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拟财産如何處罰?來源:光明日報網絡上漂着的虛拟财産怎麼辦 ,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虛拟财産如何處罰?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來源:光明日報
網絡上漂着的虛拟财産怎麼辦
“互聯網 ”時代,随着互聯網技術蓬勃發展,電子網絡的衍生物如遊戲币、遊戲設備等越來越多見,侵犯虛拟财産的現象屢見不鮮。雖然與現實世界的物品不同,這些存在于網絡上的電子數據沒有具體的物理形态,但卻依然有着現實世界的各種價值,包括情感價值、交易價值。疫情期間,假如一個人突然離世,那麼他在網絡上留下了什麼電子遺産,可能連家人也未必清楚。哪怕知道逝者擁有一些電子支付賬戶和社交媒體賬号,但是誰有權處理這些财産呢?與此相伴的虛拟财産繼承等問題,在許多地方引發了大量法律糾紛。如何加強對虛拟财産的法律保護,是世界各國目前共同面臨的問題。
誰能翻我聊天記錄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早在2003年就頒布了《保護數字遺産的憲章》,其中規定了數字遺産由人類的知識和表達方式的獨特資源組成,它包括以數字方式生成的或從現有的模拟資源轉換成數字形式的有關文化、教育、科學和行政管理的資源及有關技術、法律、醫學及其他領域的信息。
在互聯網發源地美國,由于實行聯邦制,雖然聯邦法律在效力上高于州法律,但是各個州都能夠制定自己的法律,聯邦法律并不能随意改變各州的法律。因此在美國,對虛拟财産的保護也是由各個州自己的法律而不是統一的聯邦法律來實現的。并且美國是非常重視判例法的國家,其虛拟财産法律規則還包括法院的判例。
美國法院一直對虛拟财産繼承保持非常積極的态度。2004年,賈斯汀·艾斯沃斯作為美國海軍陸戰隊的一名士兵死于伊拉克戰争,其後他的家人想獲取他的雅虎郵箱賬号内容,但雅虎公司卻以保護客戶隐私的理由拒絕了,後來密歇根州奧克蘭縣的法院支持了他家人的訴訟請求,命令雅虎公司将郵箱内容以光盤的形式拷貝後交予艾斯沃斯的親人,以滿足親屬對死者的情感寄托,由此,明确承認了電子郵箱可以作為遺産繼承的客體。從2004年世界上第一例虛拟财産遺産繼承案即賈斯汀案開始,美國各州相繼通過了數字遺産相關法案,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也通過了關于數字資産繼承的示範法《統一受托人訪問數字資産法》,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給各州立法提供了範本,其後特拉華州衆議院就承認了這一示範法在本州範圍内的法律效力。在美國各州的制定法和判例法對虛拟财産繼承的大力保障下,各州出現很多私人公司收費為個人提供虛拟财産托管服務,包括設立電子遺囑、委托公司向繼承人轉交虛拟财産等。
在美國,對于侵犯虛拟财産的案件,處理依據既有美國國會通過的《反網絡侵占消費者保護法案》這樣的聯邦統一法律,也有不少由法院确定的判例法。早在1996年的澤登博格案中法官就提出應該承認網絡域名這種新型财産。在2003年的“克雷曼訴科恩”案中,上訴法庭的法官阿列克斯·考辛斯基認為域名動辄值上百萬美元,屬于有價值的合法财産,可以适用動産侵權理論。當然,事實上,很多虛拟财産是否屬于值得法律保護的财産,都還存有争議,最終也沒有定論。例如著名的“布萊格訴林登研究公司”案件,對網絡虛拟遊戲中的土地或住宅所有權是否是法律所保護的财産,法院還沒有作出裁決,雙方當事人就達成了和解。
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認可作為虛拟貨币的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國家,将比特币作為合法數字貨币予以承認。歐盟在2015年也決定将比特币作為不含增值稅的常規貨币。很多德國學者對虛拟貨币也持較為積極的肯定态度,在銀行法領域對虛拟貨币加以研究。對于虛拟财産繼承的問題,不少學者認為應當承認虛拟财産的财産屬性,可以适用德國《民法典》第1922條财産繼承的規定。此外,德國《數據保護法》對網絡虛拟财産的其他問題也進行了規制。德國法院基本上也秉持承認虛拟财産可以繼承的立場。在一個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在事故中喪生,為了解事故信息,她父母申請查看其Facebook的内容卻遭到拒絕,不過最終德國地方法院支持了她父母的訴求。在具體操作層面,德國有法院認為,繼承人必須與服務商簽訂合同才能根據遺囑人的遺囑來繼承遺囑人的賬戶信息。
