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一詞,可能更多的體現在70年代以前的人,對于90後來說,幾乎是獨生子女的年代,對于兄弟姐妹的本身沒什麼概念,因為90後獨生子女,家長就把他們的獨生子女當做一塊寶來寵愛着。那麼,曆經了多少艱苦歲月的70年代之前的兄弟姐妹,甚至在大山深處在艱難困苦生活,沒有生活的艱苦經曆就不知道有多珍重兄弟姐妹的情誼。
大家都知道,尊老愛幼是我們的傳統美德,父親母親負責生下孩子就有義務撫養,而孩子長大父母變老,也有義務盡孝。那麼,兄弟姐妹之間,大家都有同樣的爸爸媽媽,同樣需要共同盡到孝忠,兄弟姐妹之間也要互相支持和幫助,我想這樣的家庭就是一個和諧穩定、興旺發達的家庭,是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那麼,兄弟姐妹之間畢竟是同輩關系,有權利義務關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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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撫養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修正)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争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哥哥姐姐撫養弟弟妹妹的具備的條件:一是父母已經死亡或無能力撫養。二是哥哥姐姐有撫養的能力。三是弟弟妹妹必須是未成年人。但是弟弟妹妹已經成年,哥哥姐姐還撫養,那麼法律不做限制。上述必須同時具備才會産生義務關系。
弟弟妹妹撫養哥哥姐姐的具備的條件:一是哥哥姐姐必須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二是哥哥姐姐沒有第一順序的撫養義務人或第一順序的撫養義務人沒有撫養能力。就是說哥哥姐姐沒有配偶和子女,或有但是已經死亡或沒有撫養能力。三是弟弟妹妹是由哥哥姐姐撫養長大,且弟弟妹妹有負擔能力。上述必須同時具備才會産生義務關系。
實踐中,繼父母對繼子女盡量撫養義務,他們就産生父母子女關系,但是繼子女和繼父母的孩子等親屬并不因此而産生法律關系。因此,繼父母死亡後,繼哥哥姐姐對原來受其父母撫養的繼弟弟妹妹沒有撫養義務。如果繼哥哥姐姐主動承擔撫養繼弟弟妹妹的責任,那麼我相信從法理上也是會支持和鼓勵的。
同時,對于精神病人,在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監護人的情況下,兄弟姐妹就應承擔監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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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承關系
生活中,親兄弟姐妹之間為了父母的遺産對薄公堂,把家庭弄得支離破碎,互相不認,這類事情時有發生,但是總體來說,我們的民族是以和為貴的民主,凡是都講究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這裡補充的是,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撫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産。
同時,我國法律已經明确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對于出嫁的女兒也有權利繼承父母的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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