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經市或者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是經醫學幹預後,市或者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可以生育正常嬰兒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但是複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雙方合計育有一個子女,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雙方合計育有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重慶市的再生育政策中明确規定的是再生育一個子女,也就是無論什麼情況,夫妻最多可擁有三個子女,這一點與上海、天津兩市的規定有少許區别。
第四十六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是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再生育審批手續的,處二千元罰款。
這裡對符合再生育而未辦理手續的作了單獨的罰款規定,處罰2000元。
重慶屬于西部地區,從這麼多年的情況來看,重慶也屬于生育控制比較難的地區,超生與非婚生育現象在農村地區還有一定比例。重慶作為直轄市的地位實際上在這些政策上與其他幾個直轄市的規定是有一個質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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