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闫會東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日常生活中我們常遇到這樣的情形:今天我手頭緊了,向你借點錢;明天我公司資金周轉出不靈了找朋友幫一下忙。經濟往來,基本都是憑感情和個人信用借錢,有時候甚至連借條都不用打。
随着借錢不還的現象、催讨欠款反目成仇的事件頻繁發生,人們為了保證借出去的錢順利收回來,逐漸學會了使用抵押、擔保等方式借錢,這反映出人們的法治意識越來越強了。當債主遭遇欠錢不還、催讨不成時,一般是采用追讨欠款方式起訴。另外,債主在起訴的同時還會選擇向法院申請對欠債人的财産進行保全。
通俗意義上講,财産保全的作用就是為了确保判決書能夠有效實現,而不是僅僅停留在一紙判決的層面上。然而在實際辦案過程中,我們發現了一些不和諧的現象:一些當事人利用财産保全的方式惡意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超标的查封保全則是他們常常采用的方式。那麼針對這種情況,被查封财産的當事人應該怎麼辦呢?本文将通過案例分析方式展開論述。
【基本案情】
筆者近期遇到這樣一個案件。王女士是個資産頗豐的企業家,跟李女士是多年的好友。王女士公司的資金因為疫情原因導緻周轉困難,為了緩解壓力,向李女士借款五十萬,兩人還約定借期一年,月息1.5分。
可是因疫情持續,王女士公司的資金狀況一直未能緩解,她隻能做到按月付息。之後,李女士提出想把錢要回來,王女士表示确實有困難,希望李女士再給幾個月的時間。讓王女士意想不到的是,李女士直接把她告到法院了,并且還向法院申請查封了王女士名下的兩套房産。目前這兩套房産的市場價值已經超過了500萬,雖然這些房子涉及到銀行抵押,但是即使扣除銀行的抵押金額,王女士被查封的财産也超過了200萬,遠遠高于借款50萬。她很疑惑:欠債應該還錢,但是把我的财産全部查封也不應該吧?
【律師說法】
其實,王女士遇到的這種情況就叫超标的查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申請查封被申請人的财産數額是有限制的,查封金額應該以法律文書确定的債權金額加上執行費用總和為标準,超過上述金額的查封行為是被禁止的。如果發生了超标的額查封的情形,法院應該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标額部分财産的查封。最高法院出台的《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财産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也明确了不得進行超标的保全,要平等保護各方權益、依法保護債務人産權。
就本案而言,王女士的欠款金額為五十萬,而被查封的财産數額卻高達數百萬。雖然财産保全制度旨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合法依據。但是即使是權利,行使的時候也不能無限制。法院在衡量财産保全申請是否應該支持時應該進行全方面考察,秉持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執行程序既要依法、及時實現保全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又要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權益。在被保全人有多項财産可供保全時,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其生産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财産進行保全;不得實施超标的保全的行為,對明顯超标的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産要以部分保全為原則。
基于上述理由,王女士向法院提出了異議申請,經過法院審查,最後對于她的部分财産解除了查封。
在明律師在這裡提醒大家:由于信用意識缺乏,申請财産保全有助于有效防止相關訴訟當事人惡意轉移、藏匿财産。大家需要記住的是申請财産保全的金額是有限度的,如果申請保全有錯誤,導緻被申請人受到損失,會導緻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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