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發現】
2006年,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向佛山市順德區**塗料有限公司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其在2002年至2003年間設立内外賬,隐瞞銷售收入,未申報納稅 。
決定對**公司少繳的增值稅,加收滞納金。**公司未對該決定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2007年,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以**公司涉嫌偷稅罪,向三水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三水區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公司偷稅所依據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作出刑事判決金冠公司無罪。2007年11月18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作出刑事判決,維持了三水區人民法院的判決。
【稅務處罰】
2012年,稅務局作出《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填發了稅收通用繳款書,決定從**公司的銀行賬戶中扣繳稅款2214.86元,和滞納金3763.04元,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稅收強制執行處罰。
(補繳稅款,征收滞納金)
【争議與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的标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納稅人: 新法優于舊法
稅務局: 特别法優于普通法
産生争議原因: 以前的征管法修訂滞後,新出台的征管法中應拉齊。
稅收滞納金本質上是稅收征收行為,稅收征管法中的罰款是行政處罰行為,二者均不是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加處罰款及滞納金”行為,不适用行政強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過欠繳稅款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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