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安順市市長陳訓華提交了《關于取消七座以下私家車年檢的建議》,引發媒體及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讨論。那麼,取消七座以下私家車年檢可行嗎?近日,交通言究社邀請了法學界以及車輛安全等方面的專家,請他們談談看法。
在讨論中,專家一緻認為,機動車年檢制度(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制度)是保障車輛安全性能的必要措施,關乎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決不能取消。而且機動車年檢制度是世界通行制度,我國實行的私家車六年免檢制度已屬比較寬松的規定。
專家表示,雖然我國機動車年檢存在把關不嚴、流于形式、不便民等問題,但這些都不是取消年檢的理由。不能因為年檢制度存在問題就取消,而是要思考如何改進完善,否則就是“因噎廢食”。
一、機動車年檢制度是保障車輛安全的必要措施,堅決不能取消
我國實行機動車年檢制度,機動車檢驗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标準,利用相關儀器和設備,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檢測,确定機動車安全技術狀況。機動車年檢是确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符合規定的重要手段。
根據規定,我國7座以下非營運的新車6年内免檢,每兩年申請檢驗标志;6至15年的車輛每年上線檢驗1次,15年以上的車輛每半年上線檢驗1次,這一檢驗周期符合車輛性能衰退的客觀規律。
随着車輛使用年限增加,零部件的性能會衰退,而通過年檢制度,可對車輛基本安全性能、環保性進行最低程度的保障。目前,我國已經取消了私家車強制報廢年限,機動車年檢制度成了判斷車輛在安全性能和環保性能上是否達标的依據,也是車輛是否報廢的重要手段。此外,如果年檢制度廢除,汽車改裝問題也将失控。
從車輛質量控制角度來說,取消年檢不妥當。因為汽車生産企業對車輛的質量标準和控制以及生産流程等要求不一樣,導緻生産出來的車輛質量參差不齊,最大的表現就是車輛的可靠性不一緻。所以,保障機動車的安全性,年檢是必須要保留的。
從公共安全角度來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制度背後關系着公共安全問題。這個公共安全不僅包括駕駛人的安全,也包括不使用車輛的人的安全。其實,安檢、環檢和綜檢三者都沒有取消的正當性。車輛在出廠時有合格證,廠家确保出廠的車輛符合安全技術标準;但車輛出廠以後,在使用過程中會産生損耗,可能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能,會對公共安全帶來潛在的威脅。同時,駕駛機動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會對公共安全帶來極大的安全隐患,如果政府部門不對這種基本的車輛安全問題采取措施加以監管,這是很危險的。所以,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機動車年檢制度一定不能取消。
當然,目前附着在機動車上的檢驗類型過多,有安檢、環檢,營運車輛還有綜檢,車主的負擔确實較大。這可以通過改革的路徑,集中進行檢驗,提高效率。
人大代表的提案需要經過全面論證,應當聽取各方意見,特别是專業人士的意見。如果試圖完全取消私家車年檢制度,既需要審慎評估對交通安全的影響,也需要對執行這項制度所帶來的負擔與完全取消可能增加的生命财産損失情況進行權衡。
退一步而言,即使考慮采用設定技術标準,規定私家車的安全狀态應當符合标準,輔之以合規審查和事後處罰,也需要對可行性進行非常審慎的評估,如果在安全問題上搞放松監管,一旦出了問題,都是血和淚。
據無錫地區車檢數據統計,車輛檢驗的一次合格率為65%左右,其中小客車的一次合格率為85%左右,也就是說有35%左右存在安全隐患的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此外,通過年檢發現大量的機動車存在非法改裝問題,比如7座以下私家車六年以内是免檢的,到第六年上線檢測時,這些車輛非法改裝的比例比每年都進行檢測的高很多。因此,目前我國還不具備取消機動車年檢制度的條件。
二、車輛年檢和保養的目标不一樣,保養不能代替年檢
很多車主關心車輛保養和年檢之間的關系,保養通常是對車輛相關部件進行檢查、清潔、潤滑等,而年檢是對車輛整體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細緻全面的檢驗、檢測,從根本上消除車輛存在的安全隐患。再加上保養是非強制行為,駕駛人可自行選擇保養與否,去哪裡保養,專家普遍認為這樣一來,車輛的質量和安全難以得到保證。
目前我國剛剛步入汽車社會,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普遍不高,如果沒有這些強制性的管理措施加以監督和管理,大多數駕駛人很難做到主動關心車輛的安全性和環保性。此外,我國的汽車維修店還停留在“掙錢養活自己、避免倒閉”的階段,還沒有主動規勸車主消除安全、環保隐患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思考如何改進機動車年檢制度的問題,而不是“一廢了之”那麼簡單。
機動車年檢和保養的目标不一樣,保養可能是有選擇的針對某一部分進行檢測和養護,而年檢是對車輛整體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測。因此,車檢制度應該保留,尤其在車輛的使用階段,如果沒有這樣的檢測和監督,不僅是不負責任的,而且還會對公共安全帶來極大的危害。
