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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項目履約保證金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3 18:21:54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5月16日。

施工項目履約保證金(施工合同總價1000萬以上項目應當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1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和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有效解決施工企業“結算難”,農民工“讨薪難”等問題,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6部委《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号),結合我省實際,決定在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建設項目中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現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款支付擔保适用範圍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的保證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在本省行政區域内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總價款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合同總價款在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或者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為同一主體的工程項目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合同總價款在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要求總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工程款支付擔保基本要求

(一)擔保方式。建設單位采用第三方保證擔保的方式,向施工單位提供保證支付工程款擔保,擔保人對其出具的保函承擔擔保責任。

工程款支付擔保以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出具。保函應當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前,除因施工合同中止執行、解除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外,保證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同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專業擔保公司不得同時為同一工程建設項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履約保證擔保或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和預付款保證擔保。

施工單位不得指定具體的保證人,建設單位提供反擔保的,反擔保方不得為該擔保項目的施工企業或與施工企業關聯的企業。

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由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中列支。

(二)擔保機構。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證人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注冊的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專業擔保公司。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具有法人資格或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不包括銀行儲蓄所、分理處。專業擔保公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且已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融資擔保公司。專業擔保公司應當有規範的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能夠承擔工程風險預控和對債務人履約情況進行監管的責任;專業擔保公司擔保總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産的10倍,單筆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産的 20%。

(三)擔保額度。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建設工程合同總價款(扣除建設單位提供保證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同時不得少于履約保證金金額。

實施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項目,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過程結算周期實行分階段擔保,每階段的擔保金額不低于該段結算周期應付工程款的15%。建設單位支付相應工程款後,自動進入下一階段工程的擔保。

三、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

(一)擔保約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項目施工合同中對工程款支付擔保予以明确約定。

保證人應當在保函或保證中明确賠付方式及期限。保函約定的保證方式應當為連帶責任。債務人在建設工程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責任,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

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截止時間為建設單位根據合同約定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應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工程工期延長的,建設單位應按實際工期要求相應延長擔保期限。

(二)辦理時限。建設單位應自項目開工建設之日起2個月内辦理完成工程款支付擔保,将保函提交施工單位,并告知當地行業主管部門。

(三)擔保履約。在保函約定有效期内,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結算款的,施工單位有權要求保證人按照應付未付工程款為限,在擔保範圍内履行保證責任。在保函約定有效期内,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四)擔保解除。當保函約定的責任義務履行完畢,或保函約定期限到期,保函法律效力自動解除。

(五)重新擔保。保證金額全部代償後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設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内向施工單位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否則,施工單位有權停止施工并要求賠償。

四、工程款支付擔保監督管理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工程款支付擔保工作機制,對轄區内的工程款支付擔保進行監督、管理,對施工單位啟動支付擔保索賠的項目,予以高度重視,積極跟蹤調查,避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件發生。

(二)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屬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建設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可從其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中先予劃支相應數額的款項給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1.建設單位不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導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2.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墊資施工,導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3.建設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與施工單位産生争議拒絕撥付工程款中的人費用,導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4.建設單位将建設工程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資格的單位,導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5.工程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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