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在教學樓不小心摔倒
将緊随其後的同學絆倒
緻其磕斷了門牙
這損失到底誰來賠?
學校是否應該擔責?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圖文無關,圖片來源于網絡侵删)
丁曉與邱潔系長風小學同學。某一天,二人一前一後小跑去音樂教室上課。跑到教學樓過道玻璃門時,原本在後面的邱潔突然加速繞至丁曉前方,搶先沖過玻璃門。不料剛跨出門後,邱潔一不小心自行摔倒,将緊随其後的丁曉絆倒,緻丁曉磕斷門牙,産生根管治療費等費用。事故發生後,丁曉父母與邱潔父母、學校協商賠償事宜,三方未能達成一緻意見。丁曉父母将邱潔、邱潔父母及學校均列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治療費等費用。
邱潔方辯稱,由于學校方臨時安排學生換教室上課,導緻學生怕耽誤上課時間而一路小跑,倆孩子因此不注意摔倒。且過道玻璃門有兩扇,當時隻開了一扇,存在安全隐患,也無老師進行引導,學校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所以學校應對原告的摔倒負全部責任。
長風小學辯稱,學校在此次傷害事件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學校教學活動的安排不是導緻該事件必然發生的原因,其原因是由于邱潔突然加速超越丁曉,倒地後導緻丁曉摔倒受傷。且學校的所有教學設施都是通過了教育管理機構的合格驗收後使用的,不存在設計瑕疵。
法院審理
本案争議焦點在于,第一,原告摔倒受傷是否因被告邱潔所緻?第二,學校應否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健康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關于争議焦點一,本案中,監控視頻清楚地顯示,丁曉摔倒受傷确因邱潔所緻。邱潔作為緻害人,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因邱潔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其監護人即其父母承擔侵權責任。本次事故系意外事件,尚未成年的邱潔并非主觀故意造成丁曉傷害,不應受到社會輿論苛責。
(圖文無關,圖片來源于網絡侵删)
關于争議焦點二,本案中,因丁曉與邱潔均為未成年人,安全意識不足,事故發生時無老師在現場進行管理、疏導;其次,事發時教學樓的玻璃門有兩扇,一扇門敞開,而另一扇門關閉,門上沒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且有門檻,在學生集中擁堵時也易發生意外,同時長風小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學校已完全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以避免損害事故的發生。因此,本案作為校園侵權案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二百條的規定,長風小學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緻害原因等因素,酌情确定邱潔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長風小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濟南市槐蔭區法院民三庭員額法官 李永晶
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因教育機構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導緻其遭受到人身損害或緻他人損害時,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可見,教育機構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而非無過錯的監護責任。
為了預防和解決校園侵權糾紛,教育機構應切實構建好校園安全防範機制:
一是注重建章立制,落實責任追究。建立包括門衛值班、巡邏值班、設施檢查、安全隐患排查等安全保障制度;明确班主任、任課教師等教職工的教育、管理職責,責任到人,嚴肅追責。
二是加大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日常對學生及家長加強安全教育,開展豐富多彩的安全演習活動,提高學生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是完善設施設備,加強證據收集。校園侵權糾紛案件中,教育機構要證明已盡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職責,提供證據是關鍵。學校應在各個場地安裝監控設備,保存視聽資料;在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地點粘貼安全警示标語,竭盡全力守護學生健康成長,快樂學習。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文中均為化名)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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