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小學遊泳課程實施方案?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山東省中小學遊泳課程實施方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
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政辦發〔2022〕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學校:
《〈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實施細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實施細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章 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四章 學生安全事故防範
第五章 學校安全管理
第六章 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第七章 督導檢查
第八章 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置
第九章 保障機制
第十章 考核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深入落實《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學校安全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師生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盡職免責、失職追責”的原則。
第三條 學校及周邊安全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衛生安全、校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教學實驗安全、活動安全、防溺水、心理健康、學生欺淩和暴力以及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故等可能對師生造成傷害的安全威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學校安全工作,将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明确各部門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協同聯動的學校安全工作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落實學校及周邊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指導學校開展“平安校園”建設,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全員安全責任制和安全規章制度,加強安全工作檢查指導,組織開展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定期組織學校保安人員常規培訓;
(二)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完善獎勵機制,建立安全責任和事故責任追究機制,充分調動安全管理人員積極性;
(三)編制學校安全教育規劃和實施計劃,指導督促學校制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處置預案,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教育,定期指導學校開展防震、防火、防汛、防踩踏等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四)指導組織學校開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實學校全員安全責任制,定期組織安全業務培訓;
(五)負責本系統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防範化解涉校矛盾風險,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六)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相關職責;
(七)指導學校防治校園欺淩和暴力,開展未成年學生防溺水安全教育;
(八)負責學校安全生産、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查處相關安全事故。
第七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推動協調将校園治安納入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落實高峰勤務,會同教育部門在上放學時段組織“護學崗”開展護學工作。指導學校将重點部位安裝的視頻監控和緊急報警裝置接入公安機關監控和報警平台。加強公安機關視頻監控和接處警平台建設,确保滿足學校重點區域視頻監控和一鍵緊急報警裝置接入公安機關的需求;
(二)負責對學校内部治安保衛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專職保安人員開展集中培訓,指導高等學校加強警務室建設。負責涉校涉生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校園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依法查處圍堵學校、侵害師生人身财産安全、幹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涉校涉生違法犯罪活動;
(三)負責對校車駕駛人審驗、标牌發放回收和校車檢驗等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校車和接送學生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第八條 财政部門負責将學校安全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财政預算,優先保障學校安全經費的支出。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内技工院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自然資源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學校的規劃、選址相關工作;指導學校選址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二)配合做好未成年學生防溺水工作,督促轄區内各類自然保護地、國有林場等所有權人和經營管理單位在所屬危險水域設置安全警示标識并加大巡邏巡查力度。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教育部門對校舍安全進行鑒定檢測;
(二)依法加強對學校在建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三)依法對新建校舍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按照标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标識、标牌,施劃站點标線;
(二)依法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校車服務企業有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水利部門負責配合做好未成年學生防溺水工作,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對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内重點水域設置安全警示标識并加大巡查力度。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配合做好未成年學生防溺水工作,加強對農田在建項目區檢查排查,重點加強項目範圍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壩、灌溉機井、輸水管道、引水堰閘等區域安全防護情況的檢查。
第十五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影視節目、出版物等。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檢查、監測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和遊泳池衛生狀況,指導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近視防控和營養健康知識教育;
