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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是不是土地承包制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05 00:15:54

文||古文社團隊

商鞅變法是教科書中的重點内容。很長一段時間,人們把商鞅變法措施中"開阡陌,廢井田"一條解釋為确立土地私有制,允許買賣。

據我所知,恐怕此說并不符合戰國曆史的實際情況。

商鞅變法是不是土地承包制(商鞅變法中的開阡陌)1

商鞅變法前秦國的土地制度

文獻對商鞅變法以前的秦國土地制度記載較少,原始社會土地為公有制,奴隸社會為國有為名的貴族所有制(井田制)。

在《漢書·食貨志》中班固說:"秦孝公用商鞅,壞井田,開阡陌,急耕戰之賞,雖非古道,猶以務本之故,傾鄰國而雄諸侯。"

這是說商鞅改革的後果,但問題在于這是漢人的追述,"急耕戰之賞",是否就是"壞井田,開阡陌""除井田"?

井田制雖然被許多文獻稱引,并被後人視為理想藍圖,但它未必在周代各封國中普遍推行。

商鞅變法是不是土地承包制(商鞅變法中的開阡陌)2

據我所知,在井田上"千耦其耘"的"大規模的耕作","是否為周初各地的普遍現象,仍然在待證之列"。

至少在《詩經·豳風·七月》中叙述的情形,似乎已是個體小農的經營,農夫有自己的居室,妻兒随着農夫同去田間,而農夫對于主人的義務,是出于實物和勞力的雙重配合。……這是在領主領地上的附庸人口,經營的是分配給一家的小農莊,不是在大面積上集體耕作的大農場。

周代宗族勢力濃重,以血緣為紐帶,若幹附庸家庭的土地聚合在領主土地周圍,這樣的情形不會是個案,很難說這樣的土地制度都是井田制。

而秦國的情況很特殊,它起源于周人之附庸,不同于齊魯晉衛等東方大封國,其宗法因素較為淡漠,和周王室也相對疏遠,這樣看推行井田制的可能性似乎不大。既然如此,漢代人說商鞅廢除井田,就有比較大的理想主義成分。

退一步講,即便秦國推行井田制,也不應該是國有制,而應該是貴族所有制。

《詩經·小雅·北山》說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應不是從土地所有制而言,似乎是從政治主權而言,并且如《孟子·萬章上》所說,此處詩歌作者表達"勞于王事而不得養父母也"的抱怨,目的是說"此莫非王事,我獨賢勞也",和土地制度不相關。

周王既将土地永久地賞賜給了大小諸侯,諸侯們又将土地再次賞賜給下級貴族,使西周形成多級領主土地所有制狀态,是大小貴族對土地的分級所有。

秦國在商鞅變法前,地廣人稀,諸侯以夷狄視之,故此要招徕東方人口,很明顯這時土地不是問題;大小貴族乃至庶民占有土地,當屬必然。

既然周代土地為大小貴族掌控,買賣也非偶然,那麼商鞅變法要廢除土地國有、承認私有、允許買賣,就顯得沒有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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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期土地私有程度不高

《漢書·食貨志》所說"除井田"之後就"民得買賣",進而出現了"富者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現象,不符合戰國社會的實際情況。

戰國時期土地私有程度并不高,不僅今天罕見戰國時代的土地買賣文書契約,而且文獻中記載的幾個有關土地私有的事例也須推敲。

《史記·蘇秦列傳》中蘇秦感歎"使我有雒陽負郭田二頃,吾豈能佩六國相印乎",但《戰國策·秦策三》相同的情節中,蘇秦并沒有說這一句,也應是漢代人的添枝加葉。

從雲夢睡虎地秦律中《田律》《倉律》的記載看,地方官需要準确地向朝廷報告其所轄土地的田畝面積、種植情況、莊稼長勢以及自然災害,國家要求官員按時視察農業生産情況,下命令保護山林川澤、禁止随意砍伐捕撈。

這些内容标志國家已經把經濟牢牢掌控在手中,在國家官府如此嚴密的控制之下,又普遍實行授田的國家土地所有制中,還會有多少私有土地能插足其間呢?

