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在什麼情況下過不了戶?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孫瑩,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二手房在什麼情況下過不了戶?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孫瑩
北京警方去年6月出台了“公共戶”新政,讓以往買賣二手房滞留戶口無法遷出的難題有了救濟途徑,也讓遷戶糾紛的司法審判結果出現了新變化。西城法院審理的首例涉“公共戶”遷戶糾紛判定,對于賣家确實無法遷走的戶口,買房人拒不申請遷往“公共戶”,還要扣着遷戶保證金不給,違反了誠信信用和公平原則,須向賣房人支付遷戶保證金。
買二手房為防戶口滞留
遷戶保證金成“殺手锏”
2019年1月,霍女士看中了王先生出售的一套位于西城區的住房,以400萬元的價格買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雙方對賣家遷出戶口的義務進行了約定。如果王先生逾期不遷出房屋内全部戶口,需要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标準賠償違約金。除此之外,雙方還簽訂補充合同,約定400萬房款中的35萬元作為遷戶保證金,待王先生遷出全部戶口之後再支付。
在約定違約金的同時,還要扣一筆遷戶保證金是目前二手房交易時的慣例。早些年,買賣二手房基本都是用違約金來對賣方遷戶責任進行制衡。因為二手房總價較高、滞留戶口時間較長等原因,在因遷戶問題引發的房屋買賣糾紛中,買房人動辄索要十幾萬甚至幾十萬元違約金的情況比比皆是。
但根據法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适當減少。因此,在滞留戶口沒有對買房人落戶、上學等造成實際影響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對買賣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法院判決賣房人承擔的違約金存在遠低于合同約定的情況。
正是因為高額違約金很可能得不到全額支持,遷戶保證金才應運而生。它更像是買房的一種“尾款”,不像違約金一樣可以被“調整”,隻有在賣方遷出全部戶口的條件達成後才會支付。
35萬元的遷戶保證金幾乎占了王先生賣房總價的10%,着實不是個小數目。在與霍女士簽約後,王先生迅速将自己與兒子的戶口遷走,就怕出現違約。可他萬萬沒想到,在霍女士落戶時,竟然發現房子裡還遺留有兩個陌生人的戶口!雖然霍女士落戶并沒有遇到障礙,但因為這兩個戶口滞留,她拒絕向王先生支付遷戶保證金。
自己住了多年的房子竟一直趴着别人的戶口,王先生也有點蒙。他随即聯系了當初賣房給自己的“上家”。誰知,這倆戶籍人員也并非“上家”的家庭成員。在這套房子被多次易手的過程中,兩個戶口其實一直都存在。
王先生不甘心吃啞巴虧,以未按照合同約定遷出全部戶口為由起訴“上家”,索要37萬餘元違約金,并要求賣家遷戶。
最終的結果如前文所說,賣家也遷不走戶口,法院對違約金作出調整,隻判決賠償王先生5萬元。
王先生轉回頭來又将霍女士起訴,以自家戶口均已遷出,滞留戶口并非其家庭戶口為由,要求霍女士支付35萬元遷戶保證金。
但是,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王先生隻有将房屋内原有戶籍全部遷出,才符合支付遷戶保證金的條件,而王先生也确實沒做到。2019年6月,法院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因為自己對滞留戶口無能為力,拿不到35萬元的遷戶保證金,王先生也隻好自認倒黴了。
“公共戶”新政出台
遷戶糾紛出現大反轉
2021年6月,也就是在王先生敗訴兩年後,北京市公安局發布了“公共戶”新規。全市每個戶籍派出所原則上設立一個非農業“公共戶”,接收暫不具備市内遷移條件的本轄區非農業戶口人員落戶。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申請将滞留戶籍人員遷入“公共戶”。
王先生由此看到了解決兩年來懸而未決的難題、拿回遷戶保證金的希望。
在看到新聞的當天,王先生就給霍女士發了消息,告知她依據北京警方的新政策,霍女士完全可以申請将滞留戶口遷入“公共戶”,徹底解決雙方的糾紛。
