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計算公式:
實際賠償額=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幾個傷殘等級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
說明:
傷殘賠償總額
要根據傷殘者居住的地區(省、市)的不同、身份的不同(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以及年齡的不同來進行計算确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需要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責任系數
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責任方應承擔責任的比例,如對方全責則為100%。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首先要由機動車的交強險公司在保險限額(機動車負有事故責任的或者不負有事故責任的)内承擔賠償責任。隻有超過保險限額的部分才按照“賠償責任系數”計算。有的地方還通過立法程序,以地方法規規定了“賠償責任系數”。
幾個傷殘等級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
是指在幾個傷殘等級中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
傷殘等級具體等級對應的傷殘賠償指數
按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第3.6條的規定,以傷殘者的傷殘程度比例作為傷殘者的傷殘賠償比例(将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所以應該是這樣:
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九級:20%;十級:10%。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計算公式,在一個人同時存在幾個傷殘等級的情況下,隻能計算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其他的傷殘等級不再計算相應的傷殘賠償指數,而是按附加指數計算。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
是指在有多個傷殘等級時,由于隻計算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其他的傷殘等級不再計算相應的傷殘賠償指數,而是每增加一處傷殘按另外的賠償比例計算,該賠償比例是附加計算的,因此被稱為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用百分比表示,傷殘賠償附加指數Ia取值範圍為:0≤Ia≤10%,也就是說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必須小于10%。存在一級傷殘時,其他等級被吸收,不計算傷殘賠償附加指數。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和傷殘賠償指數不同。對傷殘賠償指數上述标準有明确規定,不同傷殘等級都有對應比例(指數)。而對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則沒有具體規定,不同傷殘等級沒有對應比例(指數)。所以對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綜合網上專家和學者的意見,Ia的合理取值應為:二級為10%,三級為9%,四級為8%,五級為7%,六級為6%,七級為5%,八級為4%,九級為3%,十級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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