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balance和newbaillon哪個好?日前,美國知名運動品牌“New Balance”在國内市場遭遇商标侵權訴訟4月2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備受關注的商标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标“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标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newbalance和newbaillon哪個好?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日前,美國知名運動品牌“New Balance”在國内市場遭遇商标侵權訴訟。4月2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備受關注的商标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标“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标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
廣州中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是廣州中院有史以來,判賠侵權額度最高的知産案件。
知名洋品牌“後發制人”
遭廣州企業老闆索賠
涉案NEW 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國創立,是國外知名的運動鞋品牌。
根據被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甯區長甯路)的答辯意見以及涉案品牌的官網宣傳,該品牌是全美排名第二的鞋業公司,并逐步成為國際化運動品牌。
2006年,上海新百倫公司成立,主要負責在國内銷售NEW BALANCE運動鞋系列産品,并很快便占領了很大的跑鞋市場份額。在此過程中,為了适應中國市場文化,該公司選擇了使用“新百倫”的中文名進行宣傳和營銷,在其宣傳産品的廣告中使用“新百倫New Balance”标識。
然而,正當“新百倫”知名度越來越高之時,廣州的周某倫先生卻以侵權為由,将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以及其在廣州的一家經銷商告上法庭。在周某倫口中,“新百倫”是法律意義上的“冒牌貨”。
原來,周某倫主張,“新百倫”商标早已在我國注冊,事情可追溯至1996年,彼時,周某倫的家人首先注冊了“百倫”商标。具體情況是,第865609号“百倫”注冊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獲準注冊,該商标于2004年4月經核準轉讓給周某倫。
後來,周又注冊了一系列“聯合商标”,即第4100879号“新百倫”注冊商标也同樣核定使用在第25類商品上,周某倫于2008年1月獲準注冊該商标。同時,周某倫還設立了企業,生産以“百倫”、“新百倫”為商标的男鞋産品,并在大型商場設有銷售專櫃。
原告訴稱,被告公司在“天貓”、“京東商城”等網站都開設了“新百倫官方旗艦店”和“新百倫童鞋旗艦店”。由于被告把“新百倫”作為商标标識使用,在網店中也以“新百倫New Balance”來标識産品,在專賣店所出具的購物小票中标識“感謝您購買新百倫産品”,導緻大量消費者和經營者誤認為“新百倫”商标就是被告新百倫公司産品的中文商标。原告據此認為,被告的行為割裂了作為商标權人的原告和“新百倫”注冊商标之間的特定聯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倫”、“新百倫”商标價值的空間,構成商标侵權。
據原告統計,自2011年7月至起訴時,新百倫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産品的總金額已經超過10億元,獲得巨大。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新百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且還要賠償損失9800萬元及支付維權的合理費用。
對此,被告新百倫公司答辯稱,“新百倫”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稱,而沒有将“新百倫”作為企業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屬于善意使用。并主張其使用“新百倫”銷售商品時間遠遠早于原告使用“新百倫”商标銷售商品的時間,且其使用方式沒有使消費者或相關公衆産生任何混淆,沒有構成侵權。
明知不當執意為之
法院一審認定本案屬“惡意使用”
廣州中院審查認為,原告“百倫”商标早已于1996年獲得注冊,可以很容易通過公開渠道查知這一信息。不僅如此,被告的關聯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駁回原告對“新百倫”商标的注冊申請,但是沒有被采納。這說明被告新百倫公司是明知“百倫”及“新百倫”商标的注冊情況,但其仍選擇使用“新百倫”來标識及宣傳其産品。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在明知原告獲得“新百倫”商标注冊後,被告仍繼續在銷售及宣傳中廣泛地使用“新百倫”标識,因此不能認定被告對“新百倫”字樣的使用屬于善意的使用。被告主張對“新百倫”享有在先權利的意見無法成立。
被告還主張“新百倫”是其産品名稱的NEW BALANCE翻譯,但NEW BALANCE的中文意譯為“新平衡”,且被告新百倫公司亦稱其關聯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為“新平衡運動鞋公司”,也稱其産品之前名稱為“紐巴倫”,所以被告新百倫公司以其所使用“新百倫”是其産品名稱NEW BALANCE的翻譯為由主張其未侵犯原告“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标權的意見不能成立。
從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财務證據來看,被告新百倫公司在侵權期間的經營獲利高達約1.958億元,且從其使用“新百倫”标識的方式和範圍來看,被告通過其侵權行為獲利巨大,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被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新百倫”用于标識及宣傳其商品的行為;賠償原告人民币9800萬元;在“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首頁及其在“天貓商城”開設的“New Balance旗艦店”、“new 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等。
此案一審判決作出後,新百倫公司尚未宣布是否上訴。
南方日報記者 劉冠南
通訊員 馬偉鋒
■法官說法
“洋品牌”闖關請先敲敲
知識産權的門
此案一審宣判後,廣州中院副院長餘明永對此案進行了點評。“本案給諸多意在開拓中國市場的洋品牌們提了個醒:公平競争,請先敲敲知識産權的門。”餘明永介紹,本案是廣州中院有史以來判賠侵權額度最高的案件,體現了法院在保護商标權、懲罰商标侵權行為的力度。
■法學專家
防止國外品牌
走不法“捷徑”
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徐瑄認為,該案的審理也體現了廣州中院在适用商标法、區分各種形式的混淆和反向混淆的辨别能力和水平。有法學專家表示,本案更重大的意義在于,提醒國内企業的知名品牌的商标權人,慎防國外企業進入中國市場時,巧立名目搞混淆,竊取國内企業名牌商品的商譽價值,将國内企業的品牌價值竊為己有,導緻知名企業經營多年的品牌價值被侵權而被竊取。也要慎防國外企業把這種混淆方式作為進入中國市場的途徑,破壞中國公平競争的市場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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