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必須知道的三大紀律?相關案例案例一:2022年8月13日,南木林縣南木林鎮網民朱某在網絡上發布信息稱:“我是真的擔心,昨天看見一張陽性的報告,也沒有相關負責人說他去過哪裡,接觸過什麼人,接觸者是不是安全,太擔心了”“這可是7号的檢查結果,都一個禮拜了,太恐怖了”, 相關虛假信息經公安機關詢問,朱某對其微信群内散布謠言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朱某進行罰款500元,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微信群必須知道的三大紀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相關案例
案例一:2022年8月13日,南木林縣南木林鎮網民朱某在網絡上發布信息稱:“我是真的擔心,昨天看見一張陽性的報告,也沒有相關負責人說他去過哪裡,接觸過什麼人,接觸者是不是安全,太擔心了”“這可是7号的檢查結果,都一個禮拜了,太恐怖了”, 相關虛假信息。經公安機關詢問,朱某對其微信群内散布謠言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朱某進行罰款500元。
案例二:王某和李某是同一機構的社員,由于該機構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因意見不統一而分為兩派,以王某為首的自救派,以李某為首的維權派,兩派均為人數衆多的群組。在某日下午,李某利用其微信号在其所在的維權群中發布侮辱、诽謗原告的言論,甚至将原告的照片發在群裡給大家辨認,并附語言侮辱原告,導緻部分不明真相的群成員響應并轉發,而王某當時因病住院期間,得知上述事情後心情極度痛苦,導緻病情加重,身心均收到嚴重損害。
為此,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消除其侵害原告名譽權行為造成的影響并向原告賠禮道歉(賠禮道歉方式:連續十五日以書面形式将賠禮道歉申明發布于微信群),産生的所有費用由被告承擔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及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費5000元。
互聯網雖深刻地改變着我們的生活,成為與我們生活密不可分的交流工具,但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等各類群也不是法外之地,微信雖為網絡虛拟空間,但公民在微信群等網絡空間同樣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我們都在使用微信等網絡工具的同時都應該有邊界的概念,應當緻力于維護群組空間的清朗,自覺衡量自身的網上言行,傳播正能量,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提供、使用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台。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确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态。
第五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适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确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互聯網群組的性質類别、成員規模、活躍程度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并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依法規範群組信息傳播秩序。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第八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和個人建立群數、參加群數上限。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設置和顯示唯一群組識别編碼,對成員達到一定規模的群組要設置群信息頁面,注明群組名稱、人數、類别等基本信息。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别,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真實身份、信用等級等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并标注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員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條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權限。
第十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組,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衆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指導推動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規定留存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第十四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來源:天上阿裡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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