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交代理詞的目的是什麼?
通俗來講,是希望法官能夠全面了解并采納我們的代理意見。但采納的基本前提是,我們的意見法官能看到,且願意看下去,如果法官根本不看,又談何了解進而采納呢?
因此,一篇優秀的代理詞應該具有相應的客觀标準和必備要素。實踐中,代理詞相較于起訴狀和答辯狀,在寫作形式上更靈活,更能發揮律師的個性,也更能體現律師的專業素養。我們總結多年來的實務經驗和教訓,把如何寫就一份優秀的代理詞的要領歸納為五個要點,如果能做到,我們就成功了一半!
第一,格式排版——視覺美觀
是指行文格式和排版要規範美觀,這裡更多的是形式要求,字體、字号、字間距、行間距、标點符号的應用等,要統一、規範。
心理學研究表明,人與人之間第一印象隻有0.38秒就建立了,而良好的形象是人一生最好的名片!
相應地,一份“外在形象”良好的代理詞,距離法官願意看就進了一步。最佳參考格式和排版就是政府公文。具體理由不再贅述,能懂的早就在做了,不懂的慢慢悟。
第二,觀點明确——方便識别
具體是指律師的觀點,能讓法官第一眼就看到,讓法官以最小的時間成本了解我們的主張,且能讓法官快速識别該主張是否具備采信标準。
也即,我們表達意見的行文結構必須具備這樣的特征:“問題 觀點 論證”。
切忌,不要“猶抱琵琶半遮面”,更不能“千呼萬喚始出來”。讓法官來尋找我們的觀點,甚至還要法官來歸納總結,如果是這樣,這份代理詞的命運也就可想而知了。
舉例:
争議問題:關于涉案工程價款的确定依據的問題。
我們認為:本案應當通過鑒定方式确定工程價款。
理由如下:盡管三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況下,根據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和建築施工行為的特殊性,對于實際施工人實際支出的施工費用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予以處理。本案所涉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且質量合格,在工程款的确定問題上,按照《民法典》第793條的規定,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但是,三份合同價款分配沒有規律且無法辨别真僞的情況下,不能确認當事人對合同價款約定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三份合同均不能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故應通過委托鑒定的方式,确定雙方當事人争議的工程價款金額。
總結上述例證,其具備這樣的特征:“問題 觀點 論證”。
有的律師喜歡套用裁判文書法官評析部分的寫法,直接一法官總結的争議焦點問題作為一級标題,這固然是可以的,比如:“關于案涉合同性質問題”“關于案涉工程延誤期間及違約責任應如何認定,以及各方當事人損失數額的計算标準應如何确定的問題”等等,但是标題之下,有的人并沒有旗幟鮮明的亮明觀點、擺明立場,而是一上來就是大段的立論或駁論,有的人慢悠悠地說出自己的觀點,或觀點并不明确,甚至,有的人的論點和論證并不匹配。我們認為,這種寫法至少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方面,當法官如此概述争議焦點問題時,通常表明當事人雙方争議較大,法官必須不偏不倚地進行評價,立論與駁論會交叉出現,這對寫作技能以及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的把握能力要求極高,沒幾把刷子,建議不要輕易采用,否則可能會适得其反。尤其是當己方證據處于劣勢的時候,千萬不要強詞奪理,須知,任何主張須有證據支撐,下面以一則案例為例,看法官是如何論證的。
舉例:
争議問題:關于案涉當事人違約事實的認定問題(以判決書為例)。
(一)關于×××建築公司的違約事實的認定。
建築公司上訴主張房産公司未及時取得開工許可手續,未及時支付工程款,影響了工程進度,以及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量的變更和簽證,應由房産公司承擔工期延誤責任。
本院認為,依據2016年10月24日《内部協議》的約定内容,建築公司承諾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案涉工程竣工驗收,但直至2016年12月22日才完成了竣工驗收,建築公司既未能舉證證明是由于房産公司的原因導緻工期延誤,亦未舉證證明其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工程量簽證和變更,故建築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建築公司已收到房産公司支付工程款×××元,但僅開具了×××元建築安裝工程服務發票,故建築公司在收取工程款後并未開具相應數額的工程款發票,亦構成違約。一審法院認定蘇海建築公司違約正确,本院予以維持。
(二)關于×××房産公司違約事實的認定。
依據合同約定,房産公司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總工程造價75%,扣除工程總造價5%質保金後,剩餘工程款應以房抵債的方式向建築公司交付房屋。但事實上,房産公司已将以房抵債的房屋全部出售完畢,亦未向建築公司支付剩餘工程款,故房産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房産公司上訴以因建築公司拒絕移交竣工驗收資料,房産公司停止支付剩餘工程款系先履行抗辯權為由,主張其不構成違約,無合同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如前所述,建築公司與房産公司均構成違約,故應按合同約定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另一方面,有的律師照貓畫虎,意圖(不排除有)讓法官直接引用甚至拷貝,這一想法未免太過天真。姑且不論自己的觀點和論證是否可信,換位思考一下,法官放棄自主性,若真直接拷貝了,成為有些人在外面吹牛的談資,可能造成不好的影響,此節不可不慮。
還需特别注意,針對同一個問題,律師在論證時,展開的邏輯層次,建議最多不超過三級,特别疑難複雜的案件除外。
對于一般案件,有二級論證足夠。
第一級:針對争議焦點問題(一般在庭審中法官都會總結,并詢問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都沒有意見的,确定為案件争議焦點)表明态度、觀點、立場;
第二級:依據法律結合案件事實證據,闡述具體理由,第一、第二、第三循次展開。
切忌!一般案件還沒有複雜到那個程度,需要把問題分條縷析到第三、第四甚至更複雜的程度。
第三,專業可靠——值得參考
是指行文語言要規範專業,不要讓法官一眼看出你是個外行,切忌不懂裝懂。
