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立國之本,強國之基,是孩子未來發展的核心競争力。現如今,許多家長都意識到兒童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各類兒童教育培訓機構為迎合需求,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在教育市場,也因此引發大量教育培訓糾紛。
“六一”兒童節馬上就要到了,為保護未成年人學有所獲、樂有所長,本期京小槌普法結合具體案例,給家長們在選擇教育機構、履行教育合同、樹立維權意識等方面提個醒。
“囤課時”遭遇機構“跑路”
消費憑證成維權難題
2021年1月,李某與某英語教育培訓機構訂立培訓協議,為女兒購買外教面授課程,在推銷人員的“近期即将漲價”的鼓動下,李某購買了為期兩年的課時包,向推銷人員個人賬戶微信轉賬3萬元,也沒有索要發票。沒想到孩子上課不到半年,該培訓機構因無力承擔場地租金被出租方鎖門,衆多家長圍堵營業場所主張退費,培訓機構眼見資金鍊斷裂,索性“跑路”,自此“人間蒸發”。
李某将該培訓機構訴至法院,法院缺席審理該案。雖然李某未向法院提供交納培訓費用的發票或收據,僅提交向工作人員個人微信的轉賬記錄,但考慮到李某訂立有培訓協議,且在維權時曾拍攝到培訓機構記錄課時費用的系統截圖,并保存一段維權視頻,因此法院綜合以上證據支持了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費用的訴訟請求。
京小槌提示
要警惕高額“課時包”。國家對于培訓機構出售課時包的金額上限制定有嚴格的規定,家長應詳盡掌握相關政策規定,一旦出現培訓機構違規推銷高額“課時包”時,堅決予以拒絕。雖然有關部門已出“重拳”規範教育市場,但仍有部分培訓機構倚仗原有生源繼續經營,消費家長的信賴推銷高額課時包。該類培訓機構一旦卷錢跑路,家長将維權困難。
要索要費用憑據。由于目前數字支付方式的普遍應用,家長在交納課時費時出于便捷常常通過微信或支付寶掃碼支付,支付後才發現收款碼為個人賬戶,此時一定要樹立風險意識與維權意識,及時索要加蓋培訓機構公章的培訓費發票或收據并長久保存。為保險起見,更穩妥的支付方式為彙款至與營業執照名稱相符的培訓機構對公賬戶,并保有培訓費發票。
要樹立維權意識。一旦發現培訓機構有未按時支付培訓場地租金、未按時發放員工工資等“苗頭”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充分預判并衡量風險,有意識地取證。比如,要求培訓機構出具剩餘課時費用清單,要求培訓機構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個人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決定解除培訓合同,則應積極敦促培訓機構盡快退費,或至少與培訓機構辦理結算,明确應退費金額,并簽訂書面解約協議。
包裝“童星”未果
培訓機構瑕疵履約
王某從小就是個“追星族”,自從有了女兒更是一門心思想成為“星媽”,孩子剛滿三歲就報了各種藝術類培訓班,鋼琴、舞蹈、模特、聲樂……希望孩子能向“多栖童星”發展。一次偶然的機會,王某了解到某藝術培訓機構可以提供童星全方位包裝服務,從各類才藝展示、藝術簡曆制作,到提供試鏡機會、海外演出包裝等等,王某随即報名并交納了高額培訓包裝費。
此後在履約過程中,培訓機構為王某女兒安排了日常的培訓課程,并拍攝了宣傳照、制作宣傳簡曆,“海投”至各劇組或兒童綜藝節目,但都石沉大海。培訓機構又向王某推銷近期海外有一舞蹈比賽,可以付費參加積累孩子演藝經曆、提升商業價值。王某遂另行付費開始準備舞蹈比賽。然而,王某及女兒的簽證未獲批準通過,且此時恰出現全球新冠疫情,舞蹈比賽因此推延。培訓機構也将日常培訓課程由“線下”轉至“線上”,無論是舞蹈、鋼琴、聲樂、形體等等,均通過視頻連線授課。
王某眼見花費了高額費用,卻包裝童星未果,一紙訴狀将培訓機構告上法院,認為培訓機構未依約履行培訓服務,未提供海外舞蹈比賽機會,培訓質量低、效果差,特别是強行将不适合“線上”教學的藝術科目轉至“線上”,根本無法實現培訓目的。培訓機構則認為舞蹈比賽無法參加是由于王某與女兒的簽證被拒,且出現疫情的不可抗力情況,而“線上”教學也是疫情之下的無奈之舉,根據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王某單方提出解約将不退還任何費用。雙方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順利解決糾紛,培訓機構退還王某部分培訓費。
京小槌提示