甚至到秦王朝建立以後,土地私有也沒有大量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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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政府手中已無田可授或土地不多時,秦始皇還在盡力維系這一制度。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诏告天下"使黔首自實田",這似乎并不是宣告土地私有,從字面上看應是國家已沒土地給農民,隻能讓農民自己去開墾,設法占有定額土地,以達到國家制度要求。

這隻是表示土地國有的授田政策有松動,逐漸向私有土地轉化,并不能說明私有土地在秦代有很大市場。

《韓非子·外儲說左上》記載:"王登一日而見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棄其田耘、賣宅圃而随文學者,邑之半。"

這裡可以賞賜與買賣的"田宅""宅圃"應指的是住宅園圃,并非國家正式授予的百畝土田。

《史記·白起王翦列傳》也記載:"王翦行,請美田宅園池甚衆。始皇曰:'将軍行矣,何憂貧乎?'王翦曰:'為大王将,有功終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鄉臣,臣亦及時以請園池為子孫業耳。'"王翦所請的"美田宅園池"也可如是觀,這些田需要向秦始皇"請",也說明國家對土地的嚴格管控。

《漢書·食貨志》中班固稱引李悝、晁錯對一家五口授田百畝的小農經濟的描述,相差數百年,言之鑿鑿,差别無幾;而在漢代以前又罕見田契文書,這樣的現象都不是偶然。

戰國時期的文獻包括《周禮》《戰國策》諸子等基本沒有談到土地買賣或轉讓的情形,出土文獻也如此。少數一兩條提到土地集中或土地買賣的記載,都是漢代人們的追記,說明戰國時期各國沒有或基本沒有個人對土地的私有這樣一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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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之前的秦國倘若是貴族掌握着大量土地,那麼商鞅承認土地私有、允許買賣,就會很快造成土地集中于新貴族并加劇貧富分化(即董仲舒所說"富者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這樣國家手中仍舊沒有大量土地,和先前的貴族土地所有沒有實質上的區别。

君主很難憑借私有土地擴充徭役賦稅,就不可能順利地"急耕戰之賞","傾鄰國而雄諸侯"的局面更是無從談起。故此在漢代以前即便有土地私有與買賣,也不成氣候,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還有相當一段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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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各國普遍推行授田制

戰國時各國都要加強君權,君主和國家勢必要把土地牢牢地抓在手中,這樣才有富國強兵的物質支撐。

如果推行土地私人占有,就削弱了君權的經濟基礎,很容易形成國家的敵對勢力。于是當時各國君主推行的非但不是土地私有,反而是土地國有,國家以"行田""均地""分田"等名義跨過各層貴族直接授田給農民,稱為授田制。

近三十四年的出土文獻雲夢睡虎地秦簡、銀雀山漢簡、青川木牍等一大批土地制度資料都說明了這一點。

商鞅變法是不是土地承包制(商鞅變法中的開阡陌)7

雖然這種制度久而久之會造成私有的結果,但是授田之初隻給農民使用權,農民不能據為己有。農民耕種國家土地,須向國家繳納賦稅、服徭役,調動農民積極性的同時國家的稅源就有了充足的保障。

為了防止土地向私有轉化,國家還在授田制的基礎上推行"爰田"的做法。

1979年四川青川出土木牍《為田律》,是秦武王二年發布的命令。此文表明秦在商鞅變法之後,曾以法律形式強制施行國家對土地的統一管理,談到由國家統一制定頃畝面積和田間道路的規格,強調每年按時由政府統一維修和整饬農戶們使用的份地間的疆界,統一組織鏟除田間阡陌上的大草。

這些規定正是國家為了保證農戶對土地的平均占有,防止其因土地分配不均造成貧富分化的預防措施,這樣農民是無法取得對同一地面的長期而固定的使用權和占有權的。這些舉措的精神,恰好是與爰田制的精神相吻合的。所謂爰田制,實際上也就是不使農民取得對于土地的長期而固定的占有權,從而防止私有土地産生的一種手段。

《漢書·食貨志》中描述的土地私有以及兼并的情況是漢代的現象,人們從漢代文獻的記載中不難發現這一點;董仲舒班固等人将之前推二百餘年,既不符合史實,也與戰國時期各國争雄白熱化的曆史背景相違背。

商鞅變法的土地政策:商鞅廢除公社所有的井田制,建立新的授田制度,雖然原則上仍為土地國有,但由于農民可以長期占有土地以及國家直接管理基層土地存在困難,實際上大大助長了土地私有化的趨勢,為以後土地兼并、貧富不均社會問題的産生埋下了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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