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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款需要哪些證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9 03:35:34

婚内借款需要哪些證據(婚内夫妻之間借款如何認定與區分)1

(例圖)

最近遇到較多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協商補償錢款、支付欠款、償還借款等情形,該類在離婚案件中作為一種特殊的債權債務關系,有較大的讨論空間。

一、夫妻間的借款應當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2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财産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财産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民法典出台以後,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财産均做了解釋,各位可以去查閱對應條款了解)。該條款認可了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的存在,但是也說明了,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産出借的,視為夫妻之間共同處分共有财産的行為,而不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除非一方舉證證明該借款的來源屬于個人财産或者雙方對夫妻共同财産的分配和構成作出了約定(例如存在婚前财産協議或其他證據材料),否者認定為共同處分的概率較大。

二、訴訟時效問題?

民事糾紛案件,普遍适用三年時效性,特殊情況除外,因此對該類案件同樣适用三年時效性。

三、追償權的産生時間?

雙方産生上述債權債務糾紛後,如果雙方對上述債務(借款)作出了時間性的約定,則按約定履行,脅迫、非自願等情形除外。若雙方并未對該類債務(借款)的履行時間作出約定,則在婚姻存續期間内起訴也可,并非要等到解除婚姻關系後才可起訴。

四、非夫妻之間借款的類型(此為參考類型,非官方)。

1、借款來源于夫妻共同财産的情形,視為共同處分夫妻财産;

2、借款來源于一方存款或其它合法經濟收入的,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不屬于借款;

五、關于夫妻借款如何認定與結論(此為參考類型,非官方)。

1、借款來源于夫妻共同财産的情形,未作特殊約定的,視為共同處分夫妻财産,不屬于借款,結果(×);

2、借款來源于一方存款或其它合法經濟收入的,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不屬于借款(×);

3、借款來源于一方存款或其它合法經濟收入的,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視為自然間的借貸關系,可認定為借款(√);

4、借款來源于一方存款或其它合法經濟收入的,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金額結合證據材料(參考民間借貸證據類型),作出結論,數額根據實際出借及利息等金額累計。借款來源于夫妻共同财産的情形,作出了約定,還款金額為請求金額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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