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實施細則?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鐘雨欣 實習生羅喜英 北京報道,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反壟斷法實施細則?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鐘雨欣 實習生羅喜英 北京報道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新《反壟斷法》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這是2008年我國首部《反壟斷法》實施後的第一次大修。
新《反壟斷法》施行将産生什麼實務影響?相關企業如何開展反壟斷合規工作?
新法在強化競争政策的基礎地位、設立公平競争審查制度、明确壟斷協議的範圍和認定标準、完善規制數字經濟領域的濫用行為,以及提升未依法申報罰則等多個層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規則、新标準、新要求,并首次将鼓勵創新寫入立法目的。
金杜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甯宣鳳在采訪中表示,大幅提升罰則、建立安全港制度、回應平台經濟領域壟斷、優化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制度等是新《反壟斷法》的幾大亮點。
新《反壟斷法》進一步回應平台經濟領域發展,在總則中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章中專款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6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6部反壟斷法配套法規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其中,《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強化了對于利用算法、平台規則等實施的壟斷協議行為的關注。此外,2021年初公布的《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圍繞平台經濟領域的各類壟斷行為,進一步闡明了具體表現形式和認定因素。
甯宣鳳表示,在壟斷協議方面,互聯網平台企業主要需關注“算法共謀”相關風險。“算法共謀更具有隐蔽性,甚至不需要競争者之間有相互溝通或達成合意的過程。”
“例如,相互競争的企業可能通過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定價算法,依據市場數據實時調整價格,及時應對外界價格變動,從而實現動态固定的效果。此外,還可能表現為軸幅類共謀,例如,市場中相當多的參與者均使用同一個開發者的定價算法,那麼這個算法開發者就可能成為一個龐大共謀的樞紐,使得衆多市場參與者之間不會展開價格競争,損害消費者利益。”甯宣鳳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舉例道。
互聯網平台企業如何有預見性地做到算法合規?甯宣鳳建議,首先應注重把握算法的“透明”和“公平”,例如對數據源、公平性結果和算法問責等問題盡可能實現透明與可解釋,就算法的獨立運作進行适當留痕;其次,提前評判和預估可能落入算法共謀的商業行為,有意識地避免通過算法從事違法的壟斷協議行為,提前評估商業模式的出發點和合理性,預測可能産生的排除、限制競争效果,是否可能損害消費者群體利益等。這些都有助于企業做好事前防範,有效降低算法運用可能産生的壟斷協議風險。
新《反壟斷法》在第二章壟斷協議新增規定,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在此基礎上拟明确“組織”和“實質性幫助”的認定标準。
甯宣鳳表示,舊《反壟斷法》将壟斷協議的主體限定為“具有競争關系的經營者”和“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新法正式确認了“軸幅協議”的違法性,有效填補了法律空白,解決了壟斷協議組織者、幫助者的行為定性和法律責任缺失問題。
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剛認為,“組織行為主要體現的是企業的主導性作用,而有的企業雖然沒有積極主導,但其提供的支持和幫助對于橫向卡特爾産生排除限制競争後果的作用是有直接或顯著關系的。明确這兩項标準能夠與國際通行規則有效銜接,對執法部門而言也會有更清晰的判斷依據。”
“軸輻協議的判定關鍵在于經營者之間是否形成橫向共謀。”趙剛表示,對于互聯網企業而言,應重點關注與平台内不同入駐商家合作過程中的軸輻協議風險,平台可能與入駐商家分别簽訂較為一緻的合作協議,這本質上是一種縱向關系。但有時候,比如特定的平台活動期間,有可能會利用有關協議條款,組織或促成不同品牌入駐商家在平台内形成針對特定行為的橫向合謀。
新《反壟斷》從法律層面正式設立了在縱向壟斷協議領域所适用的“安全港”制度。對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标準,并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不予禁止。
《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拟進一步對“安全港”制度的适用條件進行明确,即經營者能夠證明其與交易相對人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15%,且無相反證據證明其排除、限制競争。
從适用範圍來看,新法“安全港”制度适用于縱向壟斷協議,包括縱向價格限制和縱向非價格限制,且不限于特定場景或特定行業。“這确實是我國‘安全港’制度的一個突破。”甯宣鳳表示。
基于新增的“安全港”制度,若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一定标準,同時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其與上遊供應商或下遊客戶、經銷商之間的安排或協議即使形式上構成壟斷協議,也不會被禁止。
