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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寄件丢失能賠償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9 23:34:18

快遞寄件丢失能賠償嗎?随着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越來越離不開網絡了,網絡的發達尤其促進了物流業的飛速發展現在不同規模的物流公司如雨後春筍一般,遍地開花;物流方便的同時,也會産生相應的負面的影響物流雖然快捷,但是,一旦東西丢失就很難找回,而賠償方面也很困難,物流公司總會找各種各樣的理由推卸責任,更多時候簡單賠付運費的三倍就了事了使用快遞郵寄的屬于貴重物品,如果發生丢失,對于寄件人來說損失太大最近,天津的程女士是做黃金珠寶生意的,8月28日,通過中國郵政EMS向河南商丘市甯陵縣的周大福郵寄275.06克的黃金,總價值11萬元,在郵寄的過程中物品黃金運至商丘中轉站的時候不見了,事後程女士進行了維權,據報道稱,該黃金已經找回部分,疑似内部員工盜竊,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快遞寄件丢失能賠償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快遞寄件丢失能賠償嗎(東西丢失該如何索賠)1

快遞寄件丢失能賠償嗎

随着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越來越離不開網絡了,網絡的發達尤其促進了物流業的飛速發展。現在不同規模的物流公司如雨後春筍一般,遍地開花;物流方便的同時,也會産生相應的負面的影響。物流雖然快捷,但是,一旦東西丢失就很難找回,而賠償方面也很困難,物流公司總會找各種各樣的理由推卸責任,更多時候簡單賠付運費的三倍就了事了。使用快遞郵寄的屬于貴重物品,如果發生丢失,對于寄件人來說損失太大。最近,天津的程女士是做黃金珠寶生意的,8月28日,通過中國郵政EMS向河南商丘市甯陵縣的周大福郵寄275.06克的黃金,總價值11萬元,在郵寄的過程中物品黃金運至商丘中轉站的時候不見了,事後程女士進行了維權,據報道稱,該黃金已經找回部分,疑似内部員工盜竊。

事情并沒有看起來那麼簡單,這不是簡簡單單的快遞丢失的問題了,而是人為的盜竊行為,該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涉事員工需要承擔的不僅僅是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53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隐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該員工作為郵政工作人員可以說是監守自盜了,明知不可為而為之。該員工應該是在檢查包裹的時候就已經通過自己的經驗判斷出了包裹内裝的是黃金,應該是出于貪婪之心,做了此等事情;如此貴重的物品其價值必然很高,那麼根據《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另外其所盜之物總價值11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财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屬于數額巨大,可想而知,該員工所面臨的将是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對于一位普通的上班職工來說,這樣的懲罰是很重的,有可能,這一輩子就此而毀。

這樣的事情時有發生,很多時候快遞公司内部員工會出現監守自盜的問題,但反映出來的問題卻不簡單,僅僅是員工個人的問題嗎?恐怕不止。

第一、作為管理者的公司是否有責任呢?從法律角度來看,《民法典》第1191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是首先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這就說明,在單位用人的過程中,其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和監督的責任。該快遞公司出現這樣的事情,與其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管理者的松懈等有重大聯系。

第二、歸根結底,犯錯誤的還是人,隻要是工作中是由人來完成的,那麼或多或少的會出現不同的問題,應當盡量減少工作人員對于快遞物品的直接接觸,這點現在已經能夠實現。随着現在科技的日新月異,快遞業的相應科技已經很發達了,很多快遞公司都采取了電子機器人代替人工操作,盡量減少人工接觸,接觸的機會少了,這樣的事情發生的概率就降低了。

第三、如果快遞業能夠做到将貴重物品的運送與普通物品的運送分别開來,全程無工作人員接觸,那就能夠為物品的運送提供很高的安全性。在寄件人起初郵寄的時候就要填寫清楚是否為重要物品,價值幾何;當價值超過一定的範圍,就應當歸為貴重物品特殊運送通道,當然可以提高相應的運費來降低自己另辟道路的成本。而貴重物品的運送從攬件開始就沒有工作人員解除,人員隻負責運送,不負責分揀,知道送到收件人手中,都可以做到無工作人員接觸。

那麼如何在郵寄物品丢失或滅失、損壞後正确維權呢?

第一、維權的前提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遭受了損害。所謂合法權利就是法律規定的屬于當事人的權利。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有權利就必然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在快遞運送中的寄件人也應當如實履行自己的義務後才能合法要求承運人賠償損失。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條 【托運人如實申報義務】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确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寄件人已經履行了自己的寄件義務,快遞公司應當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對所要運送的物品妥善處理。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七條 【托運人貨物包裝義務】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一般也有承運人代為包裝的情況。

第三、多數人都關心的問題是,萬一發生所郵寄物品丢失、毀損、滅失等問題後,如何賠償,賠多少錢?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 【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以及第八百三十三條 【确定貨物賠償額】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因為承運人的過失導緻的丢失、毀損、滅失的,承運人,也就是快遞公司應當承擔的與丢失、毀損、滅失的物品的價值相當的賠償,而不是僅僅賠付所付運費的三倍。另外,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第八百三十四條 【相繼運輸】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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