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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風俗文化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2 04:17:24

【讀書者說】

作者:成玮(華東師範大學國際漢語文化學院副教授)

西方研究宋代婦女生活者,前有伊沛霞《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婦女生活》,聚焦于家庭之内。許曼女士新書《跨越門闾:宋代福建女性的日常生活》,則偏重家庭之外,恰可補前著所未及。

著者坦承:“女性史研究能否置于地方史背景下,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可用史料的範圍”,選擇福建一地,主因在原始材料較豐,且相信所得結論“适用于整個宋帝國”。換言之,本書希望以局部見整體,與地域視角殊少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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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門闾:宋代福建女性的日常生活》 許曼 著 劉雲軍 譯上海古籍出版社

本書第一章論述女性在住所中門内外的遊走,闾門匾額對女性能動性的塑造,兒輩奉母頤養之室賦予女性的權益等。第二章以下,便不為家門所囿。本章論述女性外出代步工具與行迹,第三章論述女性經濟活動與社區工作,第四章論述女性在訴訟等事務上與地方政府的交涉,第五章論述女性宗教信仰,第六章論述女性身後墓葬情形。白居易《長恨歌》寫臨邛道士晉谒楊玉環,“珠箔銀屏迤逦開”處,一位麗人疾趨而來,衣袂飄舉。本書意趣略相仿佛,給塵封于曆史的宋代女性注入生氣,但見她們自内而外,次第邁出中門、外門、闾門,投身豐富多樣的社會領域,一幅長卷由是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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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畫中的宋代女性傳劉松年《宮女圖》

所涉如此之廣,史料功夫自非泛泛。舊時女性地位次要,文獻正面記載有限,元代以前猶然,散金碎玉,待人掇拾。著者“上窮碧落下黃泉”,詩文、碑刻、方志、法律文書乃至考古材料,靡不網羅。特别是在福建省博物館檔案室,發掘出大宗1950—70年代的未刊宋墓考古報告,為描摹女性墓葬打下了堅實基礎。更可貴處在于,她并非簡單陳列現象,而是仔細比對宋人言與行之異同,以透顯曆史的複雜。譬如朱熹立志推廣儒家葬儀,衆所周知,著者卻指出,當母親希望子女舉行佛教葬禮時,朱氏通常建議,以不拂親意為重,“在具體的情境下做出了妥協”。這無疑有裨于讀者體會,儒家原則在女性生活上的彈性表現,也接續了羅莎莉《儒學與女性》等著述的努力。

著者服膺乃師高彥頤教授之言:“任何女性史和社會性别史研究,都應是分階層、地點和年齡的”。對女性細予分析,不籠統視作一體,見解相當成熟。本書“涵蓋了普通女性和精英女性,以期呈現出一幅相對廣闊的宋代女性日常生活畫卷”,而在具體叙述裡,并不一概而論。譬如觀察女性的治生行為,即點出其階層差異。女性主義演變至後現代階段,方始有此意識,“利奧塔或福柯的後現代認識論能夠引起人們對不同膚色的婦女之間、不同種族和不同階級的婦女之間、不同性偏好的婦女之間以及來自世界不同地區的婦女之間的種種差異的關注,從而能夠維護并闡明種種婦女的特殊性,避免将這些特殊性還原為普遍的概念圖式”(道格拉斯·凱爾納、斯蒂文·貝斯特《後現代理論》,張志斌譯,中央編譯出版社)。兩相印證,足見著者思想之新銳。

本書左右采獲、往複辨析,令人欽敬,但這些,宜于開卷細品,無待煩言。通讀各章,另有若幹想法,姑言之如此。

第一,許是文獻不足征的緣故,著者有時單憑隻言片語,推演發揮,論點難免脆弱。譬如黃裳為章存道之妻葉氏撰墓志,稱美其足迹罕至中門以外,本書議論道:“葉氏順從地隐身于中門之後的刻意寫照表明,宋代女性處于閨闱内不可能是一種标準的做法——否則,她如何能被推崇為一種特定的模式?”贊許一人優點,遂意味着,這類優點為旁人所少有?從前項飛躍至後項,近乎有罪推定。依此邏輯,褒甲适足以貶乙,後之來者,唯有緘口不語了。

