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壟斷法》施行後,相關配套法規修改如何,有了新進展。
9月2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披露三份反壟斷法配套法規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合計收到299條建議。市場監管總局表示,下一步将根據征求意見情況進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推進相關工作。
據南都記者了解,今年6月24日,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這是《反壟斷法》實施14年以來首次完成修改,新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反壟斷法》,完善反壟斷監管規則,提升反壟斷執法效能,市場監管總局于2022年6月27日至7月27日,就5份部門規章和1份行政法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市場監管總局介紹,《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共收到相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及個人提出的意見135條,已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并對合理意見予以吸收采納。
南都記者注意到,新《反壟斷法》增加适用于縱向壟斷協議的“安全港”制度,相關配套規章拟進一步細化規則——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與交易相對人在相關市場份額低于15%,且無相反證據證明其排除、限制競争,那麼二者之間達成的協議将不予禁止。
此外,反壟斷法修訂的另一大明顯變化是在總則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章節新增條款,要求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實施壟斷行為。《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拟進一步明确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台經濟領域中的适用規則。
比如根據執法實踐,增加“交易金額”“控制流量能力”為認定平台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還對平台經營者實施“自我優待”行為予以關注。
據市場監管總局介紹,關于《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在征求意見稿期間共收到67條建議,将據此進行修改完善。
另一份反壟斷法配套規章——《禁止濫用知識産權排除、限制競争行為規定》共收到相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及個人提出的意見97條。南都記者注意到,此次《反壟斷法》修訂新增的“軸輻協議”條款,在這份禁止濫用知識産權的規定中也有體現。
上述《規定》增加條款指出,“經營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識産權的方式,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
截至目前,《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争行為(征求意見稿)》《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标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尚未披露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因為事關企業并購交易行為,經營者集中申報門檻的調整頗受業界關注。
根據《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标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此次修訂草案拟将參與集中經營者的全球合計營業額、中國境内合計營業額和單方中國境内營業額由現行100億元人民币、20億元和4億元分别提高到120億元、40億元和8億元。
除了提高營業額标準,《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标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也拟優化申報标準,且更關注大型企業并購行為。修訂草案拟要求中國境内營業額超過1000億元的經營者,并購市值(或估值)8億元以上并且超過三分之一營業額來自中國境内的經營者,構成集中的,需要進行申報。
落實新《反壟斷法》要求,修訂草案還對未達申報标準經營者集中的兜底處理條款進行同步修改,經營者集中即使未達申報标準,但有證據證明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
采寫:南都記者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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