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租客郭某在出租屋内洗澡時突然死亡
郭某家屬将房屋所有人
劉某、王某和二房東嚴某告上法庭
要求他們賠償郭某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
費用150餘萬元
來看看上海奉賢法院如何審理該案
郭某系外地來滬務工人員,為節省開支,與嚴某簽訂《租房協議書》,租賃由劉某、王某所有的奉賢區某小區房屋北面卧室一間。租賃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3日。
2020年5月4日一大早,郭某被同住室友發現倒在衛生間,後被确認死亡(事發當時衛生間熱水器花灑仍在流水)。
郭某家屬認為,劉某、王某、嚴某作為涉案房屋的實際管理人、所有權人,對房屋使用設施負有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維護的義務,理應保障涉案熱水器質量及正确安裝。上述三人對承租人郭某的死亡存在過錯責任,理應對其死亡承擔賠償責任,故向上海奉賢法院提起訴訟。
郭某家屬:
出租房内熱水器安裝不符合要求,不排除系電擊死亡,嚴某作為出租人、劉某、王某作為産權人,對租賃場所及房屋使用設施負有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維護的義務,故其對死者的死亡存在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房東劉某、王某:
雖然其是房屋的所有人,在租賃的房屋内沒有配熱水器,申請追加上海某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為第三人以查明熱水器的安裝者;根據鑒定結論,插排插頭内部出現絕緣擊穿放電現象,故申請追加生産商為第三人;本案系長時間使用導緻安全隐患,長時間使用是使用者過錯,在賠償中應予考慮。
被告嚴某:
其不是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和所有人,對房屋沒有監管的義務,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鑒定專家意見
2020年7月3日,經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屍體解剖死因鑒定,鑒定意見為“不排除郭某系電擊死”。2021年6月16日,上海奉賢法院至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調查,根據主檢法醫師陳述,鑒定意見是通過全面的屍體解剖、組織病理和毒物檢驗結果并結合現場檢測報告及案情分析得出,排除了緻命性損傷、機械性窒息、自身疾病和中毒後綜合得出的客觀意見,“不排除郭某系電擊死”是一種科學表述,郭某電擊死的可能很大。
2021年7月2日,上海奉賢法院向上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調查,根據鑒定專家陳述,熱水器本身不漏電,正确的安裝應該在牆壁上有固定的插座,而且必須匹配熱水器插頭的電流10安。本案存在的問題是,熱水器安裝連接在插排(拖線闆)上,也沒有防水措施,房屋本身的地線的接地電阻過大為103.3歐(規範應不超過4歐),本案插排插孔有16安,但該插排的插頭是10安,為了匹配牆上10安的插座,可能插排插頭被換過。因為存在上述問題,導緻長期通電發熱過程中,插排插頭和插座的接觸電阻過大以緻在接觸點上會産生高溫導緻電路受損,電線上的絕緣層受熱融化,地線和零線連接在一起會産生感應電壓,不能通過電線導到大地消化掉,在潮濕的環境下可能會将人電死。
法院審理
就雙方争議的事實,根據鑒定專家意見,上海奉賢法院認定如下:
01
·關于涉案房屋内熱水器的安裝日期及安裝者
事發後在熱水器旁發現的熱水器說明書中的銷售票據,日期載明為2016年7月10日,根據通常習慣,使用類電器一般在購買後會即刻安裝進行使用,也就是說其購買後短期内可以認定為安裝時間。二房東嚴某于2018年5月才開始租賃涉案房屋,一房東劉某、王某作為房屋所有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2016年7月10日時熱水器的安裝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再者,熱水器屬于出租房内日常使用的必要設備,劉某、王某提供了空調、洗衣機、冰箱,卻陳述出租時未提供熱水器,法院實難采信。綜上法院推定被告劉某、王某作為涉案房屋所有人即為電熱水器的安裝者。
02
·關于三方責任承擔的比例
根據鑒定結論和鑒定人員的陳述,因涉案房屋熱水器的安裝連接插排不規範,且房屋本身地線的接地電阻過大,長期通電發熱緻插排插頭電線上的絕緣層受熱融化,地線和零線連接在一起産生感應電壓,郭某的死亡可以推定系電擊死亡。
劉某、王某作為房屋所有人、熱水器的安裝者負有主要過錯,對郭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上海奉賢法院酌情确定賠償比例為70%。
被告嚴某承租後,其在與出租人明确約定不能轉租的情況下仍予轉租給郭某,存有過錯,其作為轉租人,亦對房屋存在管理之責。根據常識,電熱水器與插排連接顯然不規範,但其對該安全隐患未盡到注意義務,未向出租人提出異議,對郭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上海奉賢法院酌情确定賠償比例為20%。
郭某自身對該安全隐患亦未盡到注意義務,對自身損害也有過錯,上海奉賢法院酌情确定比例為10%。
裁判結論
原告主張因親屬郭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死亡賠償金1444640元、喪葬費14520元、精神損失費50000元,上海奉賢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鑒定費35000元、律師費35000元,系原告方支出的合理損失,上海奉賢法院憑據予以認可。
以上損失合計1579160元,上海奉賢法院按責确定由被告劉某、王某共同賠償70%計1105412元,由被告嚴某賠償20%計315832元,剩餘10%計157916元由郭某本人承擔。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内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官提醒:
“二房東”現象是租賃市場非常普遍的一種現象。許多出租人将房屋租賃給承租人後,對于承租人租賃給次承租人的事實不知曉或者不予理會,對房屋疏于管理。但作為房屋所有權人,負有對房屋的管理義務,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在自己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應盡的義務的情況下,需要承擔對自己所有房屋的承租人人身安全的賠償責任。同樣,作為租賃合同相對方的“二房東”,在未經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轉租,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
轉自 | 奉法尚賢
來源: 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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