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9年7月1日開始,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開始施行了,同時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廢止。在新的車輛購置稅法中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增值稅稅率是13%。
該怎麼理解這條規定呢?我們不妨舉一個具體的例子來算一下。
假設某款車型出廠價格是10萬元,4s店九折銷售,我們實際上交付給4s店9萬元,銷售發票上的金額也是9萬元,那麼我們需要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為:
汽車出廠不含增值稅的裸車價格:10萬×(1-13%)=8.7萬(元)
實際成交計稅價格:9萬×(1-13%)=7.83萬(元)
車輛購置稅:7.83萬×10%=0.783萬(元)
即我們購買一輛廠家指導價是10萬元、實際成交價是9萬元的家庭自用汽車,需要繳納0.783萬元的車輛購置稅。其它的車型以此類推。
在這裡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一下:
1、假如說某款車型銷售火爆,4s店加價銷售,比如10萬元的車加價1萬元,這種情況下我們的購車發票上該開多少錢呢?其實還是10萬元,因為加價的1萬元4s店是不會寫成購車款的,而是寫成手續費、服務費或者加裝飾等,所以我們的購置稅計稅價格還是10萬元,大約需要繳納0.87萬元的購置稅。與此類似的還有貸款購車的手續費等其他費用,這些都不會記錄購車款的。總之就是,無論你以多少錢買的車,計稅價格都不會超過廠家指導價。
2、假如我們和4s店做一個貓膩,10萬元購買的汽車,購車發票上隻寫5萬元,這樣我們是不是就可以少繳納購置稅了呢?告訴你這樣也是不可以的,因為在該法案第七條中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這就是我們俗稱的汽車“光盤價”,也就是該車型的最低納稅金額,一般是廠家指導價的八折左右。不過在新的購置稅法中,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更大了,如果你購買的車确實是售價較低的問題車,那麼也可以降低計稅價格。
3、有些人買車後願意讓4s店的人給他們跑手續,繳納購置稅等,可是這裡面是有貓膩的。比如說廠家指導價10萬元的車,你以9萬元購買,應該繳納的購置稅是0.783萬元,但是4s店的工作人員可能會向你報一個0.87萬元的費用。因為他們是用廠家指導價來給你計稅,但卻用實際成交價向稅務局報稅,這樣中間就有了近千元的價差,這些錢就進了4s店或私人的錢包了。
4、最後這一點特别重要。在2019年7月1日以前,我國執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在在2019年7月1日以後,執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從“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上升為“購置稅法”,這是一個本質的變化,意味着車輛購置稅正式進入稅法體系。同時明确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使該法律的威嚴大大提升了。經常有人喜歡在車輛購置稅上弄虛作假,玩一點小手段,以達到少交購置稅的目的,在以前隻是違紀行為,不會上升到法律的範疇;但是“購置稅法”實施以後,這就是偷漏稅的違法行為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會有牢獄之災。所以,按章納稅,遵紀守法,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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