第二,著者力圖證明,宋代女性相對擁有自由空間,觀念先行,偶亦見之。譬如宋代民間扼殺初生女嬰,頗成風氣。地方官員每使用兩種辦法挽回:一是申請政府救濟,以免民戶因經濟負擔而殺嬰;二是借重鄰裡監督與當地耆老影響力,加以攔阻。關于前者,本書認為,這樣“沒有挑戰女性在家中殺嬰行為上的自主權”;關于後者,本書認為,這樣“有意避免直接侵入人們的‘家’,至少是避免有形介入”。結論稱,兩者皆體現出官府“對(家庭)内外界限理論上的尊重”。借殺嬰這件事,論證女性的自主權,似乎奇特。何況前文剛注意到,宋王朝“頒布了反對殺嬰的法律法規”。法律具備強制性,面對家庭内部空間,無所用其尊重。隻不過法條向下推行,效力有時而窮,故不得不出以上述兩途,濟國法之未逮。二者是實踐智慧,也是無奈舉動,和女性自由渺不相涉。

第三,本書帶有論辯色彩,傾向于淡化宋代女性所受束縛。貫穿始終的線索,是強調“性别區隔”多停留在理想層次,未盡落為現實。但著者所理解的“區隔”,稍嫌絕對化,削弱了持論合理性。在她看來,空間劃分是“性别區隔”核心内涵,即中門為界,男性居外,女性居内。主要依據在司馬光《司馬氏書儀》卷四:“凡為宮室,必辨内外……男治外事,女治内事。男子晝無故不處私室;婦人無故不窺中門,有故出中門,必擁蔽其面”雲雲。這原不成問題,隻是著者将區隔原則擴大,似乎它籠蓋萬有,不允許任何例外。譬如介紹兩宋女性出行史實之後,寫道:“雖然宋代女性本應端居在家中,充當家庭價值觀的守衛者”,可是“随着她們的身體在‘家’外範圍内移動,宋代女性不斷重新定義内外之間的界限”。然而,《書儀》明言婦人若确“有故”,無妨踏出中門;且這段話置于“居家雜儀”條,僅針對家居生活而發,出行不在此限。在宋代,不,所有時代,女性因某些緣由外出,實屬尋常,未必均構成反抗。

第四,著者取“宋元明轉型”框架,将兩宋至清代看成一個曆史段落。她概括全書宗旨,在闡揚“與明清時期的女性相比,宋代所有階層的女性都享有的相對自由”。由此張望後世,勾勒譜系:“自主性和流動性——在傳統上被歸于明清女性的這兩種屬性,無疑可以追溯到宋代。”西方的中國婦女史研究,自1990年代末以降,“非常注重發掘女性的能動性和主體意識”(姚平主編《當代西方漢學研究集萃·婦女史卷》,上海古籍出版社),本書分享着同一學術氛圍。不過,如何定位宋代婦女的活動自由,或許猶可斟酌。對于傳統女性地位變遷,學界通行看法是:“漢代以後,男女之防逐漸嚴格,婦女貞節觀念受到社會的提倡。從魏晉南北朝到隋唐,禮法松弛,婦女地位有提高的趨勢,在行動上享有較多的自由,但基本上,婦女在家庭中仍處于附屬的地位。宋代以後,禮法恢複嚴峻,于是婦女的社會地位又再下降,所受到的束縛也愈加緊密。”(梁庚堯《中國社會史》)宋代女性正處在約束由寬而嚴的轉捩點上。而明、清婦女的少許特定活動空間,譬如江南精英階層女性寫作,産生于種種時代背景:經濟發展、刻書業興盛、都市文化繁榮、社會結構變動等(高彥頤《閨塾師: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李志生譯,江蘇人民出版社),與宋代不盡相銜。宋代婦女的社會空間,究竟是上承六朝隋唐、垂垂欲盡的自由殘焰,抑或照亮未來的一束強光?盼有心人共商讨之。

無論如何,著者系統綿密地刻畫宋代女性社會生活,終是一項突破。陳東原先生筚路藍縷的《中國婦女生活史》(1928年)論及宋代,重點隻在貞節觀念與婚姻;方建新、徐吉軍兩先生近著《中國婦女通史·宋代卷》(2011年),主體則在婚姻、生育、藝文修養與服飾裝扮。倏忽百年将過,兩宋女性在外部社會的身影,仍屬研讨薄弱環節。本書拾遺補阙,蔚成大國,必當成為今後學者常備案頭的參考著作。

《光明日報》( 2020年03月28日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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