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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出軌精神損害賠償計算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27 16:24:49

對方出軌精神損害賠償計算标準(廈門一對夫妻雙雙出軌)1

台海網5月1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通訊員湖法宣/文陶小莫/漫畫)女方結婚6個多月後就生下女兒,男方婚後也不停出軌,為此還向妻子寫下多封保證書;與此同時,他又對女兒出生時間存疑,後來一做親子鑒定,孩子果然不是親生的。這樣狗血的劇情發生在廈門一對夫妻之間,雙方還互向對方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近日,湖裡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夫妻雙雙出軌的離婚糾紛案。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夫妻雙方均不忠誠,都有過錯,所以,法院對雙方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均不予支持。

疑惑:登記結婚6個多月後,女兒就出生了?

這對夫妻都是“85”後,鬧上法庭時,丈夫阿毅(化名)35歲,妻子小鳳(化名)31歲。5年前,他們二人經人介紹認識,不久後談起了戀愛。兩人交往一段時間後,小鳳懷孕了。随後,他們在廈門登記結婚,結婚6個多月後,小鳳生下女兒。

據阿毅說,女兒出生後,他努力工作,并将自己每月的部分收入支付給妻子。不過,由于女兒是在結婚6個多月後出生,阿毅一直對女兒的出生時間心存疑惑,他懷疑女兒并非自己親生的。

一方面,阿毅對女兒是否自己親生心存疑惑;另一方面,他自己又頻頻出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阿毅曾多次出軌,并在出軌後多次向妻子寫下保證書,保證不再出軌,不再和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關系。

小鳳提交給法院的證據中,有婚後一年多阿毅向她出具的兩份“保證書”。在其中一份保證書中,阿毅保證“今後将以家庭為主,不做任何讓小鳳不開心的事”;另一份保證書則是阿毅向小鳳保證“以後不再出軌,不再做對不起家庭的事,保證不跟其他女人發生關系”。

官司:夫妻雙雙出軌,互告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終,這段婚姻僅維持了兩年多。去年,阿毅到法院起訴小鳳,要求離婚,還要小鳳返還撫養費、産檢等醫療費、親子關系鑒定費以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原來,阿毅因為對女兒的出生時間一直心存疑惑,去年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了親子鑒定。最終鑒定結果為“排除阿毅為女兒的生物學父親”,也就是說,女兒是小鳳和别的男人的孩子。

阿毅說,得知鑒定結果後,他備受打擊,實在無法再與小鳳共同生活下去。

針對阿毅的離婚要求,小鳳同意離婚,但她說,自己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過錯,而且孩子一直是自己在獨立照顧。所以,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反倒是男方多次出軌應該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小鳳還說,結婚後,因丈夫長期在外地工作,夫妻二人因此分居兩地,自己還幫阿毅打理老家的一切雜事,任勞任怨照顧家庭;而阿毅在結婚後仍與第三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應由阿毅賠償自己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

判決:雙方均有過錯,精神賠償都不予支持

近日,湖裡法院審理認為,阿毅與小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雙方都同意離婚,應予準許。小鳳對于阿毅與女兒之間不具有親生血緣關系的鑒定意見沒有異議,也沒有申請進行重新鑒定。因此,阿毅主張他與女兒不存在親子關系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兩人離婚後,孩子應由小鳳撫養。

另外,法院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小鳳所生育的孩子與配偶阿毅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小鳳未将實情告知阿毅,并使對方承擔對孩子的撫養義務,阿毅請求她返還其支出的撫養費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因小鳳過錯在先,阿毅要求她返還醫療費和親子鑒定費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不過,法院判決也指出,本案夫妻雙方“均不忠誠”,由于小鳳與阿毅均有《婚姻法》相關條款規定的過錯情形。所以,法院對雙方向對方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均不予支持。

最終,湖裡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準予阿毅與小鳳離婚;确認阿毅與女兒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孩子由小鳳撫養;小鳳應向阿毅返還撫養費3萬多元,還要支付醫療費和鑒定費6千多元,駁回阿毅的其他訴求。

律師說法

出軌,有三大法律代價

福建自晖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出軌,有三大法律代價。一是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二是賠錢。《婚姻法》規定,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

三是喪失孩子撫養權。過錯一方在争取孩子撫養權時,其出軌情節會被法院考慮。一般還在哺乳期的孩子都會優先判給母親。

專家說法

離婚,憑什麼索賠?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配偶出軌,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在夫妻雙方被判決離婚的前提下,無過錯方請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施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的另一方,賠償因離婚所受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婚姻法》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離婚損害賠償作為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第一是填補損害;第二是精神慰撫;第三是制裁、預防違法行為,以維護合法婚姻關系和保護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

相關案例

親子鑒定被拒咋證明非親生?

離婚之後,他才知兒子并非自己親生。獲知真相後,劉先生為此怒告前妻。

此前,湖裡區法院也曾審理過這樣一起離婚官司。男方說,兒子并非自己親生,撫養費不能再付了。

然而,面對男方起訴,女方卻拒不配合,拒絕進行親子鑒定。這種情況下,劉先生又該如何證明孩子“非親生”呢?

原來,市民劉先生和張女士已經登記結婚多年,婚後張女士生下了兒子小明。

張女士生下兒子不久後,雙方就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自願協議離婚。當時,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兒子由媽媽張女士撫養,随同張女士一起生活,由劉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直至兒子年滿18周歲。

但是,辦理離婚手續後,劉先生知道了一個令他憤怒的真相。原來,小明并非劉先生的親生兒子。

當時,張女士承認了這一事實,并向劉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認自己所生兒子不是劉先生的孩子。

為此,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确認自己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系不存在,并解除離婚協議中關于劉先生支付撫養費等義務。

面對起訴,張女士并不否認劉先生主張的事實。但是,她卻拒絕配合進行親子鑒定。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告劉先生和小明不存在親子關系;原告劉先生無需向小明支付撫養費。

法官說法

女方拒絕鑒定可推定非親生

法官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本案當中,在劉先生已提交《承諾書》的情況下,張女士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依法推定劉先生和小明不存在親子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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