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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操技巧:收入證明引發離職補償糾紛,HR你怎麼判?
小伍是公司的倉庫管理員,月薪5000元整。最近由于企業被責令停業整頓,小伍被迫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然而在計算離職補償時,雙方發生了争執。原來小伍之前為了購房,委托公司幫忙出具了一份《收入證明》,上面顯示小伍月薪标準為12000元,因此如今主張公司應按照12000元的月薪标準計算離職補償。可公司認為小伍每月實際收入在4500元左右,有銀行發放記錄為證,認為應該按4500元标準計算離職補償。請問各位HR,對于這一勞動糾紛案件,你怎麼看呢?收入證明引發離職補償糾紛,HR你怎麼判?】
【本文看點:題目的意思雖然HR自己挖了坑,但是至于是“HR挖坑埋了自己”還是“自己把坑給埋上,消弭風險”,這就要看企業的證據是否充分;引發的思考就是《收入證明》要如實開具,否則會給公司帶來潛在風險。】
一、證明豈能随意開:
作為公司HR,在工作中行使崗位職責時一定要堅持該堅持的原則——《收入證明》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開具。本案例中,公司随意開具《收入證明》的後果就是企業給自己挖坑,農夫和蛇的故事重演,至于是企業被坑了在坑底還是企業不被坑,這就要看企業的證據鍊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二)款可知用人單位“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于被解除合同勞動者,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相關規定,經濟補償的數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資标準計算。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本案例中,公司和小伍争議的焦點就在于“月工資”的計算是以什麼為準上面:小伍拿出蓋有公司公章的《收入證明》,那上面的數額是12000元RMB;而公司“認為小伍每月實際收入在4500元左右,有銀行發放記錄為證,認為應該按4500元标準計算離職補償。”
其實,在本案例中,除了銀行發放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之外,如果公司能夠提供公司與小伍之間的《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員工花名冊》、有小伍簽字的工資表、公司給小伍繳納社保的記錄就可以形成一條強有力的證據鍊,,以上《勞動合同》、有小伍簽字的工資表、公司給小伍繳納社保記錄(社保基數)三者之間的小伍的工資數額如果都為4000多元,可以相互印證,那公司就徹底從坑底爬出來了——公司可以把自己随意開具《收入證明》而挖的坑給填上。
當然,如果公司與小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小伍據實繳納五險一金、更無法提供小伍簽字的工資表的話,那想要從仲裁乃至打到法院來赢得官司可能難度頗大,畢竟庭審還是要“以事實為依據”的。
Tips:通過前述可知,本案例中當事公司能出坑還是會被埋,就要看公司自己準備的證據是否過硬了,如果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自證,那公司真的很可能會吃大虧。
二、自己挖坑自己埋:
我總以為“農夫與蛇”是一則寓言故事,但是看了這個案例,我再一次被無下限的人性所震驚。經此一事,小伍品性之差,完全可以上當地庫管員的“黑名單”了。
當然,我寫這篇文章的目的不是抨擊個别人品卑劣的“害群之馬”,而是要提醒各位同行,在公司遇到這種開證明的事情上,一定要堅持自己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開具。
可能有的同行說了:“我那老闆耳朵根子軟,不是我答應開,是老闆答應了,非讓我開,該怎麼辦?”我給你的答複隻有兩個字:“不辦!”
在這種事情上,人力隻能唱“黑臉”,老闆當然可以做“好人”,順水人情是老闆要給的,但是實際辦事的是人力,如果老闆當着那個人的面讓你開,你可以表示“聽到了”,但是該說“不行”的時候說不行,很多情況下老闆也想說“不”,但是老闆“不要面子”的嗎?隻有這個“不”人力站出來說了,老闆在心裡會感激人力的,如果人力擔心老闆誤會,不妨把今天的案例生動地跟老闆講一講——農夫與蛇——人力隻是不想讓公司利益受損而已,老闆不會把人力怎麼樣的。
開具與事實不符的《收入證明》除了引發案例中的勞動糾紛之外,還能給企業帶來何種風險呢?還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如下:
1、銀行起訴公司,承擔連帶還款義務
公司為員工虛開收入證明并成功辦理貸款或信用卡後,當員工缺乏還款能力時,從法律上來說,銀行可以要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承擔僞證責任
如果員工憑借虛假的《收入證明》辦理了與自己支付能力不符的信用卡之後,員工無力還款,公司除了将承擔上述的連帶還款責任,如果銀行無法聯絡到員工,公司還有可能會涉及騙領信用卡的問題,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了《收入證明》之外,人力資源部還會面臨開具其他種類證明的情況——司空見慣的《在職證明》、《離職證明》都不能随意亂開,亂開具的後果就是引發各種潛在風險。
那如何避免亂開證明的各種潛在風險呢?請各位同行遵循以下原則:
1、遵循實事求是原則:事實是怎樣的就是怎樣的,不能誇大更不可以虛開;
2、遵循合規性原則:證明範本原則上由法務部門提供,如證明模闆由人力提供,則要經過法務部門合規性審查方可使用;
3、用途明确原則:在各類證明中要寫明用途,比如《收入證明》中寫明“僅限用于XXX購買XXX商品房申請商業貸款使用。”
如遇到确實想讓企業虛開各類證明的員工,那HR該怎麼去處理呢?如何應對老闆,我前面已經交代了。如果員工是當事人,直接請求HR虛開,HR如何應對呢?
其實HR這時候很好處理,那就要做好解釋工作——HR工作本來就跟其他工作不同,HR工作是一項有原則的工作,虛開證明首先是違背HR工作原則的事情,其次就會給企業帶來潛在風險,風險這件事HR可以酌情不提,但是HR一句“你總不會為了你的方便而讓我違背自己的工作原則吧?”也能讓大部分員工知難而退。
Tips:開具各類證明是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中經常遇到的日常“小事”,但是在這種“小事”裡人力不可失去原則,開具證明遵循該遵循的原則,才不會讓自己挖坑自己埋的情況重演,也不會給“農夫與蛇”中的“蛇”出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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