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王與小李是老鄉,因做工程需要,2017年5月1日,小王向小李借款5萬元,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償還。借款到期,小王沒有償還,2021年2月份,小李到法院起訴,要求小王還錢。訴訟過程中,小王答辯說已超過訴訟時效,不應該再還錢。怎麼辦?
小安解讀
本案借款2017年12月31日到期,應從2018年1月1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時效期間3年,即時效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如果小李沒有證據證實在時效期間内曾向小王主張還款,那麼,起訴時已過訴訟時效,法院将依法判決小李敗訴。
法律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小安溫馨提示
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到期後債務人不償還的,債權人需及時催讨,若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至法院,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的,債務人以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法院予以支持。所以,權利一定要盡早行使,切勿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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