甯宣鳳認為,考慮到此類安排或者協議在商業上的廣泛應用,“安全港”制度将給予經營者更多靈活空間,有助于降低經營者在反壟斷合規上面臨的不确定性,提升合規預期,同時也利于執法機關将有限的執法資源集中在對市場影響更大的領域。
“未來實踐中,反壟斷執法機構會如何分配經營者在‘安全港’下的舉證責任,減少企業的合規負擔,預計仍有待進一步探索。”甯宣鳳表示。
新《反壟斷法》對進一步完善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提出較高要求,包括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增設經營者集中停表制度、完善未達申報标準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和調查、加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的法律責任等。
在新《反壟斷法》中,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入法備受關注。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對涉及國計民生等重要領域的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
今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關于試點委托開展部分經營者集中案件反壟斷審查的公告》,于2022年8月1日起試點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重慶市、陝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部分适用經營者集中簡易程序的案件反壟斷審查工作。
“試點委托審查既可有力緩解近年來經營者集中案件數量大幅增加給市場監管總局帶來的審核壓力,也能有效利用市場監管總局積累的豐富執法經驗,保證審查質量。從申報方的角度,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審查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有望進一步縮短簡易案件的審查時限,同時為申報方提供一定的審查便利。”甯宣鳳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對于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由于關乎民生福祉,一方面經營者應加強自身在經營者集中等各方面的反壟斷合規,而另一方面反壟斷執法機構也将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引導并鼓勵相關行業的合規經營。甯宣鳳表示,“未來可以總體預期,我國經營者集中審查在不斷探索和創新過程中會逐步優化審查資源配置,向提升審查效能、便利企業申報的方向不斷發展。”
新《反壟斷法》在經營者集中審查程序中正式建立“停表”制度。對此,甯宣鳳表示,“停表”制度合理考慮了審查複雜案件所需的一般審查時間并進一步規範審查程序。未來,在出現法定情形後,反壟斷執法機構可啟用“停表”制度,中止計算審查期限,待相關情形消除之日起再繼續計算原有審查期限,提升預期。
甯宣鳳表示,從申報企業的角度來看,為了使得申報所需時間更為符合預期或是更為“可控”,減少反壟斷執法機構按下“中止鍵”的次數,需要在申報材料準備階段盡可能完善資料要求,并加強與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溝通。
新《反壟斷法》還增加了未達到申報标準的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程序。在申報的營業額門檻上,《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标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拟提高營業額申報标準,将參與集中經營者的全球合計營業額、中國境内合計營業額和單方中國境内營業額,由現行100億元人民币、20億元和4億元分别提高到120億元、40億元和8億元。
“随着經濟發展,原有的營業額标準已無法再很好地篩選有必要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的交易,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使有限的執法資源集中到可能産生競争關注的案件中,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執法質量。”甯宣鳳表示。
随着反壟斷監管進一步細化,市場公平競争将得到更強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國已形成以反壟斷法為核心,以1部行政法規、8部國務院反壟斷指南、10部部門規章為主要框架的法律規範體系,覆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行政性壟斷等反壟斷領域基本制度,反壟斷工作邁入法治化、常态化軌道。
7月28日,在中宣部舉辦的“中國這十年”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國家反壟斷局局長甘霖介紹,十年來,我國依法查處壟斷案件794件,不正當競争案件23.4萬件,審結經營者集中案3822件,全面落實公平競争審查制度,審查政策文件468萬件,糾正廢止排除限制競争的5.3萬件,有力促進了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營造各類所有制、大中小企業協同發展的良好格局。
同時,我國參與全球競争治理邁出了新步伐。與美、歐、俄、日等35個國家和地區簽署合作文件,在RCEP、中韓等十個自貿協定中設立了競争政策專章,中國已與美國、歐盟并列為全球三大反壟斷的司法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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