(二)指導學校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指導學校建立醫院(衛生室)、心理健康咨詢室,指導學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配合教育部門指導督促學校落實傳染病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強對學校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保健工作的指導;
(四)配合學校開展公共衛生專業人員培訓,負責組織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第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學校開展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二)配合做好未成年學生防溺水工作。發生學生溺水事件時,及時調集相關救援力量進行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學校食堂、校外供餐企業、校外托管機構供餐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指導學校、校外供餐企業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對學校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二)負責對學校特種設備安全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三)負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學校采購産品的質量監督;
(四)負責對學校餐飲單位、超市食品安全和藥店藥品安全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依法督促學校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二)指導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和疏散演練;
(三)負責開展學校火災的處置與救援,并依法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第三章 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明确學校安全教育目标,将安全教育課列入課程體系,納入學校必修課、公共基礎課範疇,挖掘和利用校内外教育資源,開設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将安全教育列入學校基礎課程,保證每周1課時,每學年開展學生安全素養綜合測評,納入學生成長檔案。高等學校應當将安全教育課納入人才培養方案,完成32學時的課堂教學,記2個學分。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制定年度安全教育計劃,針對教學規律、學科課程和學生年齡特點,融入各學科教育教學,避免簡單添加、生硬聯系,注重教學實效。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創新安全教育内容和形式,通過開學第一課、學生安全教育平台、“1530”教育(即每天放學前1分鐘、每周放學前5分鐘、每節假日放假前30分鐘對學生進行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專題講座、家長會等方式,對學生及家長加強安全教育和提醒,強化學生監護人的安全監管責任。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根據有關要求,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等單位聘請品德優秀、作風正派、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學校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對師生進行法治宣傳教育,每學期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規模,設置專(兼)職安全教育師資。規模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下的,至少設置1名;規模在1000人至3000人(含3000人)的,至少設置2名;規模在3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增設1名。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強化教育培訓力度,落實全員培訓,健全完善培訓考核體系。引導廣大教職工把抓安全、講安全、保安全作為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責任。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安全知識及應急處置能力定期考核、監測機制,使其明确各自崗位的安全工作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将安全管理幹部培訓納入教育系統幹部教師年度培訓計劃,新任安全管理幹部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培訓學時可以折算相應的繼續教育學分。新任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園)長、副校(園)長和高等學校安全機構負責人應當進行不少于40學時的安全教育任職培訓。主管安全的副校(園)長和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任職期間,每年應當接受不少于20學時的安全業務培訓;班主任、輔導員、專任教師每年應當接受不少于10學時的安全知識培訓。将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教育納入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繼續教育内容。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各類實戰型應急演練,中小學每月、幼兒園每季度、高等學校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應急疏散演練;寄宿制學校每年應當至少開展2次夜間應急疏散演練;使用校車(通勤車)的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校車(通勤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在校園宣傳欄、校報校刊、黑闆報、網站及“兩微一端”設置安全宣傳教育欄,每季度更新;校園電視、廣播應當每月刊播公益廣告和安全提示;寄宿制學校的宿舍應當張貼安全須知和疏散示意圖;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建立校園安全科普體驗場所。學校應當在顯著位置公布公示學校安全工作組織機構及相關責任人。
第三十條 開設師範專業的學校,應當為師範生開設幼兒和未成年學生安全教育管理以及安全技能課程,課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實習。新入職的中小學、幼兒教師應當進行崗前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第三十一條 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科學研究。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建立安全教育專(兼)職教研員制度,加強安全教育教學研究。鼓勵學校建設安全教育課程資源庫,發揮信息資源教學優勢。
