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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類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8 19:22:18

何謂肖像?《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第四章肖像權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二款: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類型(何謂肖像及其特點)1

王利明教授認為,肖像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個人性,即肖像必須是個人的形象,并為個人所特有。肖像反映自然人面部五官的外部特征,是某個人與其他人相區别的重要标志。換言之,肖像以形象标記着自然人的特征。肖像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人格利益,并且是隻能由自然人享有的人格利益。肖像應當是真實的個人的形象的再現。至于虛構的人物形象不享有肖像權。

第二,面部性,即肖像主要是自然人面部特征及其再現。盡管身體各部位都能反映人的特征,但肖像作為自然人形象的反映,是以人的面部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表現。傳統的理論認為,肖像權的客體是集中反映人的面部特征的人{益。因為肖像作為權利人的一種标志性的人格利益,必須具有可辨認性。在通常情況下,個人的面部特征是最具标志性的。

第三,再現性,肖像本來是指個人的面部特征,但個人的面部特征可以通過各種技術手段得到再現。法律上的肖像,是指個人的面部特征以及通過繪畫、照相、雕刻、錄像、電影等藝術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現象。所以,肖像實際上具有兩種含義:一是個人的表現了五官特征的面部形象;二是此種形象通過某種形式的再現,即“鏡中人”。法律所保護的肖像利益通常指的是後一種肖像。

肖像能夠而且必須固定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乃是肖像與名譽、隐私等人格利益的重要區别。但肖像本身不能等同于物質載體。因為盡管肖像可以以物質載體表現出來,但肖像本身并不等同于物質載體,二者不能混淆。如果照相館将其為顧客拍攝的照片丢失或着某人将他人相片撕毀,不能認為侵害肖像權,而隻能以違約或侵害一般财産權對

第四,客觀性和可辨認性。客觀性是指以藝術手段創造出來的肖像必須是現實生活中實際存在的人的肖像的反映,即肖像的主體須為實在的個人而非虛拟的人,因而客觀性與前述的個人性是密切聯系的。凡是藝術創作中虛拟出來的形象,雖具有一定的形象性,但因為不具有客觀性,所以不應作為肖像權客體的肖像。所謂可辨認性,是指通過某種技術手段再現的個人肖像必須能被人們辨認為具體的某個人。肖像的本質在于指向特定人的可識别性。肖像再現某人面部上的形态和神态的時候,必須能夠使社會一般人辨認是某個具體的個人。

第五,人格性。肖像作為一種人格的标志,不僅可以使肖像人與其他人相區别,而且也體現了肖像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利益。肖像常常與個人的隐私、名譽它發生緊密聯系。所以肖像不僅僅具有美術上的意義,而且具有法律上的意義,是法律所保護的重要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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