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合法程序?來源:人民網-吉林頻道近日,長春經開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争議案件,公司員工因違反管理制度被開除,員工對被開除一事與公司産生争議訴至法院,最終法院認為員工雖然違反公司制度,但員工并不應當承擔責任,這是為什麼呢?,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合法程序?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來源:人民網-吉林頻道
近日,長春經開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争議案件,公司員工因違反管理制度被開除,員工對被開除一事與公司産生争議訴至法院,最終法院認為員工雖然違反公司制度,但員工并不應當承擔責任,這是為什麼呢?
原告韓某原是某公司市場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公司内部管理中發現韓某管理的部門出現費用報銷問題,韓某未對辦事處所上報情況真實性予以核查,工作履行不到位,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據此,因韓某違反該公司《市場費用管理辦法》,公司向韓某發出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該公司《市場費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進場費制度作為該公司開拓市場的手段,系涉嫌不正當競争的商業行為,該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規定,韓某作為勞動者,對違反法律的規章制度沒有遵守的義務,故認定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系違法解除,公司應向韓某支付賠償金。
一個企業的運營離不開各項規章制度的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内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要經過一定程序,比如,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讨論決定,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直接涉及勞動者利益的規章制度要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由于規章制度的制定權屬于用人單位,因此該條規定很容易被用人單位濫用,而濫用的後果也最終可能會導緻規章制度沒有效力。(長春經開法院 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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