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運營一家公司時,有時候會發票丢失,無論管理多仔細,也難免出現丢失情況,畢竟很多情況也不是你能控制的,比如郵寄丢失,銷售人員送票時候丢失,客戶丢失又特麼不承認。那麼,發票丢失,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丢失發票應該怎麼處理?
1、丢失空白發票
丢失空白發票後就是向稅務局報告,然後接受處罰。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丢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丢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丢失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丢失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專門有一個文件做了具體處理規定,這個文件就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19号文。
當然還需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一并梳理。
那麼處理流程就是,遺失報告-接受處罰-根據專票丢失聯次做相應的處理。
其實也并不複雜,簡單的說就是,兩聯的東西,你丢一張就用另一張補上,你都丢了就用記賬聯複印件加蓋發票專用章。
3、丢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
丢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可就沒有特别的文件規定了,既然沒有,那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做呗,理論的流程也就是報告-處罰-取得記賬聯複印件、并憑借相應證明入賬。
發票丢失後要在多少天内處理?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五條規定,彙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隻有充分利用好60日發票補救期的新規定,在稅局規定的時日内依法取得合規票據,來争取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避免企業造成補稅以及罰款、滞納金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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