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月15日召開的《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上,貴陽市人大相關部門的負責人介紹了《條例》制作的背景和相關情況,并對部分重點法條進行了解讀。
《辦法》不适應,《條例》來施行
此前,貴陽市的道路交通是按照2004年制定的《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進行的,迄今已十七年。該《辦法》對維護貴陽市道路交通秩序、人身财産安全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鎮化、新農村建設步伐加快,出現了車輛爆發式增長、道路資源與通行需求不平衡等新情況、新問題,給維護交通秩序和保護人身财産安全帶來難度,影響城市形象和社會治理能力的提升,《辦法》已不适應實際需要,亟須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既是涉及民生的重大問題,又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内容。因此,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涉及的人車路及環境等綜合要素的地方立法,既是補充、細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貫徹落實上述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也是堅持人民為中心,排堵保暢、優化環境、回應人民群衆關切的具體體現。
在綜合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新形勢、新情況、新任務,以及全面評估《辦法》的基礎上,重新制定《條例》就十分迫切必要。在此基礎上,《條例》出台并與2022年1月1日施行。
新聞發布會現場
重點法條解讀
新聞發布會上,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條例》的重點法條進行了解讀。
《條例》共9章63條,是針對新時代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存在問題,結合實際制定的一部專項法規。
關于大型群衆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的交通保障
條例第三十二條解讀:本條對大型群衆性、大範圍施工情形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予以規範。
貴陽作為省會城市,會展經濟較為發達,舉辦各種展會等大型群衆性活動較多;城市建設開發任務重,城市建設中大範圍施工現象也較突出。為了适應這樣一種客觀情況和發展需求,加強交通秩序管理,同時積極回應條例征求意見過程中提出的意見建議,進一步規範大型群衆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下的交通組織,規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門積極主動采取限制交通的疏導管理措施,保障大型運輸車輛的通行。本條明确規定:遇有大型群衆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對大型運輸車輛通行予以保障,并可以在相鄰區域道路範圍内确定臨時停車區域,或者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關于解決停車難、停靠難、借道難等問題
條例第三十七條解讀:本條對停車路段标志标線設置、其他車輛臨時停車、借用車道等相關行為作了規範。
為了更加合理充分有效地分配使用道路資源,緩解有關機動車停車、停靠、借道等難題,第三十七條結合實際對停車路段标志标線設置、其他車輛臨時停車、借用車道等相關行為作出了規範。
一是為規範執法部門電子監控抓拍違法停車等交通違法行為,防止隐蔽式執法、逐利執法,強化規範管理,對交通技術監控取證及相關标識的設置進行了規範。
二是針對《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有關出租汽車和單位交通車臨時停車上下客的規定較為原則,操作性不強,上述車輛停車難,反而形成亂停亂放等影響正常交通秩序的情況,分層次、有條件地作出了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1.出租汽車、旅遊客車和單位交通車可以在未設置專用停靠點的禁止停車路段臨時停車上下乘客,但必須即停即走,不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2.出租汽車可以借用公交站(點)臨時停車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礙公交汽車進出站(點)和停靠;3.校車、大中型客車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但不得在專用車道停靠;4.在特定路段、時間,允許包括社會車輛在内的其他車輛其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但不得影響公交汽車通行。這樣,既主動地回應了群衆關切,最大限度滿足了上述車輛的停車需求,特别是解決了旅遊客車等一些公共性、大容量車輛的停車需求,又對停靠、借道等行為作出限制性規範,确保對道路通行能力的影響降到最低。可以說,這兩個“最”——最大限度滿足、最低限度影響,以期實現法治效果、社會效果和管理效果的最優化。
關于非機動車通行規則補充規定
條例第三十八條解讀:本條對非機動車通行等進行細化、補充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雖然對非機動車通行做了相關規範,但仍然不夠全面,難以滿足變化發展的客觀需要。此次立法,主要針對現行法律法規對非機動車行駛避讓行人規範過于原則,實踐中的避讓方式不能有效保障行人安全通行等問題,結合貴陽市大多數城市道路未設置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與機動車混行現象極為普遍,一些非機動車推行時不靠最右側存在安全隐患,影響正常通行秩序等問題,進行了有關細化和補充的規範。
一是在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建設、改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人過街設施和無障礙設施。已建城市主幹道能夠滿足設置非機動車道條件的,應當設置非機動車道。
二是在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規定了非機動車通行、推行的具體規則和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規範要求。
三是考慮超标電動自行車車輛屬性不确定,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和事故後需要通過技術鑒定确定,導緻路面執法和事故處理難以快速準确地适用法律法規,本着尊重超标電動自行車涉及面廣、量多的曆史和現狀,與省政府《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規定的超标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管理制度相銜接,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其在過渡期内應當遵守非機動車的通行管理規則,過渡期滿後即不得上路行駛。
四是在實踐中,未成年人違法騎行家有自行車、共享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教育主管部門和部分市民在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也提出建議,要求通過立法加強未成年人使用非機動車管理。為回應社會關切,從源頭上控制未成年人違法駕駛非機動車,第四款規定了“禁止将非機動車提供給未達到駕駛年齡的未成年人使用”。
關于農村公路交通路長制管理
條例第四十五條解讀:本條是對農村公路交通“路長制”管理事項進行的規範。
近年來,随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推進,貴陽市農村地區道路發展迅速,但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滞後、交通安全管理薄弱、隐患突出、交通安全事故頻發、預防交通事故壓力大。為了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服務管理,使“路長制”落地落小落實,突出縣、鄉(鎮)政府有關負責人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第一責任,明确有關部門的職責,參照我省“河長制”的模式,規定了公路交通安全“路長制”管理的具體内容和工作機制。
關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深化改革、優化服務、社會監督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解讀:這三條是關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使用和智慧交通建設管理等的規範,以發揮大數據應用發展優勢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效用,更好實現深化改革、優化服務、社會監督和信息化發展的目标。
為了更好體現貴陽市大數據發展應用的特色和優勢,這次立法在“服務管理”一章中,用三個條文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智慧交通建設等有關事項進行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一是規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新增或者重新啟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自完成審核之日起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平台,向社會公布設置地點、可以查處的違法行為類别等信息,而且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
二是規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情況,分析研判采集的交通違法信息。如果發現某個點位采集的違法信息量大的情形,就應當開展專項治理,加強提示宣傳、勤務管理和現場執法,以減少或者杜絕類似情形的反複出現、持續發生。
三是規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在确認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後,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并且在錄入信息之日起5日内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手機短信或者郵寄等方式将違法時間、地點、事實和接受處理時限告知違法行為人、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便當事人及時獲悉違法信息。
四是規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門開展車輛登記、駕駛證管理、路面執法和其他服務管理工作,凡是能夠通過電子數據核驗相關證件、标志、憑證的,涉及的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免于提交,免于提交的清單應當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政府政務數據共享的應有水平及時明确并且向社會公布。
五是規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設智慧交通,完善相應基礎設施和信息系統建設,加強道路交通數據深度應用,創新服務管理方式,提高服務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利用政府數據共享平台等,推進公安交通、交通、應急、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的道路交通數據實現共享。
都市新聞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劉昌敏
編輯 章虹 胡岚
編審 劉鋼 施昱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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