第四章 學生安全事故防範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常态精細化管理,對照管理工作流程逐項細化規章制度,經常性開展安全紀律巡查、暗訪,發現安全漏洞和隐患苗頭,及時做好補救、處置。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将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貫穿于教育教學各個環節,結合學生身心發展和思想狀況,豐富學生管理工作内容和形式,引導學生尊法學法守法用法,進一步提高辨别是非和安全防範能力。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新生入學體檢、各學段學生學年定期體檢制度。對已知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狀況的學生,學校應當加強教學環節和課外活動的安全管理,加強救護及突發處置設施保障配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預防未成年學生溺水綜合治理工作,完善相關水域警示标識和防護設施,加大應急救援裝備(設備)配置和應急隊伍建設,加強日常安全巡查,及時排查風險隐患。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将遊泳作為提高學生生存技能的教育活動,逐步将遊泳課納入中小學教育教學課程。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欺淩和暴力防範,領導班子每學期應當至少召開1次辦公會,專題研究解決校園欺淩防治工作措施、經費、人員保障等問題。學校應當建立校長“談心日”,每學期每位校領導至少拿出3個半天時間開展談心活動,為師生答疑解惑,主動回應師生訴求。
第三十八條 每學年開學前,中小學應當完善防範校園欺淩方案,組織風險評估。中小學應當建立班級、小組、宿舍等學生安全信息員制度;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校園欺淩隐患排查,全面掌握學困生、特困生、留守兒童、父母離異學生等情況,并建立台賬;每學期應當組織家長、學生與學校簽訂防範校園欺淩承諾書。
第三十九條 中小學應當暢通舉報和求助渠道,設立學生欺淩舉報電話和咨詢平台,健全會商研判機制。發現校園欺淩和暴力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處理,并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按照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學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條 中小學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保護和幫助遭受欺淩和暴力的學生,開展相應的心理疏導等。對實施欺淩和暴力的學生,學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并由公安機關進行警示教育或者依法予以訓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學生有欺淩、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采取措施予以教育糾正。
第四十一條 中小學應當建立心理咨詢(輔導)室,小學每天開放時間應當不少于1小時,中學應當不少于2小時。高等學校應當建設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機構,每天開放時間不少于8小時;可通過購買第三方專業服務形式,開展心理輔導與咨詢服務。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應當至少配備1名專(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規模超過1000人的,必須配備專職教師。中小學應當将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培訓納入教師培訓計劃,對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每年應進行不低于40學時的專業培訓。高等學校應當按師生比不低于1:4000的比例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每校至少配備2名。
第四十三條 學校每年應當至少開展1次面向全體學生的心理篩查,對排查出有心理問題的學生制定針對性的幫扶方案。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心理健康輔導與咨詢的值班、預約、轉介、重點反饋等制度,及時轉介疑似患有嚴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學生到專業機構接受診斷和治療。
第五章 學校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内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每年至少2次向本級人民政府專題彙報學校安全工作情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建立校園安全研判會商機制,每季度應當至少開展1次校園安全形勢分析評估,及時通報相關單位和部門。各屬地派出所及其轄區學校分管安全負責人應當每月召開1次碰頭會,及時通報校園及周邊治安安全情況;應當充分發動網格員、警務助理、教師、家長等力量共同參與校園安全防範,及時發現、化解各類不穩定因素和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全面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将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總體規劃,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組織機構,制定校園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及各類應急預案。
第四十七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在學生、幼兒在校期間對校園實行封閉式管理,對進入校園的人員、車輛進行核驗、登記,執行常态化疫情防控、反恐防暴相關要求。學校應當為門衛室配備手持探測儀,嚴禁非教學、非科研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進入校園。
鼓勵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家長委員會成員參與學校安全管理,參加學校志願者隊伍,在上下學時段維護學校校門口秩序,協助維護校園安全。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警務室建設,按照“一校(區)一室”原則設立警務室,開展治安保衛、政治維穩、人口管理、報警求助、周邊治安秩序整治等工作。多校區辦學且師生人數規模較大的高等學校,可酌情增設警務室。
第四十八條 學校招錄教職工和外聘人員時應當加強信息核查,不得錄用有違法犯罪記錄的社會人員。
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情形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統一為公辦中小學、幼兒園提供安保服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聯合公安機關制定校園保安能力考核測試标準,健全保安員管理制度。
高等學校和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應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學校安全防範有關規定,配足配強專職安保力量。
第五十條 校園專職保安員應當為有資質的保安服務公司派駐的持證保安員,具備處置突發事件、履行校園日常安保職責的身體素質和專業技能,經崗前培訓合格後上崗。學校應當會同提供保安服務的公司組織保安員每學期進行不少于3天的脫産崗位技能培訓,記入保安員個人從業檔案。
第五十一條 中小學、幼兒園專職保安員配備數量應當根據師生員工總人數的實際規模确定。規模在500人(含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備2名;規模在500人至1000人(含1000人)的,至少配備3名;規模在1000人至1500人(含1500人)的,至少配備4名;規模在1500人至2000人(含2000人)的,至少配備5名;規模在2000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規模的千分之三增配專職保安員。寄宿制中小學、幼兒園在上述配備标準的基礎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專職保安員。确需增加出入口的,每增加一個出入口應适當增配專職保安員。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校園常駐人口(含教職工、學生、離退休人員等)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的比例配備專職保安員。校園設有多個校門的,在原基礎上每增設一個校門應增配8名保安員,确保24小時2人以上同時在崗。每個校區應至少設立1個110巡邏執勤崗亭,校區面積大的,每800畝(52.8萬平方米)應增設1個110巡邏執勤崗亭。每個110巡邏執勤崗亭應配備不少于12名保安員,确保24小時不少于3人同時在崗。
