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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興員工大樓墜亡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5-18 18:21:23

這兩天,一則中興員工墜樓身亡的新聞讓很多人深感震驚。

新聞的主人公叫歐建新。他出生于湖南省武岡,從小成績優異,本科就讀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碩士就讀于南開大學。畢業後在華為工作了8年,又在中興工作了6年。職業發展順風順水。墜樓前,其是令人羨慕的中興中層,一定程度上也算是他們這一代人中的佼佼者。而據新聞報道,導緻其墜樓的直接原因,是其與公司在離職過程中,因公司股權回購事宜未談妥,于是縱身一跳,結束了自己42歲的生命。

深圳中興員工大樓墜亡(中興員工墜樓身亡)1

歐建新曾經工作過的格子間

歐建新的遭遇,令人惋惜,律話君也深感遺憾。然而,歐建新的悲劇,原本是可以避免的,蓋因其不熟悉相關法律規定而已。

對于中興這樣的上市企業來講,根據法律規定,目前可以采用的股權激勵方式一般包括限制性股權、股票期權和虛拟股權。從新聞報道的情況來看,歐建新所獲得的應該是限制性股權,即公司按股權激勵計劃和股權激勵協議的約定,向歐建新授予一定數量的激勵股權,但歐建新并不擁有完全的股東權利,其股東權利受到股權激勵計劃和股權激勵協議約定條件的約束。

因此,關于中興公司到底有沒有權利強制回購歐建新的股權事宜,需根據當時的股權激勵計劃和股權激勵協議而定,法律并不禁止公司與獲得股權激勵的員工約定公司股權回購事宜。從最近的司法判決來看,法院對該約定的效力也持肯定的态度。如果中興公司與歐建新就股權回購事宜簽訂了書面協議,則中興公司有權強制回購歐建新所持激勵股權。

但有權回購不代表股權回購的價格可以由公司單方決定。這裡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與歐建新之間就股權回購的價格沒有約定;另一種是雙方對股權回購價格有書面約定。如果雙方就股權回購價格沒有書面約定,則股權回購的價格應有雙方協商一緻,公司無權單方決定回購價格。而如果是另一種情況,即雙方就股權回購價格簽訂了書面約定,那麼原則上,回購價格應當根據協議約定執行,而非公司單方決定;并且,如果協議約定的回購價格明顯不公平,嚴重侵犯歐建新的利益,則歐建新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該約定。

因此,歐建新完全沒有必要因為股權回購無法談妥而做出如此極端的行為。在争議發生時,但凡其稍微咨詢一下身邊的律師,就可以知道情況沒有他想象的那麼糟糕,也就完全可以避免悲劇的發生。

深圳中興員工大樓墜亡(中興員工墜樓身亡)2

每次看到這樣的新聞,律話君總是會感歎,這麼多年過去了,國人在遇到問題時,首先想到的依然不是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這說明我國的法治進程依然任重而道遠。

話說回來,各位看官,其實還有一個簡單的辦法讓你随時可以了解法律的規定。那就是關注律話君的頭條号,律話君會不定期更新法律的最新信息。如您有問題需要解答,也可私信律話君,我們還會盡快回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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