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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産權房怎麼放棄繼承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5 01:27:39

小産權房怎麼放棄繼承?來源:法客帝國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小産權房怎麼放棄繼承?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小産權房怎麼放棄繼承(的歸屬如何認定)1

小産權房怎麼放棄繼承

來源:法客帝國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

裁判要旨

小産權房因其本身取得方式的特殊性被限制轉讓和交易,雖非法律概念但也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物,能夠被占有、使用、收益,同樣也能因死亡事實發生,繼承人可繼承小産權房的使用權。

案情簡介

一、岑泉山系城鎮居民,其生前購買的房屋屬豐台區花鄉狼垡村的小産權房春東苑房屋,至今未能辦理産權證明。

二、岑泉山生前所寫的《特此聲明》将春東苑房屋贈與羅×,岑泉山去世後羅×在法定時間内表示接受贈與。

三、岑泉山的繼承人周×與羅×因案涉房屋繼承産生争議,訴至豐台區法院,豐台區法院一審判決後,羅×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院,第二中院經審理後改判駁回了周×的訴訟請求。

四、後周×向北京高院提請再審,北京高院依法裁定駁回了周×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北京高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關于“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認定羅×已經通過受遺贈取得了案涉小産權的使用權。本案中,岑泉山生前所寫的《特此聲明》符合遺贈的規定形式要件,且羅×在法定時間内也表示了接受遺贈。又根據《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關于:“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的規定,雖然案涉房屋無法辦理産權證明但岑泉山出資購買并居住使用多年,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物,其能夠為權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因此羅×可以繼承案涉房屋的使用權。

實務經驗總結

1.2016年8月,北京高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曾就小産權房分割繼承問題提出司法指導性意見。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小産權房分割】對于已被有權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築的小産權房,不予處理;但違法建築已經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對其所有權歸屬做出處理。對于雖未經行政準建,但長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房屋,可以對其使用做出處理。在處理使用時,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變更相關訴訟請求。在處理相關房屋的使用歸屬時,能分割的進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協商、競價、詢價等方式進行給予适當補償。”“小産權房”的認定和處理屬于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審判機關對“小産權房”的确權糾紛不予處理;但審判機關可對符合條件的“小産權房”的使用歸屬進行分割。

2.購買“小産權房”要謹慎!

小産權房作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為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産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産權房”。“小産權房”不屬于法律概念,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鑒于小産權房與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存在的以上差異,因此國家限制城鎮居民取得小産權所有權而僅能取得使用權,小産權房僅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内進行有限的流轉。故我們建議,城市居民應充分預見到購買小産權可能帶來的不确定風險,尤其是不能取得小産權房所有權的風險,因無法最終取得所有權,在未來出現糾紛很難維權,甚至在國家政策變化時,可能連使用權都無法保證。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着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産,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繼承法》(已失效)

第三條 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五條 受遺贈人應當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岑泉山所書寫的《特此聲明》符合法律規定的遺贈遺囑的形式要件。周×對《特此聲明》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佐證。岑泉山去世後,羅×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内明确表示接受贈與。訴争房産屬于限制交易的小産權房,當前,雖然尚不能依法進行物權登記或變更登記,但岑泉山出資購買并居住使用多年,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物,其能夠為權利人占有、使用、收益。羅×起訴時表明接受遺贈遺囑并要求确認訴争房屋的使用權,于法有據。

案件來源

周×申請遺贈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0097号]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雲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

支持小産權房使用權可作為遺産繼承的案例。

案例一: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劉學元、劉學紅共有權确認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7)津民申1220号]認為:“再審申請人認為涉訴運通花園10-802号、19-1503号房屋屬于小産權房,關于小産權房的财産權歸屬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範圍。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内容發生争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确認權利。本案中,雖然訴争運通花園10-802号和19-1503号房屋均系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尚未進行房屋産權登記,但是由于上述涉訴房屋系在大卞莊村拆遷改造過程中對原宅基地上房屋的還遷安置性房屋,被申請人基于對原宅基地上房屋享有的财産權利要求确認還遷安置房屋的财産權利,符合物權法第三十三的規定。原審法院認定由再審申請人劉學元,被申請人劉學紅、劉學英、劉學平、劉學珍對運通花園10-802号和19-1503号房屋的“财産權利”共同共有,是在共有物存在形式發生變動的情況下,對各共有人内部關系的重新确認,該裁判結果并無不當。”

2

權屬不清或未辦理房産證的房産不能劃入遺産範圍分割。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林某1、某法定繼承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6)最高法民申2405号]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關于訟争的名軒公寓A、B兩棟房屋,該房産無土地使用權證,未辦理規劃報建手續,無房産證,無法依據權屬登記确認林志明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且現有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林志明已合法取得上述宅基地使用權及該地上建築的确切出資情況,該房産權屬不清,原審判決未将該房産列入林志明的遺産範圍,并無不當。關于訟争海口市金銀小區A棟三單元806号房及海口市秀英區小街市場的商鋪,不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變更應當依法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該兩處房産尚未辦理房産所有權登記,林某1、林星嘉在原審時提供的證據亦尚不足以證明該兩房産是林志明的合法财産,原判決未将該兩房産列入林志明的遺産範圍,并無不當。”

案例三: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陳某、曹某1等與陳某、曹某1繼承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6)鄂民再180号]認為:“本案曹某1一審起訴要求對該房屋進行分割,其訴訟請求實際系要求對該房屋産權進行分割。該房屋雖系曹宏武生前購買,《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已經辦理在曹宏武的名下,但該房屋所有權證未能辦到曹宏武名下,該房屋的産權尚不能确定為曹宏武所有。原審判決在房屋産權确認之後再行分割并無不當。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債權亦可以作為财産繼承,但由于該房屋買賣合同确定的雙方權利未最終完成之前,該債權仍處于不确定狀态,對尚未确定的債權亦不能作為遺産繼承。曹宏武的法定繼承人依法向該房屋的出賣人主張權利,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原審判決并無不當。”

案例四: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修某1、修某2等與修某3、修某4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魯民終2273号]認為:“即墨市龍山工業園産權證為轉國用(2006)第109号土地附屬房屋,該房屋未辦理房産證,一審法院對分割該房産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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