要識别“包裝”陷阱。随着娛樂圈低齡化的行業趨勢,社會中像王某這樣的父母不在少數,父母希望孩子能盡早掌握“多技”之長,謀求各種上鏡機會,實現“一炮而紅”的目的,卻忽視了本該快樂成長的童年生活。為迎合娛樂圈“造星”的需求及家長們的“急功近利”,衆多“包裝童星”公司看準了家長們提供的“一桶金”,但其中各家公司的培訓能力、運營資源、業界口碑卻良莠不齊,部分“包裝”公司無任何資質與資源,攢“草台班子”提供藝術攝影、海報制作、藝術類培訓等服務,不但培訓内容缺乏标準化、體系化,是否能得到試鏡機會也全憑運氣。因此,有培育“童星”需求的家長們一定要多方考察、慎重選擇培訓機構,例如通過工商、教育管理網站查詢培訓機構的辦學資質,通過征信系統、裁判文書查詢系統評估培訓機構的履約風險,通過實地調查、走訪家長等形式考察培訓機構的信譽、社會評價等。
要嚴守培訓形式。培訓形式是培訓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影響着培訓目的的實現程度,無論是學科類培訓還是藝術類培訓,培訓機構都無權單方變更培訓形式,否則構成違約。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合同。因此即使在疫情情況下,培訓機構由“線下”面授變更為“線上”教學,也要征得學員的同意。特别是藝術類教育培訓課程,更依賴于培訓形式,因此王某有理由拒絕培訓機構變更培訓方式的要求。
要關注格式條款。培訓機構所提供的協議一般為格式合同,學員對合同内容進行調整的可能性極小,因此在訂立合同前應全面了解合同内容,除對于合同約定的培訓内容、課時、費用、期限等予以關注外,也要注意培訓形式、師資條件、效果承諾以及解約條件等,如對已方明顯不利,應協商以補充協議的形式變更相關條款,不要輕信推銷人員的口頭承諾。一旦發生糾紛進入訴訟,要重點關注格式條款是否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積極提出抗辯維護己方權利。
“草台班”挂靠幼兒園
承諾“保過”成泡影
李某之子就讀于某私立幼兒園,該幼兒園向幼兒下發課外興趣班課程表,于課後提供興趣培訓課程,李某遂為其子報名圍棋興趣班,該班次因承諾“保證晉級,否則退費”,因此培訓費用不菲。出于對幼兒園的信任,李某未就培訓課程訂立任何合同,根據課程表載明的課程價格将費用通過微信轉賬給幼兒園園長。履約過程中,李某發現授課教師僅在興趣班上課時來幼兒園,遂對其教師資質産生質疑,但幼兒園稱授課教師為特聘教師。
履約一年後,該興趣班組織參加圍棋晉級考試,李某之子成功晉級并授予證書。後李某繼續為其子續報課程,但課程并未上完時,該幼兒園關停。李某遂要求幼兒園退還培訓費,幼兒園則稱培訓班與幼兒園為挂靠關系,培訓費用均轉至培訓班實際經營人,但與該經營人已失去聯系。李某進而為其子轉至其他圍棋培訓機構時,發現已經獲得的晉級證書系幾家培訓機構自行組織的考試,并非全國通用認可,因此李某之子需要重新參加晉級考試。
李某一氣之下将該幼兒園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雖與幼兒園未就興趣班另行訂立培訓合同,但該興趣班依托于幼兒園,李某基于幼兒園向家長發送的興趣班課程表報名交費,并将費用轉賬給幼兒園園長,幼兒園從未向李某披露過與興趣班實際經營人之間的挂靠關系,進而該興趣班又利用幼兒園場地進行培訓,李某有理由相信其與幼兒園之間存在培訓合同關系。至于幼兒園關于其與興趣班實際經營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抗辯意見,不能對抗李某,其可另行解決。最終,法院判決幼兒園根據剩餘課時情況退還剩餘培訓費。
京小槌提示
要簽署書面合同。家長在參加課後付費培訓班時,一定要甄别提供培訓的主體,付費前與培訓主體訂立書面合同,發生糾紛後才不至于投訴無門。同時,注意保留付費憑證、履約過程中的聊天記錄、課時消耗情況等,日常生活中較強的證據意識才是維權道路的制勝法寶。
要警惕“保過”噱頭。教育市場中雖然不乏具有豐富教學經驗和雄厚資金支持的培訓機構,對培訓效果較為自信承諾“保過”,但更多的“保過班”都僅以此為宣傳噱頭,家長們則認為“不過退費”降低了自身的風險,因此盲目報班繳費,殊不知培訓機構正是利用這種心理提高培訓費金額,有的培訓機構培訓質量堪憂,甚至在無法兌現承諾時人去樓空。
要審視“保過”條件。家長為孩子報名“保過班”時,一定仔細查閱“保過”的具體條款,并提前做好考試調研,以免像案例中家長一樣為孩子報名“草台班”,卻因為沒有合同明确約定“保過”的具體考試級别、主辦單位等,維權陷入被動。也要警惕保過協議中“非因培訓機構原因導緻未能通過考試的不予退款”條款,何為“非因培訓機構原因”語焉不詳、表意含混,容易引發維權障礙。
供稿/東城法院
圖片來源于網絡
編輯/楊晨晖 姚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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