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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親子關系和推定親子關系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3 05:22:42

劉遠務律師釋法: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案情簡介:

徐某某之母徐某在盧某某單位工作時與盧某某相識,盧某某系徐某的直屬領導,後二人發生“關系”。1997年7月徐某發現懷孕,1998年4月徐某某出生。徐某某兩歲時,徐某發現其發育遲緩,後經鑒定為:精神發育問題伴精神障礙。但盧某某對此不聞不問。徐某為徐某某治病多年,花費四十餘萬元。現徐某某每月需生活費4000元左右;每月治療、康複費用1000元;每月雇保姆照顧、護理費用2600元,徐某無力負擔,多次與盧某某聯系,盧某某置之不理,徐某某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及保姆費。盧某某認為徐某某與盧某某不存在親子關系,不同意徐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沒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本案中,徐某某提供的錄音證據表明徐某與盧某某與盧某某戰友張某全、顧某根就撫養徐某某問題進行商談。徐某多次表示徐某某系盧某某之女,盧某某應共同負擔起撫養責任,盧某某及其戰友均未表示否認,僅就如何撫養徐某某事宜未能達成一緻。盧某某雖質證表示不以可證明目的,并且出具張某全、顧基根關于錄音的說明,但其主張僅出于息事甯人及同情的考慮,協商解決徐某某撫養養問題,與常理不符。有相反證據且拒絕做親子鑒定,本院推定徐某某與盧某是否。本院認定徐某某與盧某某存在親子關系。父母對子女負有法定撫養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于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本案中,徐某某智力殘疾等級1級,生活不能自理,徐某某要求盧某某承擔撫養義務,于法有據。關于生活費,本院結合徐某某的生活需求、盧某某的支付能力及當地的生活水平,酌定盧某某每月支付徐某某1500元,對徐某某請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保姆費,徐某某未提供證據以佐證,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盧某某自2018年8月起每月給付原告徐某某生活費1500元,至其能獨立生活為止;

二、駁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盧某某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徐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已提交通話錄音、短信截圖、談話錄音、微信截圖等證據證明徐某某之法定代理人徐某曾多次就徐某某撫養問題與盧某某及其戰友進行商談,盧某某雖不認可,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拒絕進行親子鑒定,一審法院據此推定徐某某與盧某某存在親子關系并無不當。

本案中,徐某某智力殘疾等級1級,生活不能自理,一審法院根據徐某的實際需求、盧某某的負擔能力及當地生活水平,酌定盧某某每月支付徐某某生活費1500元亦屬适當,本院予以維持。盧某某上訴認為一審法院推定雙方之間存在親子關系屬适用法律錯誤,既不能提供相應證據又拒絕進行親子鑒定,故本院對訴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盧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後語:

是否構成親子關系屬于身份關系的認定,在離婚糾紛、繼承糾紛、撫養糾紛中均有涉及。目前,親子鑒定技術準确率非常高,且檢材的收集方法對人體健康不存在損害。但親子鑒定涉及人身屬性,必須雙方配合才能啟動,不能強制進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基于勝訴把握、自身名譽以及其他家庭關系的考慮,堅決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或者關于是否同意進行親子鑒定産生意見反複的情形經常出現。一旦親子關系一方拒絕做鑒定的,則鑒定程序無法進行,人民法院無法準确确定親子關系是否存在。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五條(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該條規定即對當事人拒絕做親子鑒定時,如何認定親子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

該條規定一方面,使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從而引導當事人更願意接受親子鑒定程序,更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另一方面,在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時,需要另一方提供“必要”證據時,才能适用上述規定。何為“必要”證據,實踐中,關于身份關系舉證較為困難,故不應科以較為嚴格的舉證責任,證據隻需要達到民事訴訟中的高度蓋然性标準即可。如當事人已經窮盡舉證手段,其提供的證據已形成證據鍊條,法官在審查證據後能形成自由心證,即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标準。綜上,本案在盧某某拒不同意做親子關系鑒定的情況下,徐某某提供的證據形成了證據鎖鍊,能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标準。因此,法院認定徐某某的舉證已達到必要證據的要求,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認定徐某某與盧某某存在親子關系。該案對《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适用的前提以及“必要”證據的認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編寫人: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張瑩

該内容轉自于中國法院2020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中國法制出版社

判決親子關系和推定親子關系(親子關系的法律推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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