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在從事經濟活動時,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采用商标,以表示某一項産品或者服務是來自于自己的。對于在實際中已使用的或者準備使用的商标,我國的商标制度采取自願注冊原則,即使用者可以自願選擇将其注冊,也可以選擇不将其注冊。因此,在我國,商标既有注冊商标,也有未注冊商标。本條即對注冊商标作了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注冊商标的含義、種類及商标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注冊商标的含義。所謂注冊商标,是指經商标局核準注冊的商标。本法第二條已明确規定,全國的商标注冊工作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标局主管。因此,我國的商标注冊工作是由商标局集中統一辦理的。決定将已經使用或者準備使用的商标予以注冊的人,應當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冊的申請。隻有經商标局依法審查和核準注冊的商标,才是注冊商标。
第二,注冊商标的種類。注冊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務商标、集體商标和證明商标四種。
1、商品商标。所謂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産者或經營者為了将自己生産或經營的商品與他人生産或經營的商品區别開來,而使用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顔色組合、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組合的标志。
2、服務商标。所謂服務商标,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區别開來,而使用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顔色組合、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組合的标志。
3、集體商标。所謂集體商标,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标志。集體商标具有以下特征:首先,集體商标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注冊的,集體商标不屬于某個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屬于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具有“共有”和“共用”的特點。集體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一集體組織,這一集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而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提供者則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隐退在集體的背後。其次,集體商标供該組織成員使用,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則不能使用。也就是說,集體商标的使用是以成員身份為基礎的。因此,當某一成員退出該集體時,他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标,當某一新成員加入時,他就可以因獲得成員的身份而使用該集體商标。再次,集體的成員應限于在商事活動中使用集體商标,而不應在商事活動以外的其他活動中使用。最後,集體商标的作用是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即表明使用該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于某一個集體,以便于與不是這個集體的成員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區别。
集體商标由于其使用人較多,覆蓋面較寬,其使用本身具有廣告效益,所以集體商标的使用,有利于取得規模經濟效益,有利于形成市場優勢,有利于擴大國内市場及國際市場的影響力。同時,集體成員使用集體商标,并不排除其使用自身所擁有的商标。集體成員根據實際情況和自身的需要,可以既使用集體商标,又使用自己的商标。
4、證明商标。所謂證明商标,又稱保證商标,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産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标志。證明商标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證明商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因此,證明商标的注冊人必須對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并且要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進行管理,對使用人使用證明商标進行監督。其次,證明商标由證明商标注冊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而證明商标注冊人本身不能使用。再次,證明商标的作用是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産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而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于某個經營者。
證明商标由于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使用該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能夠得到保證,所以證明商标的使用,有利于企業向市場推銷商品和服務,也有利于消費者選擇商品和服務。
集體商标、證明商标均屬于注冊商标,與其他注冊商标一樣,适用本法的一般規定。同時,集體商标、證明商标又有其特殊性,針對其特殊性,本條授權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做出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本條規定制定的《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和管理辦法》,對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的注冊和管理,專門做出了規定,并對違反該辦法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措施。
第三,商标注冊人的商标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标一經商标局核準注冊,即為注冊商标。自此以後,商标注冊人就依法享有商标專用權,并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具有侵犯商标注冊人商标專用權的行為的,都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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