韓國幾乎是全世界遊戲産業最為發達的國家,但立法者一開始卻持否認網絡虛拟财産的态度,通過立法方式完全否認了虛拟财産的合法性,甚至禁止對虛拟财産進行交易。但後來發現完全無法禁絕社會生活中私下大量交易網絡遊戲中的虛拟設備和虛拟物品等虛拟财産的現象,反而引發許多問題,于是轉而于2006年12月14日由國會審批通過了《遊戲産業振興法》,正式承認虛拟财産的合法性。
雖然“無形”卻可“入刑”
美國對盜竊虛拟财産犯罪的研究成果很多。不少學者認為,可以将盜竊虛拟财産的行為直接按普通盜竊罪進行處罰。例如,在一起虛拟财産盜竊案中,一名少年将其他用戶賬号中的虛拟家具轉移到了自己和朋友的賬号中。對這個案件,美國有學者就認為,這和盜竊他人信用卡、銀行卡等行為是類似的,可以按照普通盜竊罪定罪處罰。
但是,在德國和日本,刑法對财物的保護都嚴格從屬于民法,因為德日民法都排斥将财産性利益等無體物作為民法保護的對象,所以,德日刑法中盜竊罪的對象都是有體物。虛拟财産也屬于無體物,因此對盜取虛拟财産的行為,不能以盜竊罪進行處罰。也有觀點認為,冒充用戶盜取虛拟财産的行為也具有詐騙性質,可以成立詐騙罪,但這一行為欺騙的并不是自然人,而是計算機信息系統,違反“機器不能被騙”這樣的常識,不符合普通詐騙罪的規定。所以為了處罰盜取虛拟财産的行為,德日刑法都規定了使用電子計算機的詐騙罪。
對于盜取他人虛拟财産的行為,德國刑法第263a條專設了“電腦詐騙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獲取财産利益,利用非正常編寫的程序,無權地使用資料,或者其他無權地介入信息運算,影響信息處理結果,導緻他人财産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金”。并且在該條第3項規定,對為了實施上述電腦詐騙行為而實施的編造電腦程序,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販售、保存這樣的預備行為,也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金。為了處罰非法破除存取防護而獲取他人電子網絡信息、使用技術手段截取他人信息傳輸等非法獲取他人電子網絡信息的行為,德國刑法第202a條規定了窺探數據罪和截取數據罪,違反這兩條規定,将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并且在202c條規定,對為了窺探數據與截取數據行為而實施的制作、販賣、散布信息存儲密碼或電腦程序等預備行為,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金。刑法原則上對犯罪預備行為不予處罰,而德國刑法對侵犯虛拟财産的預備行為加以處罰,對窺探、截取電子數據的預備行為也加以處罰,體現出立法者對虛拟财産及與虛拟财産相關的電子網絡信息保護的重視。
而日本刑法為了對除有體物以外的其他财産性利益進行保護,諸如債權、各種勞務和服務,在第246條第1項所規定的詐騙罪之外專設了“利益詐騙罪”。在盜取他人電子賬号或者他人賬戶裡的遊戲虛拟貨币、遊戲裝備等侵犯虛拟财産等案件不斷湧現以後,為了加強對虛拟财産的保護,日本刑法在第246條之二專設了“電子計算機使用詐騙罪”,規定了“對于供人處理事務的電腦,輸入虛假信息或者不當指令,從而制作有關财産權喪失、變更的電磁記錄,或者将有關财産權取得、喪失或者變更的不實電磁記錄供他人使用,從而獲得财産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其他人獲得,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實現對侵犯電腦網絡系統的處罰,第161條之二“不正當制作和提供電磁記錄罪”規定“以使他人的事務處理出現錯誤為目的,不正當制作供該處理事務使用的有關權利義務或者證明事實的電磁記錄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萬日元以下罰金”。為了懲治非法侵入他人電子賬号類的犯罪,日本在2012年修訂後施行的《關于禁止非法訪問的法律》中新設非法取得他人ID、密碼等相關罪名。如違反該法的規定,将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萬日元以下的罰金。對于訪問管理者,該法也明确規定,明知對方出于非法訪問之目的,而為其提供他人的賬号密碼者,将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日本刑法不僅明确處罰侵犯虛拟财産的行為,而且對侵犯電腦網絡系統和電子賬号信息的各類行為設置了周密的法網,實際上也是處罰侵犯虛拟财産行為的預備行為,更有利于預防對虛拟财産的侵害。
