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天通話記錄?除客戶本人有權向通訊公司查閱、複制其個人信息外,實踐中還涉及到其他主體對通訊公司保存的個人信息進行查詢,例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律師、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等,本律師依據法律規定,分别進行法律分析:,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最近幾天通話記錄?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除客戶本人有權向通訊公司查閱、複制其個人信息外,實踐中還涉及到其他主體對通訊公司保存的個人信息進行查詢,例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律師、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等,本律師依據法律規定,分别進行法律分析:
一、有權查詢客戶信息的主體
1、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以及檢察機關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依法調取公民的個人通訊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電信内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内容進行檢查。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絡所傳輸信息的内容。”
依據以上法律規定可知,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以及檢察機關可依法調取公民的通信信息,通訊公司應配合國家機關的調查工作。
2、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有權因訴訟的需要依法對有關電信内容進行調查取證,即人民法院有權在通訊公司調取公民的個人通訊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依據以上法律規定可知,《憲法》和《民事訴訟法》均明文規定了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可依法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
雖《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未明文規定人民法院的調查權,但該條例為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故依據《憲法》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享有調查權,通訊公司應配合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3、律師、其他自然人或法人
前已述及,法律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不受侵犯,除國家機關因法定事由有權調取外,律師、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均無權調取。
例外:我國司法實踐中有人民法院向律師簽發《調查令》的情形,由律師持法院簽發的調查令代法院調查取證,但最高院針對律師調查令還未有明确司法解釋規定,部分省份已公布的文件中也嚴格限制律師調查令的适用,本律師認為通信信息屬于個人隐私,律師持調查令無權調取。
二、查詢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進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和限度。”
故此,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以及檢察機關調取通信記錄的範圍僅限于涉及國家安全或辦理刑事案件有關的信息,人民法院調取個人信息僅限于訴訟案件的需要,律師調查令的調查範圍僅限于調查令載明的法定事項,以上主體調查取證的範圍均不能超過法律規定和履行職責的必要限度。
三、查詢條件
1、公安機關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明确調取的證據和提供時限。被調取單位及其經辦人、持有證據的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注明。必要時,應當采用錄音錄像方式固定證據内容及取證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條規定: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依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調取刑事案件證據的程序與行政案件的程序大緻相同。通訊公司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證據時,公安機關必須至少有兩位執法人員,且應核查其執法證件,并要求其出示調取證據通知書,依法核實無誤後,可配合公安機關調取證據。
2、檢察機關
根據《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案規則》第二百零八條:“檢察人員可以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證據材料,并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複印和複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由一名檢察官獨任辦理,也可以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辦案組辦理。”
故通訊公司接受人民檢察院調查取證時,應依法核實檢察人員的證件,并要求其出示調取證據通知書或介紹信後,可依法配合檢察機關調取證據。
3、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故通訊公司在接受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時,應依法核實審判或執行人員的身份,并且要求其出具調取證據通知書(執行文書或者介紹信函)後,依法配合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4、律師調查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故通訊公司在接洽律師持法院調查令調查取證時,應要求律師出示律師執業證原件、調查令原件、受理案件通知書、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等必要性證明文件。
綜上所述,通訊公司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取證時,應依法核查其身份,并要求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對相關證明文件應留底存檔,必要時可向相關取證機關核實,經确認無誤後,可依法配合調取證據。
四、律師建議
1、法律明确規定可以向通訊公司調取個人信息的隻有客戶本人、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或執法機關,除法律規定有權調取個人信息的主體外,其他個人及法人均無權調取客戶個人信息。
2、對律師持人民法院調查令調取證據,通訊公司原則上不應調取客戶個人隐私,但拒絕調取應當向法院書面說明理由。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調取,人民法院可能會以拒不配合法院工作為由對通訊公司進行罰款。
3、國家機關調取公民個人信息僅可用于法定事由,因執法人員個人目的使用或其他非法目的,通訊公司有權拒絕調取。
4、配合國家機關調取信息時,應依法核實調查取證人員的身份信息,并要求其出具相應書面證明材料,對證明材料應當留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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