第五十二條 中小學、幼兒園周界應設置圍牆、金屬栅欄等實體防護屏障,并采取防攀爬措施。實體防護屏障的外側整體高度(含滾刺網等防攀爬措施)應不少于2米;應在校門口外50米區域劃設醒目的安全區域,拉設警示線,區分出入通道,設置符合防沖撞設施建設标準的拒馬、隔離墩或升降柱等硬質防沖撞設施。學校門前鄉村以上道路兩側50米至200米範圍内應當設置限速和警示标識;交通流量大的學校門前道路應當施劃減速帶、人行橫道和交通信号燈;有條件的,在學生上下學高峰時段應當對校園周邊道路實行臨時限制車輛通行等措施。
高等學校校門口應當設置車輛禁止行駛區域,安裝防止車輛沖撞的道閘、拒馬、隔離欄、隔離墩等硬質隔離設施。硬質隔離設施應當醒目,不幹擾正常人員行走和車輛行駛,所用材料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标準要求。有條件的,應當安裝升降柱、地埋式道閘、可控阻車破胎器等機動車阻攔裝置。
第五十三條 學校出入口應當設置門衛值班室,按執勤人數為保安員配備對講機(1部/人)、防暴頭盔(1頂/人)、橡膠棒(1支/人)、防護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強光手電(1支/人)、鋼叉(2套)等護衛器械,可根據需要配備催淚噴射器,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上下學時段,除在校内安排必要的值守人員外,學校應當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值班教師和保安員重點做好校門口區域内的警戒守護工作。放學前10分鐘,保安員應當攜帶鋼叉、橡膠棒等護衛器械,做好校門口巡查、清場及突發事件先期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支持中小學、幼兒園落實校園安全信息化、網格化管理,加大智能硬件配備力度,完善“探頭站崗、鼠标巡邏”防控機制,實現對校園安全隐患排查基礎信息和有關情況的實時采集、實時上報。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校園安全人力防範、實體防範、電子防範數據資源的集成應用工作,整合教育教學安全、宿舍安全、實驗室安全、食堂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等信息數據資源,加強與公安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聯動,強化信息系統的橫向鍊接。
第五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安全防範有關規定在校園主要區域和重點場所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周界報警裝置和一鍵緊急報警裝置,學校周界監控應當實現全覆蓋,監控室應當有專人值守或定時巡查。學校應當将重點區域和重點部位的視頻圖像和一鍵緊急報警裝置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報警和監控平台。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列入重點防控區域的不少于90天。幼兒園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對保育過程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學校的公共場所、建(構)築物以及設施設備、教學用品等應當符合安全和環保标準。特殊教育學校的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學生的學習、康複和生活特點。
第五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園内道路和通行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設置交通安全警示牌,施劃停車泊位,限速行駛。不具備人車分流條件的,除教育教學、應急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校園相關區域。
中小學、幼兒園不得出租出借校内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幼兒園接送學生的校車,應當依法取得校車标牌,校車和駕駛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使用車輛接送教師以及其他職工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車輛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學校和車輛提供者的安全責任。
第五十九條 學校應當實行餐具消毒和食品留樣,執行物資采購的索證、查驗、登記等制度,保證可溯源。對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食品原料采購、加工、配送等環節加強監督。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培訓制度,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應當有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并做好陪餐記錄;有條件的,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中小學、幼兒園内部嚴禁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
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醫院或者衛生室。學生超過600人的學校應當配備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或者衛生保健教師,落實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
第六十一條 學校應當制定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公共衛生安全教育,普及公共衛生預防和應對知識,加強日常體溫監測、通風消毒、學生因病缺勤登記追訪等工作。
第六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每棟宿舍樓應當至少配備2名專(兼)職宿舍管理員(女生宿舍樓宿舍管理員必須為女性)加強住宿學生管理,對宿舍開展每天不少 于2次的夜間巡查并記錄。
第六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放射性材料、生物活體樣本、生物制劑及相關廢棄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實驗教學、實踐教學、體育教學和科學實驗開展前,應當對儀器電路、化學試劑、藥品、體育設施、活動場所等進行安全檢查。
第六十四條 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實驗實訓器材的安全管理,定期組織巡查、維護、保養。
第六十五條 學校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按照标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定期檢驗、維護,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标識,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應當配備專(兼)職消防巡查人員,每日組織防火巡查,及時糾正消防安全危險行為。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須持有消防設施操作員證,每班應不少于2人。
第六十六條 學校組織校外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提前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學校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校外活動的,應當提前進行實地考察,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服務單位。
第六十七條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安全的網絡環境。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件,過濾不良信息,指導學生科學規範使用電子産品。
第六十八條學校應當加強校園管理,嚴禁将校内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危害學生身心健康和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生産經營活動。
