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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30 02:16:01

各相關單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京市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商務部關于印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們對《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部分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試行)》進行修訂,現将《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局2022年1月13日

(聯系人:對外經濟合作處 袁渤;55579388)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修訂)

  為深入貫徹市政府、商務部總體工作要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簡化審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依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發〔2020〕1号),《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北京市商務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暫行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京商務經字〔2014〕498号)、《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号)、《商務部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工作實施方案》(商辦函〔2021〕318号)等規定,确定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事項中的“提交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繳存憑證”、“退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或撤銷保函”、“提交企業年度經營情況報告”、“變更《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補發《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換領《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等6個子項在全市範圍内實施告知承諾;“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申請”在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屬的朝陽區、海澱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全域範圍内實施告知承諾。實施意見如下:

  一、告知承諾含義及範圍  本意見所稱告知承諾,是指有關政府部門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請人所申請事項的辦理條件、标準、技術要求、所需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并承擔相應違反承諾的後果,有關政府部門直接作出同意決定的方式。  除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隐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外,市場主體承諾内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可以通過首都之窗、市商務局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或在辦理場所索取所辦理事項對應的告知承諾書。  (二)申請人按照辦理事項所對應的告知承諾書的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三)審批部門接收申請人簽署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規定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當場作出對應的同意決定,完成對應事項所需完成的工作,并依法送達或者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四)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經審批部門蓋章、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一份由申請人留存,一份由審批部門存入檔案。  (五)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交審批部門留存入檔。

  三、監管措施  (一)審批部門在作出相應決定後3個月内,應通過資料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内容是否屬實進行全覆蓋核對。  (二)通過核對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内容不符的,區分情況依法處理: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其中,輕微違諾整改時限為20日,一般違諾整改時限為30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辦理條件的,撤銷決定;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決定,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信用監管及懲戒措施  (一)輕微違諾的行為分類  1.變更、補發證書内容有誤;  2.證書換領逾期;  3.繳存備用金逾期;  4.申請材料形式有誤;  5.《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及年審申請表》填寫不完整不正确。  (二)一般違諾的行為分類  1.繳存備用金方式與規定不符;  2.繳存備用金金額或期限與規定不符;  3.對外勞務合作經營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和應急預案制訂不完善,不符合相關規定,不具可操作性;  4.拟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國别、地區及可行性報告要素不全,不符合法規規定,不具可操作性;  5.3名以上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管理人員未在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從事過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三)嚴重違諾和虛假承諾的行為分類  1.僞造、變造身份證明、遺失作廢聲明等申請材料;  2.退備用金前未對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3.企業隐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4.審批部門認定的其他虛假違諾行為。  (四)申請人輕微違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隻記錄不公示;一般違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并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為一個月,最長公示期為六個月;嚴重違諾和虛假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并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六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一年。公示期屆滿的違諾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違諾失信懲戒的除外。  (五)一年内,申請人在對外勞務合作行業領域内累計發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違諾失信情節處理;一年内,申請人在對外勞務合作行業領域内累計發生一般違諾失信行為兩次以上(含)的,按嚴重違諾失信情節處理。  (六)失信的申請人可以采取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等方式開展信用修複。信用修複完成後,可以視情況将公示期相應縮短一至六個月。對于完成信用修複的申請人,應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違諾主體修複信息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七)申請人未履行承諾或作出虛假承諾造成的法律後果,由申請人承擔。

  五、申訴渠道  申請人對審批過程及相關決定存在異議,可以向審批部門進行說明、申辯,或者向審批部門公布的電話、上級主管部門、“12345熱線”投訴。  申請人認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記載的申請人違諾失信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生效時間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北京市商務局關于印發〈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部分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京商經字〔2021〕2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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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關于印發對外勞務合作經營)1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修訂)

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按照《北京市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發〔2020〕1号),我局制定了《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部分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試行)》,并于2021年4月1日實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京市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商務部關于印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們拟對《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部分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試行)》進行修訂,主要為加入在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屬的朝陽區、海澱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全域範圍内對“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申請”事項開展告知承諾審批(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二、主要内容  (一)制定告知承諾文本。制定“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申請”、“提交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繳存憑證”、“退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或撤銷保函”、“提交企業年度經營情況報告”、“變更《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補發《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換領《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在市級政務服務大廳、網上辦事大廳和部門門戶網站上公示,方便申請人索取或下載。  (二)優化審批服務程序。本着減環節、減材料、增加透明度的原則,明确告知承諾事項審批流程,現場提交告知承諾書及相關申請材料的,當場作出同意決定,在承諾時限以内完成對應事項所需完成的工作,并依法送達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三)嚴格事中事後監管。在作出行政确認後三個月内,通過抽查檢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内容是否屬實進行全覆蓋核查。核查情況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實行差異化信用管理。  (四)建立失信記錄修複機制。按照違諾失信記錄修複标準,結合違諾失信等級,明确事項修複渠道、修複方式、修複期限和修複程序,并将違諾主體修複信息歸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五)暢通投訴和異議處理渠道。依托12345市民服務熱線提供申請人維權服務渠道,建立訴求受理、辦理、督辦、反饋、回訪、評價的長效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部門内部告知承諾事項異議處理機制,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生效時間  《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北京市商務局關于印發〈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部分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京商經字〔2021〕2号)同時廢止。

  咨詢電話:對外經濟合作處 5557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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