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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産銷售不符合行業标準怎麼處罰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6-17 01:51:46

生産銷售不符合行業标準怎麼處罰?認為商場所售服裝面料和裡料成分均與商品标注不符,欺詐消費者,宋某将某商場上法庭,要求退款并三倍賠償北京二中院終審駁回商場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商場返還宋某22960元貨款,并支付68880元賠償款、1220元檢測費的判決,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生産銷售不符合行業标準怎麼處罰?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生産銷售不符合行業标準怎麼處罰(商家銷售不合規裡料成分标識服裝被判賠償)1

生産銷售不符合行業标準怎麼處罰

認為商場所售服裝面料和裡料成分均與商品标注不符,欺詐消費者,宋某将某商場上法庭,要求退款并三倍賠償。北京二中院終審駁回商場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商場返還宋某22960元貨款,并支付68880元賠償款、1220元檢測費的判決。

2016年6月,宋某在商場花費22960元購買了兩套西裝,上衣和西褲吊牌上顯示面料成分均為100%羊毛,水洗标顯示面料成分均為100%羊毛、裡料成分均為聚酯纖維55%、銅氨絲45%。宋某後将購買的西裝委托某服裝家紡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纖維含量進行檢驗。經檢驗,涉案西裝上衣面料成分為96.1%羊毛、3.9%桑蠶絲,裡料成分為100%銅氨纖維,西褲面料成分為100%羊毛,裡料成分為100%聚酯纖維。宋某為此支付1220元檢測費。

後宋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判令商場返還購物款,賠償68 880元并支付檢測費。商場辯稱,宋某無法證明收銀憑證及銷售小票上記載的服裝是涉案服裝,也無法證明其為銷售小票上商品的購買人,故不具有起訴的主體資格;商場在銷售過程中,未故意告知虛假情況,亦未隐瞞服裝真實情況,不構成欺詐;宋某提交的兩套西裝的面料成分除羊毛外,确實含0.9%的桑蠶絲成分,但根據相關國家标準,該成分可以标注為100%羊毛,隻是由于疏忽,未加注“裝飾線除外”字樣而已;宋某并非消費者,而是職業打假人,不應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故不同意宋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商場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涉案服裝标簽上有關面料成份的标識不符合《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标識》(GB/T 29862-2013)的規定,有關裡料成份的标識與裡料的實際成份不符,據此表明商場在向宋某提供涉案服裝時,告知宋某的涉案服裝面料和裡料的成份不真實,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商場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宋某不是涉案服裝的購買人及宋某系知假買假,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鍊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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