第六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實習實訓時,應當會同實習單位加強安全教育,制定學生實習實訓安全管理辦法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學校和實習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不得安排學生到影響身心健康的場所和崗位。
第七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評估、安全形勢分析研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驗收工作機制,實行責任人、責任單位、學校三級檢查制度,落實責任人每天、責任單位每周、學校每月檢查責任。
第六章 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教育、市場監管、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建立聯動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劃定校園周邊200米範圍為安全區域,對校園周邊每季度應當至少進行1次治安清查整治。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聯合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全面梳理摸排校園周邊各類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人員,逐一登記建檔,及時掌控動态,依法查處圍堵學校、侵害師生人身、财産安全、擾亂校園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防發生涉校涉生案事件。
公安機關應當對易發生交通擁堵或地處交通複雜路段的學校周邊,加強交通秩序維護和執法處罰力度。
第七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校園周邊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管,督促施工單位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教職工安全。
第七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市容環境衛生、違規占道經營、違規店外經營、亂堆物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
第七十五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互聯網上網服務、歌舞娛樂、遊戲遊藝等經營服務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學校周邊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無證照經營文化娛樂場所和非法出版物。
第七十六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食品安全整治;加強對學校周邊食品經營者的日常監管,禁止學校周邊無證無照食品經營。
第七十七條學校發現校園周邊安全區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應當及時采取預防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情況特别緊急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處理,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處理情況通報學校。
第七章 督導檢查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将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内容。健全省、市、縣(市、區)三級督導管理體系,完善督導形式、内容和方法。充分發揮責任督學作用,強化日常檢查,促進學校安全工作有序開展。
第七十九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每月安全隐患自查制度,落實“一月一排查、一月一研判”工作機制,對排查發現的隐患,應當建立台賬,落實整改責任、措施、時限;應當廣開信息渠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獎勵制度。
第八十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安全普查,每年結合春、秋季開學和重要時間節點,采取集中檢查、明查暗訪、第三方服務等方式,組織人員力量,對所屬學校開展拉網式、起底式檢查,每年不少于2次,檢查數量應當達到學校總數的100%。
第八十一條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雙随機、一公開”“四不兩直”、異地交互等方式,組織所屬縣(市、區)教育部門開展交叉檢查,每年不少于2次,檢查數量應當不少于學校總數的30%。
第八十二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遴選校園安全管理與教育專家,組建校園安全調研隊伍,采取“四不兩直”、随機調研等方式,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實地調研,每次不少于3天,全年調研數量應當不少于學校總數的10%。
第八十三條 檢查、調研結果應當作為評價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自查未能發現、經檢查發現的隐患,曆次檢查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的隐患,要啟動責任倒查機制,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學校進行問責,做到問題整改閉環管理。
第八章 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置
第八十四條 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安全事故報告、處置和部門協調機制。
教職工、學生、學生監護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八十五條 發生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救助、搶險等措施,并按照規定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學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屬于生産安全事故的,同時報告應急管理部門;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的,應當及時告知受傷害者親屬和學生監護人。學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
符合啟動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條件的,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屬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八十六條 在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學生、學生監護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财物;
(二)侵占、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
(三)在校園内或者學校周邊安全區域内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挂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
(四)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
(五)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
(六)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吓教職工、學生;
(七)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
(八)在互聯網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
(九)其他擾亂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行為。
有前款行為或者有其他侵犯師生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置。
