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暖收費時間有沒有規定?現行的《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面積計費版)》《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熱計量計費版)》和《北京市非居民供熱采暖合同》示範文本已正式使用12年之久,為進一步規範本市供熱采暖交易,維護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減少交易糾紛,市城市管理委會同相關部門對上述三項合同内容進行修訂目前,修訂後的示範文本正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集中供暖收費時間有沒有規定?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現行的《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面積計費版)》《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熱計量計費版)》和《北京市非居民供熱采暖合同》示範文本已正式使用12年之久,為進一步規範本市供熱采暖交易,維護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減少交易糾紛,市城市管理委會同相關部門對上述三項合同内容進行修訂。目前,修訂後的示範文本正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在供熱采暖合同的示範文本中,對供暖室溫約定時提到了“正常天氣”這一概念。到底氣溫多少度是“正常天氣”?
記者了解到,原示範文本中所稱的“正常天氣”,即指室外日平均氣溫在-9℃以上。但依據最新《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規定,本市建築物供熱采暖系統設計時限定的室外計算溫度在-7.6℃。因此,此次合同示範文本修訂,将“正常天氣”拟調整為:室外日平均氣溫在-7.6℃以上。
同時,原示範文本在對供熱室内溫度标準進行約定時,針對不同類型的住宅,在室外氣溫不同的情況下,應保證的溫度标準各有不同。修訂後的示範文本,取消了之前對室外氣溫和住宅類型的“限定”,拟統一為: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氣情況下,供熱人應保證用熱人卧室、起居室溫度不低于18℃。
原示範文本提出,用熱人房屋具備分戶獨立采暖系統型式,且不影響其他用熱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熱設施安全的,經用熱人申請,雙方協商一緻後可暫停用熱。用熱人在暫停用熱期間應當向供熱人支付基本費用。本市對基本費用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每個采暖期的基本費用按“采暖費總計”的60%支付。
修訂後的示範文本拟将這一繳費标準降低。調整為:用熱人在暫停用熱期間應當向供熱人支付基本費用。本市對基本費用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每個采暖期的基本費用可以參照“采暖費總計”的38%支付,或雙方另行協商确定基本費用。
此次征求意見的示範文本還就供暖面積出現争議時的情形進行了修訂。
原示範文本中,對采暖的建築面積有争議的,以供熱人委托的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數據為準,測繪費由供熱人承擔。此次修訂後拟調整為,對采暖計費面積有争議的,以争議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數據為準,測繪費由争議提出方承擔。
此外,原示範文本中,要求供熱單位要公布值班、報修電話,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此次修訂拟調整為:供熱單位要公布值班、報修電話,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非采暖期安排人員接聽電話,電話号碼更換也需及時公示告知用熱人。
由市城市管理委編制的《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熱暫停和恢複供熱指導意見》及配套文件,目前正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未來,集中供熱居民用戶有望實現自行申請停暖或恢複;暫停供熱期原則上應為整個采暖期且至少為一個采暖期。
記者了解到,對于暫停供熱範圍、停熱形式、停熱時間和産生費用等有關事宜,本市一直沒有相關文件提供給供用熱雙方協商參考。為此,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編制了《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熱暫停和恢複供熱指導意見》及配套文件。
指導意見提出,暫停和恢複供熱實施範圍為供熱采暖合同約定的單套房屋全部區域,單套房屋内不應局部暫停或恢複供熱。建設工程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築,原則上不應辦理暫停供熱。
有暫停或恢複供熱需求的用戶,原則上應在當年9月30日前提出,與供熱單位簽訂暫停和恢複供熱協議,并繳納供熱設施基本費。
具備分戶獨立采暖系統型式的用戶,暫停供熱時,供熱單位宜将共用供熱設施與用戶自用采暖設施完全斷開。不具備分戶獨立采暖系統型式的用戶,有暫停供熱需求且經供熱單位評估符合暫停供熱條件的,供熱單位應辦理停熱手續,并采取适當的處理方式進行停熱。不符合暫停供熱條件的,供熱單位應書面告知用戶原因。因暫停供熱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響他人正常用熱的,不得辦理暫停供熱。
遇特殊情況,在确保安全穩定供熱且不影響其他用戶前提下,用戶确需在采暖期内暫停或恢複供熱的,需提前7日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繳納本采暖期全額采暖費。
需要注意的是,暫停和恢複供熱産生的人工和材料費用由用戶承擔,供熱單位需向用戶提供相關費用明細。
(原标題:獨立供暖用戶暫停用熱期拟按38%繳費)
來源:北京日報 記者 王天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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