從無錫東方汽車城的維修保養數據分析看,這個汽車城在15年内,從4S店銷售出去的汽車有37萬輛,但是到4S店進行定期維修保養的隻有8萬輛左右。也就是說隻有少部分的車主具有到4S店對車輛進行保養的安全意識,大部分車主都是到路邊修理店,甚至一些賣汽車配件的地方進行保養,車輛的安全性能無法保障。
機動車年檢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為絕大部分機動車駕駛人對于車輛構造、技術狀态、技術性能等的認知不足,無法發現車輛存在的故障和隐患,需要通過車輛年檢來保障安全,否則不僅會威脅駕駛人及車上人員的安全,也會威脅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另外機動車年檢對于私自違法改裝、盜搶車輛等行為有着不可替代的監管作用。
三、機動車的使用關乎公共安全,有必要通過年檢行政許可制度進行把關
機動車是一種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财産安全的重要設備,對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屬于《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中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需要按照相關标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也有明确的法律規定。
從法律上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是一種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對人的行為的許可,一類是對設備、設施使用的許可,例如電梯合格證就是允許電梯運行的許可證,機動車經過年檢合格後發放的檢驗合格标志,就是機動車可以上路行駛的許可,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安全。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有明确的法律規定,該項許可設定符合法律規定。所以,機動車年檢制度不能取消。雖然在實際的年檢中存在排隊、亂收費、黃牛等問題,但這些都不是取消年檢的理由,恰恰是改進和完善年檢制度的契機。
機動車直接關系公共安全,關系人身财産安全,屬于《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是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的。
當然,《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還規定了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情形。也就是說,即使屬于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如果通過《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方式能夠實現目的的,也可以不設定許可。但是,安全問題難以交由公民自主決定,因為人們往往容易輕信自己能夠避免發生事故;市場機制也很難有效調節,因為在沒有符合規定的壓力下,市場主體往往選擇削減在安全方面的投入,何況非營運車輛也缺乏市場機制的調節空間;而非營運車輛也不存在行業自律的機制。此外,行政機關的事後監管,例如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也存在認定困難和于事無補的問題。
因此,在無法找到能夠實現安全保障目的的替代性制度之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制度,應當進行改進完善,絕不是完全取消,需要将車輛安全提升到與規範駕駛人駕駛行為同等重要的地位。
四、機動車年檢是世界通行制度,不是中國獨有
無論是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還是印度、阿根廷等新興國家和地區都在采用機動車年檢制度,機動車年檢制度并不是中國獨有,而是世界通行制度。
機動車年檢制度是歐洲、美國(大部分州)、日本等發達國家在汽車安全管理中總結出來的一套管理措施,可有效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我國參照國外先進交通安全管理技術,結合國情,實施了機動車年檢制度。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在采用機動車年檢制度,并且在逐步加強的過程中。例如歐盟、日本、新加坡、香港、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美國多數州等,對非營運小汽車都采用強制性定期檢測制度,包括安全檢測和尾氣檢測。同時,上述大部分國家均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汽車生産、銷售、召回、注冊、檢測、報廢的制度和标準體系,為确保汽車質量和安全奠定了基礎。
此外,與其他國家的機動車年檢周期相比,我國實行的私家車6年免檢制度已比較寬松,例如歐盟的私家車是4年以内免檢,此後每兩年檢驗一次;日本的私家車是3年以内免檢,此後每兩年檢驗一次。
縱觀目前國際上諸多發達國家,普遍采用強制性和周期性的機動車年檢制度,依據車輛的使用性質和類型,制定了不同的檢驗周期和頻次,這一點與我國現行的機動車年檢制度基本一緻。
綜合專家觀點來看,七座以下私家車年檢制度不能取消,那麼應該如何改進和完善呢?交通言究社将繼續邀請法學界以及車輛安全等方面的專家,談談他們的建議。請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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