的原因解釋為:
由于成本原因,用戶搜索結果的價格是通過去哪兒網查詢的在一定時間區間内相對不變的價格,并非實時變動的價格,而用戶訂票價格是實時價格,因此出現訂單價格發生變動的情況。
趣拿公司表示,不存在付款瞬時漲價的後台程序,也并未開發過或上線使用“付款瞬時漲價的後台程序”,機票價格變動系該機票代理商報價變動。對此,趣拿公司提交了其統一服務平台截圖顯示:
2019年10月16日23時21分46秒訂單創建成功,價格為690元;
23時22分18秒訂單開始支付前校驗;
23時22分18秒價格:S艙900,原訂單代理商錄P艙(640),現在取最低價S艙900元,機票價格發生變化,已彈框提示用戶,提示内容為“機票價格由690元升高至940元,升高了250元,請注意新價格及新退改規則”;
23時23分18秒訂單開始支付前校驗,原訂單代理商錄S艙(900),現在取最低價S艙900元,支付前校驗通過。
譚先生不認可其看到彈框提示,表示:“我當時并沒有看到過‘S艙900’等彈框提示,趣拿公司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我進行了第二次‘支付前校驗’,因此,沒有證據證明存在第二次輸入密碼即進行第二次‘支付前校驗’。”
03.
法院審理認為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瞬時漲價程序
趣拿公司不構成欺詐
判決書中提醒趣拿公司
“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譚先生通過去哪兒網APP購買機票,雙方之間成立合同關系。趣拿公司已将940元機票款退還,且表示願意給付譚先生2820元,法院不持異議。
一審法院判決書截圖
對于趣拿公司是否存在瞬時漲價的後台程序及如果存在應否公開并删除該程序的問題,法院審理認為,譚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趣拿公司的平台存在瞬時漲價的後台程序,趣拿公司的解釋亦具有一定合理性,故對譚先生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譚先生282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注意到,法院在判決書中還提醒趣拿公司“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
“需要指出的是,北京趣拿公司應當注重平台系統的維護、優化和改進,在涉及消費者重要利益如價格變動等情況時,應通過交易模式的設計盡到提示義務,提醒消費者注意,平衡好企業運營收益和保護消費者權益之間的關系,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
譚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3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判決書截圖
來源: 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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