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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公司收管理費糾紛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22 09:12:55

#頭條創作挑戰賽#

1、案件事實

天寶公司的經營範圍為出租車客運等,已取得了出租車經營權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孫凱系車牌号遼N×××××車輛出租車的車主。2016年3月29日,天寶公司(甲方)與孫凱(乙方)就遼N×××××出租車營運問題簽訂《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管理費300元。合同到期後,天寶公司和孫凱因管理費數額問題發生争議,雙方協商未果未再續簽合同。2021年5月1日,遼N×××××出租車營運證到期,因孫凱未交納管理費,天寶公司未辦理相關手續,包括孫凱在内的部分出租車司機進行集體訪。2021年5月25日,在縣政府相關部門協調下,天寶公司為孫凱的出租車辦理了營運手續,孫凱出租車繼續營運,但其仍然未向天寶公司交納管理費。

出租車公司收管理費糾紛(出租車營運到期後未簽合同)1

出租車挂靠現象很普遍

2、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天寶公司與孫凱就遼N×××××出租車簽訂的《合同書》于2021年1月22日到期後,雙方權利義務已經終止。因管理費數額問題未達成一緻,雙方未再續簽書面合同。但孫凱的遼N×××××出租車仍然從事出租營運,天寶公司也在縣政府相關部門協調下為該出租車辦理了營運手續,故雙方存在事實上合同關系。

因雙方就管理費用未達成一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的規定以及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内容約定不明确,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确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的規定,本院确定孫凱按每月300元的标準向天寶公司交納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12個月的管理費;

出租車公司收管理費糾紛(出租車營運到期後未簽合同)2

出租車管理費是行業難點

3、律師解析:

有人說,如果簽了合同沒有都寫清楚,或者根本沒簽合同,合同還能履行嗎?這點,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端倪。

按照五百一十一條規定,“【合同約定不明确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内容約定不明确,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标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标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标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标準的,按照行業标準履行;沒有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按照通常标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确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确,給付貨币的,在接受貨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産的,在不動産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債務人可以随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随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确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通過上述方式可知,其實對于合同而言,必不可少的合同要素就僅有兩項,即有合同主體(交易對象)和合同标的(交易物品),其餘因素即使沒有約定,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完善,但還是建議大家簽署合同還是要約定清晰,避免争議。

出租車公司收管理費糾紛(出租車營運到期後未簽合同)3

合同未約定的可以找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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