第八十七條 學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者訴訟方式解決。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開展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工作。
第八十八條 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出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學校突發事故應急處置聯動機制,确定組織機構和責任人,明确應急職責,規範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突發事故信息報送制度。發生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在組織應急搶險救援的同時,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1小時内向屬地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彙報,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嚴禁瞞報、謊報、漏報、遲報。事故上報内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現場情況、已經采取的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後果等。
第九章 保障機制
第九十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對本行政區域學校安全工作負總責,主要領導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是學校安全工作綜合監管責任人,擔負學校安全工作組織協調和綜合監管責任;其他班子成員對業務範圍内的學校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應當将安全工作與分管範圍的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檢查考核。
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安全監管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明确其職責。學校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内學校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有安全責任的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内,負責指導和監管本業務範圍内的安全工作。
第九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師生員工總人數規模在800人(含800人)以下的,應當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管理幹部;規模在800人以上的,每增加800人應當至少增配1名專職安全管理幹部。
第九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學校安全經費保障機制,将安全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财政預算,加大對人力防範、實體防範、電子防範經費的投入力度,優先保障學校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應急處置、專職保安員聘用及崗位培訓等經費支出。
第九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高等學校應當完善激勵機制,對安全監管幹部、安全教育專(兼)職教師在職稱評定、職級晉升時,符合條件的,應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對待。
第九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高等學校應當定期組織安全教研成果、安全教育優質課等選拔活動,并對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在職稱評定、職級晉升時,符合條件的,應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對待。
第九十六條學校應當健全安全事故風險分擔機制。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校方責任保險,鼓勵高等學校辦理校方責任險。鼓勵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投保學生意外傷害和疾病等其他保險。
第十章 考核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九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高等學校應當将學校安全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九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對學校安全工作重視不夠,人員不到崗,措施不落實、履職不到位、管理不善,對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安全工作的會議、文件精神和有關工作要求,傳達不及時,執行不力的。
(二)對已發現或者群衆舉報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時治理、查處,或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使學校财産和師生生命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對明顯安全隐患,有能力整改而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的;對無能力處理的已知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要求治理或者查處的。
(四)按照“一崗雙責”原則,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内因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存在的安全問題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年内連續2次被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檢查發現,或被群衆舉報屬實的。
(五)在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責,未及時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進行有效處置,緻使造成更大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九十九條 被責任追究的單位、學校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應當認真查找問題并分析原因,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盡快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時向上一級教育部門報告整改情況。
第一百條 将涉學生死亡責任事故納入學校年度績效考核,根據考核指标要求和失職失責情形予以量化扣分。特大事故直接納入最低檔次或一票否決。
第一百零一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不可預見事故,能積極采取措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不予責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二條縣級以上各相關部門應當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根據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第一百零三條經批準設立的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安全工作,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2年10月12日印發
(山東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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