讓王先生始料未及的是,他不僅沒有得到霍女士的回複,還被對方一紙訴狀告上西城法院,以王先生一直沒有将房屋内戶籍全部遷出為由,索要45萬元違約金。
王先生也不甘示弱,出示了聊天記錄,證明已經告知霍女士具備了遷戶出口的條件。如今,他同意從35萬元戶口遷出保證金中扣除5萬元作為違約金,反訴要求霍女士向他支付剩餘30萬元。
王先生已經為索要遷戶保證金提起過一次訴訟并敗訴,時隔兩年又提出反訴,是否屬于重複起訴不能再審理是此案首先要解決的一個程序問題。
對此,承辦法官徐瀾濤認為,“公共戶”政策的出台屬于發生了新的事實,因此王先生的起訴并不屬于重複訴訟。
在法庭上,徐瀾濤法官向霍女士詢問是否向派出所申請過遷戶?“隻是問了一下,沒有交材料。”霍女士答。“那給你們一定時間,去派出所申請一下。”徐法官提出了要求。
能否遷戶是判斷保證金是否該支付的前提,法官的要求關乎案件的結果。但經法院核實,截至此案判決前,公安機關都沒有收到霍女士提出的申請。
“遷戶保證金的目的是将涉案房屋中原有戶籍遷出,王先生确實已經無法繼續履行遷出戶口的義務,而霍女士作為房屋産權人則可以依靠‘公共戶’政策将滞留戶口遷出。”徐瀾濤法官認為,霍女士明明有能力遷戶卻不申請,并以此為由不同意返還戶口遷出保證金,違反了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
另一方面,王先生作為賣房人沒能按照合同約定遷出房屋中全部戶口,确已構成違約。不能因為霍女士沒有申請遷往“公共戶”,就免除王先生的違約責任。因此,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酌定王先生應向霍女士支付違約金5萬元。
最終,西城法院判決,扣除5萬元違約金後,由霍女士向王先生返還戶口遷出保證金30萬元。霍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公共戶”是救濟途徑
賣家遷戶義務不能轉嫁
王先生一案的審判結果是否意味着,有了“公共戶”,二手房買賣中的遷戶義務就轉移給買房人了呢?事實上,已經有賣房人在訴訟中提出了這種觀點。
在西城法院審理的另一起涉“公共戶”遷戶糾紛中,買房人陳先生購買的房子遺留了賣房人親屬的戶口,他向派出所申請遷往“公共戶”也因為賣房人與親屬有糾紛而暫時未能解決。陳先生因此起訴賣家索賠20萬元違約金,并要求拿回委托第三方監管的20萬元遷戶保證金。
賣房人童先生表示,親屬拒絕遷戶他也沒有辦法遷走。在“公共戶”政策出台後,滞留戶口遷出義務應由現産權人陳先生履行。
但是法院的判決并沒有支持童先生的意見。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賣房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内辦理完成戶籍遷出手續。而且,童先生賣房時,房屋内在冊人口都是童先生及其親屬,因此遷戶的義務必然是賣房人應該履行的。
“公共戶政策是針對産權人在滞留戶籍無法遷出的情況下,為産權人增加的一種救濟途徑,并非是給買房人創設的義務,也不能因此将賣方應承擔的遷戶義務轉嫁給買房人。”徐瀾濤法官表示,在王先生一案中,判決霍女士支付保證金的原因并非是認定霍女士沒有履行遷戶義務,而是在王先生積極協調遷走滞留戶口,甚至通過訴訟要求“上家”遷戶仍然無能為力的情況下,霍女士有能力申請遷往公共戶卻不作為,還不同意支付遷戶保證金,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
王先生一案并非個例,伴随着“公共戶”政策施行,有些與王先生經曆相似,無法遷走滞留戶口的賣房人又來起訴買家,索要遷戶保證金。“公共戶”政策真的會逆轉此類訴訟的結局嗎?今後買房再約定遷戶保證金是不是就沒有意義了?
對此,徐瀾濤法官認為,不是“公共戶”政策出台了,以前因滞留戶口沒有支付的遷戶保證金就一定要給賣房人。如果買房人通過“公共戶”遷走了滞留戶口,達到了遷出全部戶口的目的和條件,那麼遷戶保證金自然就應該支付。但現實中仍然不排除有産權人提交了申請,但依然沒能遷走滞留戶口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戶口全部遷出的條件未能達成,遷戶保證金仍然不具備給付條件。因此,買賣二手房時約定遷戶保證金,對于督促賣房人履行房屋戶口遷出義務仍然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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