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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不知對方身份證号,就打不了官司?
法院立案登記制實施後又見“立案難”,亟待打通“信息壁壘”保障公民訴權
在通過網銀給員工發工資時,長沙一個小微企業主不慎将5000多元錢轉到了他人賬戶,銀行幾次協調歸還無果。
這個小微企業主原本以為,通過打官司可以讨回自己的錢,但跑了好幾趟法院,卻連案都沒立成。原因其實很簡單,她沒有對方身份證号碼,法院工作人員說無法立案。
“這種情況并不少見。”長沙一家知名律師事務所律師說,立案登記制實施以後,此前群衆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得到大大緩解。但不容忽視的,由于不能提供被告身份證号碼,一些希望打官司維權的群衆還是求告無門、無處維權。
轉錯賬,跑了幾趟法院立不了案
今年51歲的劉向楚,在長沙經營一家主營中式服飾研發、生産、銷售的小微企業。企業規模不大,雇有員工20多人。她告訴記者,這兩年生意不好做,銷售情況大不如以前。
去年8月10日,劉向楚通過自己的民生銀行網銀賬戶給員工發工資。
“我本應支付給員工鄒某某工資5260元,但操作失誤,将錢打入了一個名叫鄒垠慧的人賬戶中。”劉向楚回憶說,以前與鄒垠慧有過業務往來,所以保存了她的銀行賬号,但公司所有人都不記得她的聯系方式,也不知其住址。
記者在一份民生銀行出具的“支付業務回單(付款)”上看到,劉向楚确實于去年8月10日通過網銀向鄒垠慧賬戶轉賬5260元。
鄒某某在一份手寫證明材料中表示,公司負責人劉向楚去年8月确實應給她支付5260元工資。
“事發後,我馬上與鄒垠慧賬戶所在的招商銀行聯系,客服很認真地與對方聯系上了,在電話中向她說明情況,還發了短信,但此人一直以各種原因推脫,不配合退款。銀行也拿她沒辦法,建議我們報案或者起訴。”劉向楚說。
通過招商銀行客服協調無果後,劉向楚先去了長沙市公安局某區分局某派出所報案。接待民警告訴她,這件事不歸警方管,是她自己轉錯了賬,對方也并沒有詐騙行為。這是一起民事糾紛,警方沒有管轄權限,建議她去找法院。
随後,劉向楚又來到企業注冊地所在的長沙市某區法院,希望通過起訴對方要回自己的錢。
“工作人員說這種情況可以打官司,但立案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證号,我隻有對方的姓名和銀行賬号,跑了好幾次都沒能成功立案,其中有一次還托人跟院長打了招呼。”劉向楚說。
記者近日與劉向楚來到上述長沙市某區法院。在立案大廳,一位窗口工作人員耐心地聽完她介紹完情況,直接回複說,“不能提供對方身份證号碼,相當于沒有明确的被告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我們法院真的無法立案。”
“事發至今,已經差不多快1年時間,我咨詢了無數人,跑了好幾趟法院,搞得心力交瘁了。”劉向楚說。
差點就被逼着找關系“走後門”
第一次跑法院時,一位窗口工作人員向劉向楚建議,可以委托律師去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申請查詢對方身份信息。
但沒想到的是,這條路也根本走不通。劉向楚委托的律師告訴她,根據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相關規定,僅憑她提供的對方姓名和銀行賬号,是不符合查詢條件的。
近日,記者與劉向楚的合夥人陳軍來到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查詢大廳的一位窗口工作人員指着一本《律師查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規定(試行)》說,查詢人口信息,必須且隻能由律師申請,還要提供被查詢人的“姓名 身份證号碼”或者“姓名 出生年月日”,不支持模糊查詢。
“跟律師反饋的情況一模一樣。就是因為不知道對方身份證号碼,才需要查詢。但查詢對方個人信息,卻先要提供對方身份證号碼或出生年月日,這就陷入了一個死循環。”陳軍說。
“在派出所和法院,個别工作人員還開玩笑地說,讓我自己或律師私下‘找關系’,弄到對方的身份證号碼。”劉向楚說,“不是沒有想過這條路,但錢并不多,而且那麼做也是違法的,我不想觸碰法律紅線,所以遲遲沒行動。”
實際上,劉向楚已私下找過關系。她私下托一個在政法系統工作的朋友查過“鄒垠慧”,但電腦系統顯示有40多個名叫“鄒垠慧”的人,這位政法系統内部人士沒敢将他們的信息透露給劉向楚。
“同名同姓的人太多了,查詢是會留痕的,況且私下查詢也不合法,我這個朋友也怕出事兒”。劉向楚說。
今年6月25日,在招商銀行客服一再敦促下,鄒垠慧主動給劉向楚打了個電話,“她說還要再去核對下”。
截至目前,劉向楚仍沒有拿回這筆錢。在短信往來中,劉向楚對鄒垠慧好話說盡,但對方一直說“搞不清情況”“不曉得你是不是詐騙”,最後丢了句“你去法院起訴吧”。
一些受訪律師認為,這個案子其實并不複雜,劉向楚轉錯賬,對方明顯不當得利。隻要法院判了,即使對方不主動歸還,劉向楚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要回錢并不難。
