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障農村村民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實現戶有所居,多數人可能理解為農村村民應合村并居;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實際戶有所居。措施可能涉及兩方面内容:一方面,将村莊規劃内的農用地批準為宅基地;另一方面,部分村民的“大宅院”已超過了宅基地面積标準。
一處宅基地面積标準與一戶人口數的關系
農村居民戶有所居的實現從表面上看,人均土地少的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不能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從實質上分析,幾乎所有的農村地區能夠保障農村村民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一方面,村莊規劃内農村村民占有宅基地面積不均衡,且規劃内的農用地被村民占有,或者承包;另一方面;村莊規劃範圍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調整。
村莊規劃内的農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撥為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多數人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辦理審批手續理解模糊,農村村民戶有所居難以實現。
2021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确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内,為實施該規劃而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拟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分批次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市、縣人民政府即為宅基地占用農用地轉用的批準機關;村莊規劃内的農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成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
從《城鄉規劃法》角度分析,縣級人民政府為村莊規劃的批準機關。一方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确定“應當”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另一方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可以”的區域制定和實施村莊規劃。制定村莊規劃的具體程序為: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讨論同意。
城鎮居民戶有所居的實現衆所周知,房地産經濟使得城鎮居民戶有所居難以實現。一方面,經濟實力強的居民炒房,使得多數城鎮居民成為“房奴”;另一方面,商品房剛性需要者不能實現戶有所居,例如,在一、二線城市打工者多數為租賃房屋等。住宅用戶背離了價值規律不僅影響了多數居民的幸福獲得感,而且直接影響了居民的生育等重大問題。城鎮居民戶有所居的實現主要有以下兩種途徑:
第一種途徑為:城鎮居民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宅基地,但其“缺陷”為: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戶有所居地實現在村莊或者非建制鎮。
第二種途徑為:國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開發住宅用房,供城鎮居民購買,或者安置農村居民;其法律根據為:《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九條的規定,城市規劃區内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規定,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住宅可以依法上市交易。
城鎮居民也有戶有所居的權利
城鎮居民通過第二種途徑實現戶有所居的重要意義在于:其一,可以破除房地産的壟斷經營,從而使房地産價格趨于理性。多數人可能認為,我國房地産開發商數量衆多,不存在壟斷經營的情形;實際情形卻是,著名的房地産商通過競拍囤積“黃金”地段的“天價地”,排斥其他房地産開發商。其二,城鎮居民購得起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住宅不僅可以有效地調控房地産價格,還可以不斷促進城鄉融合。
宅基礎的面積标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多數人可能認為,每個省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标準一樣;農村村民每戶的宅基地面積标準相同。
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是指省級人民政府根據不同地區的人口與土地的狀态而确定,一般以縣為單位确定宅基地面積标準。例如,江蘇的原溧水縣與江陰市宅基地面積标準不同。
宅基地面積标準确定的根據,是指以三人一戶為标準确定,人口增加或者減少,其宅基地面積标準不同。例如,五人一戶申請宅基地時,增加的二人,以三人一戶的平均數增加。例如,未成家的農村村民一般以三人一戶的标準确定,再如,浙江“五保戶”一老人申請批準的宅基地面積為40平方米等。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分戶時的面積核減标準。所謂宅基地面積核減,是指原宅基地一戶中的人口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其申請宅基地時需要核減原宅基地面積的情形。宅基地的面積标準為三人一戶為基準;核減的情形也僅存在于宅基地申請時人口數超過三人。例如,四人一戶時申請宅基地,應按三人的平均面積标準數核減一人所占的宅基地面積。
農村地區多為“熟人”社會,村民将住宅附近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甚至将農用地也納入了“大宅院”,一般人基于情面不能提出異議,更不要說申請宅基地核減原宅基地的面積标準;不少人便将宅基地“核減”對象的目光轉向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大有收回進城落戶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意向。和諧社會的構建并不是“有”與“無”的問題,而是在現行法律框架内實現戶有所居。
合村并居的實施合村并居可以實現農村村民占有宅基地面積均等,合村并居必要性在于:一方面,“熟人”社會無序擴張宅基地,農村新增人口申請宅基地專屬于擴張的農戶;另一方面,無序擴張宅基地使得村莊内住宅使用價值降低,例如,多數村莊沒有公共設施用地等。
合村并居易于形成非建制鎮,一個個建制鎮、非建制鎮構成了城市,或者城鎮;建制鎮和非建制鎮易于國家安排諸如教育、醫療等公共設施;不能擴張宅基地的村民可能反對合村并居,國家與社會放棄合村并居的實施。農村社會從“熟人”轉向“陌生”可能使部分農村村民不能接受;法治社會構建的前提條件正是陌生社會的形成。社會應當正确對待地方政府實施的合村并居。
合村并居并非讓農村村民入住安置房的一種途徑,重新确定村莊規劃也是途徑之一,例如,新農村建設重新安排宅基地重置住宅等。在新農村建設中,可以适當安排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原籍為村莊、集鎮的職工、退伍軍人、離休和退休幹部,甚至華僑、港澳台同胞的住宅用地,進一步促進城鄉融合。新農村建設仍需要堅持宅基地的面積标準,以防止經濟條件的差異買賣宅基地情形的出現。
農村宅基地面積标準究竟是多少平方米,每個地區的面積标準不同;大緻判斷的方法為:以縣、區為單位的“三人一戶”可以申請宅基地的面積标準,得出每人占有宅基地的平均面積數。需要說明的是,例子中浙江“五保戶”一老人申請批準的宅基地面積不能作為核減原宅基地标準;其标準為五戶戶的生活保障,該老人死亡後宅基地拆遷補償款歸集體經濟組織與長期照顧人平分。
戶有所居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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