曾聽一位資深法官說過一個現象,很多律師分不清訴訟标的和訴訟标的物。我不清楚是真是假,姑且引用說明問題。即便有些誇大,不排除筆誤總是有的,若真出現,律師的專業度也必然減分。
尤其在建設工程領域,一位老前輩曾殷殷告誡過,一個不懂造價的律師,想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做好,是很難的。
比如,建設工程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的律師他知道這個規定,于是,便得出結論,固定價合同不鑒定。這個結論對不對呢?我們說,一言難盡,不僅要結合案件事實,更要理解法律規定的規範含義,須知,工程造價構成、計價方式等有一套專業的規範體系。
又比如,有這麼一個案例,建設方根據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紙編制了工程量清單,并邀請了7家施工企業進行投标。A施工企業投标報價采取了将工程量清單中小數點移位的辦法故意減少了工程量,同時擡高項目單價,并将總價控制在其成本價上下。評标時,因評标委員會不仔細,認定A施工企業的評标價格最低,并推薦其中标。結算時雙方對如何進行結算産生争議。
建設單位認為,無論是招标文件規定,還是雙方的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的确定方式應為固定價格價款确定方式,即除非發生設計變更,否則,合同價款不得調整。
施工單位認為,雖然招标文件、合同中規定了固定價格價款确定方式,但是,固定價格确定方式并非指總價包幹方式,同時,合同專用條款中特别約定了“竣工工程量按實結算”等内容。因此,該合同為單價包幹價款确定方式,并非建設單位所稱的總價包幹價款确定方式。
專用條款具體約定為:“本合同價款采用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範圍:合同價格即為招投标中的中标價格。竣工工程量按實結算,以發包人委托有審價資質的單位提交審計報告審計為準。”結果采用了“單價包幹、工程量按實” 結算方式進行結算。
按常理,既然建設單位以施工圖、工程量清單進行招标,其肯定會使用總價包幹的方式确定合同價款并将此方式貫徹到合同條款之中。事實上,其在招投标過程中也貫徹了以總價包幹的方式确定合同價款的思路。
為什麼說本案中合同價款确定方式是單價包幹價款确定方式呢?
本案中,承發包雙方既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了合同價款确定方式采用固定價格方式,又約定了竣工工程量按實結算,故本案所涉合同應認定為單價包幹合同。
第四,說理到位——論證嚴謹
是指行文邏輯要規範嚴謹,不要讓法官感覺你是個“雜文”寫手。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強調,要加強裁判文書說理,法官的說理體現在文書評析部分,即本院認為一節,我們發現,能令人信服的裁判,大部分總是會遵循嚴謹的形式邏輯,三段論推理。
有的人沉浸在自己的世界裡,自說自話,邏輯混亂。我們的代理詞在論證方法上應遵循嚴謹的邏輯推理。
舉例:
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案,作為實際施工人的代理人,結合案件事實,要論述發包人更換新的施工人繼續施工,應當認定為發包人構成擅自使用,支付工程款的條件成就,進而論證發包人應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結論。
【大前提——請求權基礎規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民法典》第793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即由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應視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可以參照合同約定主張工程價款。【小前提——有确鑿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1. 本案中,實際施工人退場後,發包人即更換施工人繼續施工,應當認為發包人對案涉工程構成擅自使用,且實際施工人施工部分已竣工驗收合格,故本案工程款支付條件已經成就,蔣實際施工人有權參照《承包合同書》主張案涉工程的工程價款。2. 一審法院已經查明,在《項目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始終知曉×××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并直接向其支付工程進度款。【結論】因此,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貴院應當支持由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支付欠付的工程價款,符合本案法律關系實際和合同履行情況。
此例,嚴格遵循了涵攝過程,結論極具有說服力,可被采信的可能性就比較高。
第五,摒棄情緒——表達中肯
是指行文用語、語氣和語态要客觀、中肯,不要讓法官厭惡你的情緒表達。
律師應多站在法官的角度考慮問題,但須堅持自己的正确(強詞奪理必然會令人厭惡)觀點,本質上要求律師的觀點和論證在事實上、法律上、法理上以及約定成俗的習慣上都能站得住腳。設想,你的代理意見若被法官采納,體現到裁判文書當中,當事人會如何看待?其他人看到會如何評價?因此必須要考慮到代理意見的接受度問題,必須相信法官的居中裁判立場。
切忌!代理意見不是當事人以及代理律師的情緒發洩、不是得理不饒人,更不是頤指氣使!
有的律師在開庭時情緒化一點尚且能夠理解和包容,但在代理意見當中還将情緒進行到底——對方的所有意見都是錯的,隻有自己對,法官你不聽我的,你就會錯!換位思考一下,這樣的方式有幾個人能接受?
結語
代理詞是一份綜合性的法律文書,不僅要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的分析,還要在全面分析事實的基礎上建立己方的觀點、駁斥對方的觀點。在寫作過程中,不但要努力把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有機地結合起來,還要注意上述提到的“五個要點”,力争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使法官能夠看到,且願意看下去。
因此,律師提交代理詞的終極目的是,請法官再一次傾聽你的聲音。我們的代理詞要“擲地有聲”,但這個是聲音不應該是一堆紙扔到地闆上的聲音!
律師要做的,就是讓你的聲音是悅耳動聽的旋律,而不是雜亂無章的噪音!
總之,代理詞隻有做到形式美觀、方便識别、專業可靠、論證嚴謹、表達中肯,才有可能影響法官的決策。
- End -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