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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領補辦身份證後還能用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1 15:26:28

換領補辦身份證後還能用嗎(換領補辦身份證後)1

作者 | 柏浪濤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 | 法學學術前沿

北大法寶法律法規庫

換領、補辦身份證後原身份證的法律效力判定

—— 兼論盜用身份證件問題

甲遺失了身份證,補辦了新的身份證。乙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甲的原身份證在登記機關将甲登記為股東,是否屬于盜用身份證件行為?

生活中,由于戶籍變遷、身份證登記事項變更(或更正)、身份證遺失等原因,許多人會在原身份證有效期未屆滿之前換領或補辦新的身份證,此時原身份證是否仍然有效,存在認識和實踐上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原身份證可在有效期内繼續使用,仍然可以用于辦理銀行業務、酒店入住登記、車票機票購買等;另一種意見是,身份證具有唯一性,新辦理的身份證效力自動覆蓋原身份證,原身份證即使“有用”也不能再産生任何有法律效力的行為。這兩種分歧意見關系到盜用身份證件的認定。近年來,我國努力優化營商環境,提高市場準入的便捷程度,使公司登記的辦理效率大大提升,但也給了少數不法分子盜用他人舊身份證騙取公司登記以可乘之機,而關于原身份證的法律效力争議,很可能導緻行政管理和司法實踐判斷标準的不一緻,産生“同案不同判”的消極後果,因此,對于換領、補辦身份證後原身份證的法律效力,應當有一個必要的澄清。

第一,我國法律隻允許公民擁有一張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正如我國并不承認中國公民擁有雙重國籍,我國法律也從不認可公民擁有兩張或兩張以上的有效身份證。1986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申報補領新證的,原證作廢。”這是對原身份證效力的最早規定,該規定曆經1991年和1999年兩次細則修改而未發生變動。雖然該實施細則已經失效,但此項規定的要求仍然延續于後來的立法。2004年1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一條明确規定:“……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丢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這意味着當公民領取新證時,法律不允許其保留原證。實踐中有些地方政府機關對于這一條法律規定的執行不夠嚴格,也有一些公民領取新證後仍然保留着原身份證,且在生活中還用原身份證購買車票、機票等,但這些個别化的現象絕不意味着可以突破法律的明确規定而使得原身份證的持有和使用具有合法的效力。概言之,當新身份證生效後,原身份證自然失效。

第二,基于以上分析,乙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甲的已經失效的原身份證,在登記機關将甲登記為股東,屬于盜用他人身份證件行為,若情節嚴重,可能涉嫌盜用身份證件罪。需要說明的是,盜用與冒用的區别。盜用身份證件,是指既違背證件主人的意願,也欺騙了驗證機關。冒用身份證件,是指未違背證件主人的意願,但欺騙了驗證機關,例如,經甲同意,乙冒用甲的身份證件辦理高校入學手續。不過,無論是盜用行為,還是冒用行為,均欺騙了驗證機關,損害了驗證機關的法益。這種欺騙登記機關所取得的股東登記存在重大瑕疵,應視為無效。我國實行市場主體實名登記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應提交“申請人資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證明”,這裡的自然人身份證明毋庸置疑應當是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易言之,如果用于進行公司登記的自然人身份證明是無效、失效的證明或證件,該登記就因為不符合《登記管理條例》第三章的登記規範而不産生法律效力。該登記無效可能産生兩種法律後果:(1)如果是第三人盜用他人的名義,利用公民換領、補辦身份證後的原身份證進行工商登記的,被盜用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登記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盜用人不承擔登記産生的法律後果。(2)如果申請人本人故意利用換領、補辦身份證後的原身份證騙取工商登記的,根據《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應按提交虛假材料追究其法律責任。善意第三人因相信市場主體登記信息與之進行市場交易并遭受損失的,提交虛假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參照登記有效的情況賠償善意第三人的損失。

第三,公安機關是主管身份證事務的法定機關,各國家機關在處理盜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糾紛時,應當确認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的法律效力。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台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信〔2019〕128号)》要求登記機關積極應對群衆訴求、做好公示和調查工作,尤其強調要征詢公安部門的意見。在相關糾紛進入司法程序時,被盜用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出具換領、補辦身份證後原證作廢的證明,證明自己被盜用登記時盜用人提交的是原身份證或其複印件、而未提交現行有效的身份證原件。登記機關如查證屬實,則因盜用人違反對申報材料合法性真實性負責的法定義務,須給出該登記存在重大瑕疵的認定,予以撤銷并依法追究盜用人的責任。司法裁判者在審理相關案件糾紛時也應當确認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的法律效力,若無視法律的明确規定和公安機關相關證明的法律效力,則違反法秩序的統一性原理,涉嫌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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