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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倒孕婦事件

母嬰 更新时间:2024-06-16 22:10:28

發生車禍,

本應第一時間将傷者送醫救治,

然而無錫宜興一男子肇事後,

竟扔下受傷的孕婦和孩子,

自己逃跑了!

當天下午5點多,無錫宜興交警周鐵中隊接到李女士報警稱,自己騎電瓶車時,被另一輛電瓶車撞了。

撞倒孕婦事件(男子撞倒孕婦和孩子)1

警方趕到現場,發現肇事者已經逃逸,李女士和她的女兒倒在地上,孩子的腿受了傷,民警立即将兩人送往醫院。

據悉,李女士是個20多歲的孕婦,事發時,她帶着7歲的女兒正在趕路。

現場民警立刻調看了監控錄像。當時,一名紅衣男子騎着黑色電動車從橋上駛來,在路口與李女士發生碰撞。

撞倒孕婦事件(男子撞倒孕婦和孩子)2

事故發生後,紅衣男子直接離開了現場。李女士一手捧着肚子,一手扶起受傷的女兒并撥打電話報警。

撞倒孕婦事件(男子撞倒孕婦和孩子)3

經查,李女士無大礙,僅有一些輕微擦傷,而她的女兒左腿胫骨骨折,還需進一步治療。

警方根據監控線索展開調查,最終找到了50歲左右的肇事電動車駕駛員潘某。

撞倒孕婦事件(男子撞倒孕婦和孩子)4

潘某表示,自己法律意識比較淡薄,事發後,他以為逃走了,警察便找不到他。此外,潘某家中經濟情況比較困難,想要逃避經濟上的補償,所以就開車離開了。

警方提醒,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雙方都不能選擇逃逸,應該第一時間搶救傷者,撥打電話報警,等待警方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後

應該這麼做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撞倒孕婦事件(男子撞倒孕婦和孩子)5

●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

●迅速向交通警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警;

●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标明位置;

●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予以協助。

交警提醒

●交通肇事逃逸要承擔多重法律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者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還将面臨刑事處罰,交管部門絕不姑息。

●責任認定重 駕車逃逸負全責

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逃逸當事人負事故全部責任;棄車逃逸及潛逃藏匿,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适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情形,不予減輕責任。

撞倒孕婦事件(男子撞倒孕婦和孩子)6

●民事賠償重 保險不理賠

目前絕大多數保險公司的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合同都将逃逸列為免賠條款。換言之,交通事故逃逸當事人需自己承擔賠償責任,得不到保險理賠。

●行政處罰重 吊銷駕照終生禁駕

交通肇事逃逸且構成犯罪,除依法追究刑責外,還要吊銷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未取得駕駛證的人交通肇事逃逸且構成犯罪,終生不得申領駕駛證。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将被處以15日以下拘留,并處罰款和暫扣駕駛證

●刑事責任重 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

交通肇事逃逸緻人重傷或死亡,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緻三人以上死亡的負同等以上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隐藏或遺棄,緻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此外,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緻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法律意識淡薄不是借口,

遇到這類事故一定要當心了!

綜合:江蘇交警(ID:jsjj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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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沈鑄廣 陳彪 田遠 無錫台編輯/ 圓圓責編/ 藍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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