迫切的虛拟财産保護難題
信息網絡時代,各種虛拟貨币(包括比特币、遊戲貨币等)、各類電子賬号(包括網店賬号、電子郵箱、手機号、QQ号、微信賬号、微博賬号、遊戲賬号)、遊戲裝備、個人網上積分下載權限等虛拟财産的花樣和種類層出不窮,虛拟财産成為社會生活的必需品,也都産生了一定經濟價值。并且,諸如電子賬号等虛拟财産,都還涉及大量公民個人隐私信息。随着互聯網技術進一步發展,未來對虛拟财産的保護需求會更加突出。
目前來看,世界各國普遍承認虛拟财産的合法性,并認可虛拟财産繼承。但是即使認可繼承人可以繼承虛拟财産,網絡虛拟财産繼承中還涉及很多具體操作層面的問題。雖然允許網絡虛拟财産繼承确實滿足了實踐中虛拟财産所有人及繼承人的強烈需求,但由于電子賬戶等虛拟财産中儲存有賬戶所有人的大量個人隐私信息,在繼承過程中必須确保賬戶所有人的隐私安全和信息安全。如果賬戶所有人在遺囑中明确禁止其數據被他人訪問,出于保護賬戶所有人隐私的考慮,可以排除其遺産被繼承。如果賬戶所有人在遺囑中指定繼承人或者符合法定繼承的條件,繼承人有權獲得賬戶所有人的數據信息,網絡數據服務提供商必須履行配合義務,而如果網絡數據服務提供商拒絕配合,應當從法律層面許可合法繼承人通過其他方式獲取賬戶所有人的數據信息。
當然,為了防止網絡數據提供商侵權或者拒不履行數據轉交義務,賬戶所有人可以預先将密碼存放至法院、公證處等機構,也可提供給可靠的第三者保存。不過在後一種情況下,可能面臨數據隐私被第三人洩露的風險;此外,賬戶所有人也可以在遺囑中就電子賬戶的處理作出非常詳細具體的說明,包括與網絡數據服務提供商、遺囑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如何預防數據洩露的風險等,從而避免引發不必要的争議和麻煩。在德國,公證行業就已經開始了“電子遺産”預防委托這方面的積極實踐,其他國家或可學習借鑒。
世界各國對侵犯虛拟财産行為的刑事處罰不斷加強,雖然存在一些否認虛拟财産具有經濟價值進而否認虛拟财産值得刑法保護的觀點,但目前來看,各國對虛拟财産的刑事保護都采取了較為積極的态度,侵犯他人電子網絡信息以及盜取具有财産性價值的虛拟财産,都可能構成犯罪。虛拟财産具有明顯的經濟價值,德國、日本等都在刑法中承認了對虛拟财産的保護,德日專設使用計算機的詐騙罪,并且對竊取虛拟财産行為的處罰力度與普通的詐騙罪、利益詐騙罪都是完全相同的,有些地區還專設了妨害電腦使用罪,處罰力度也很大,這些規定暢通了保護網絡虛拟财産的刑事渠道。不僅如此,德日等刑法對與虛拟财産相關的侵犯電腦系統、侵犯電子信息數據的行為也加大了刑事處罰力度,這将有利于保護信息網絡時代公民的數據安全和隐私安全,實際上也是刑法保護往前更近了一步,能夠實現減少虛拟财産侵害的預防功能。
當然,電子數據和虛拟财産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虛拟财産本身也可以說是一種電子數據,但電子數據隻有具有一定的财産價值才可能成為值得刑法保護的虛拟财産。對虛拟财産的刑事保護,未來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隻要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虛拟财産,都值得刑法保護。有觀點認為,關于裝備類的遊戲物品,如果不是通過支付對價獲得的,就不應該作為虛拟财産進行認定,不應給予刑事保護。但是,既然通過他人贈予等方式獲得的普通财物可以獲得刑事保護,那就沒有理由否認,通過積分或者其他沒有支付對價的方式所獲得的虛拟财産應當獲得刑事保護。
其次,對于虛拟财産,例如,具有經濟價值的明星或者網紅的電子賬号,應當如何計算其經濟價值,從而計算相應的犯罪數額,各個國家要制定相對統一明确的标準。
最後,由于虛拟财産交易所具有的隐蔽性、便利性等特征,未來還需要警惕虛拟财産相關的洗錢、逃避外彙監管和恐怖主義融資等刑事犯罪,加大相應犯罪的刑事處罰力度。
(作者:劉俊傑,系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當代政黨研究平台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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