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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增值稅三流合一問題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1 11:01:54

關于增值稅三流合一問題?常說的三流:合同流、付款流、發票流,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關于增值稅三流合一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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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增值稅三流合一問題

常說的三流:合同流、付款流、發票流

背景:甲與乙簽訂供貨合同(甲為乙的供貨商),甲指定丙為乙供貨

合同流:甲與乙簽訂供貨合同,甲與丙簽訂采購合同(乙與丙之間無合同)

付款流:乙全額付款給甲

發票流:丙全額開票給乙

上述安排是否符合三流一緻?對于乙有什麼風險?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号)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緻,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此條款為“三流一緻”的源頭]

乙與甲簽訂合同并向甲支付貨款,甲指定丙向乙供貨,且由丙實際向乙供貨并向乙開具發票,“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不匹配,不符合192号文“三流合一”的要求。

由于乙與丙之間并無合同關系,也無資金往來,根據192号文,乙取得丙開具的發票存在無法作為進項抵扣的風險。

另一方面,由于乙與丙之間實質上存在真實的貨物供應關系,所以乙和丙,構成虛開的風險均不大。 為了進一步降低風險,建議在合同和資金流均不變的情況下,丙向甲開具發甲向乙開具發票,以完整和真實地反映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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