“銀行跟對方溝通協調了好幾次,但是對方就是不聽勸。另外,沒有司法機關介入,銀行肯定不會告訴我對方的身份證号碼,這是最起碼的商業規則。”劉向楚說。
一些法律界人士還指出,如果不經過法定程序,不管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還是個人,都無權将公民信息透露給他人。所謂“找關系”,肯定是違反相關法律的。
湖南一位不願具名的律師透露,在代理一些民事案件時,有時當事人無法提供對方身份證号碼,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隻能走非正規途徑,私下找人查對方身份信息。
“從表面來看,警方、法院和公民信息管理部門都沒錯,他們都按法律法規辦事,但這個尴尬結果讓群衆其實挺無奈的。明明可以訴諸法律途徑維權,最後群衆卻很可能被逼着隻能搞‘私力救濟’。”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倪洪濤認為。
一些法律界人士還表示,随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互聯網應用的普及,陌生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将會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讓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證号碼,顯然難度極大。
打通“信息壁壘”,保障公民訴權
就劉向楚的遭遇,記者采訪了長沙一縣級法院研究室主任,對方告訴記者,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原告提供不了被告身份證号碼,法院立案系統就無法錄入,出不了案号。
“民訴法第119條規定,原告起訴時,必須有明确的被告。按照我的理解,這個規定應該包含了防止個人濫用訴權的考量。但在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中,這個規定就具體化為,法院立案時,需要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号碼。”倪洪濤說。
遺憾的是,這極容易導緻“劉向楚式困境”:由于無法提供被告身份證号碼,法院無法立案,想打的官司根本打不了。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曾文文分析,實際上,劉向楚有鄒垠慧的姓名和銀行賬号,理論上來說就可以鎖定唯一的人,具有可識别性,一個銀行賬戶就對應着一個人。從這個意義來說,在這起民事糾紛中,應該是有“明确的被告”的。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告訴記者,劉向楚的遭遇并不少見。在一些民商事糾紛中,經常出現當事人不掌握對方身份證号碼導緻無法立案的情況,最後要麼官司打不成,或者當事人和律師在法律途徑之外想别的辦法。
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劉向楚的遭遇折射了一些基層司法痛點:一是民事立案的制度設計還存在缺陷,導緻立案登記制帶來的“司法便民效應”打了折扣;二是一些基層部門犯了教條主義錯誤,适用法律比較僵化,沒能真正急群衆之所急。
實際上,這個問題在其他省市也引發了司法界關注,一些基層法院還從實際出發,針對性地推出了解決舉措。
“原告需多次到戶政部門查詢相關信息,在法院與公安機關來回奔波。這道‘信息壁壘’不僅增加當事人訴累,加大法官工作量,同時也帶來了廉政風險。”河南洛甯縣法院院長李海雅說。
據不完全統計,2017年以來,洛甯縣法院已受理的5881起案件中,有2116起案件因原告無法提供被告(自然人)準确身份信息而影響立案,占全部案件的36.1%。
針對這一問題,洛甯縣法院經多方協調,同當地公安部門對接,于今年6月建立了被告(自然人)信息“點對點即時查詢”機制。
具體來說就是,法院建立專線,與公安戶政大廳對接。當事人到法院立案,如需查詢被告身份信息,法院工作人員通過專線發送查詢請求,公安戶政大廳反饋查詢結果。
6月中旬,外地農民工張某為追讨工資,到洛甯縣法院提起訴訟,卻無法準确提供被告王某的身份信息。
洛甯縣法院立案大廳工作人員當即啟動查詢機制,快速鎖定被告信息,經張某辨認無誤後,即時立案,并采取保全措施,凍結王某資金賬戶,為張某兌現勝訴權益提供了司法保障。
此外,還有北京律師界人士表示,在少數地區,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如果不能提供被告身份證号碼,但是能提供被告的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法院也能受理相關訴訟。
部分法律界人士建議,針對群衆反映強烈的立案“信息壁壘”,有關部門應該加強調研,找準症結“痛點”,完善相關頂層設計,在确保訴權不被濫用的基礎上,充分保障公民訴權。(劉向楚、鄒垠慧、陳軍為化名)(記者劉良恒、李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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