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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房産贈與的相關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4 02:13:11

遺囑公證房産贈與的相關規定(房産贈與子女協議和公證遺囑哪個效力優先)1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的方式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以及遺贈繼承。大家都知道,若是存在遺囑的情況下,優先按照遺囑繼承,特别是存在公證遺囑的,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四種遺囑。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那麼公證遺囑與房産分配協議相抵觸的話,哪個效力更高?答案是贈與可撤銷,公證遺囑效力高!下面北京房産繼承律師常亮以一個房産繼承糾紛的二審上訴案例為大家分析有關規定。

胡某某與仲某某系夫妻關系,共生育子女五人,即長子胡老大、次子胡老二、長女胡老三、次女胡大花、三女胡小花,現均已成年。A房産系1994年胡某某夫妻的房改房,房屋産權登記在胡某某名下,房改房作價24869元,胡老大、胡老二各出資6000元,餘款12869元由胡某某夫妻出資。胡老二一直跟随父母居住在該房内。2002年1月15日胡某某去世。2002年5月12日晚胡老大、胡老二、胡老三、胡大花在胡老二住處簽訂《家庭房産處理協議書》一份,該協議書由案外人劉成利起草,内容為:家父已過世,經母親同意,兄弟姐妹協商,對兩處房産處理達成如下協議:一、村裡老宅歸胡老大、胡老二兄弟倆所有。所賣款由胡老大、胡老二均分。二、A房産房改時,胡老大出資6000元,胡老二出資6000元,餘款全由家父出資,現住房産的權屬歸胡老大、胡老二均等所有。且必須先滿足母親仲某某居住,待母親百年之後再行處理,處理時按當時的市場價處理。處理的款項由胡老大、胡老二均分。胡老大與胡老二、胡老三、胡大花簽名确認。2008年5月13日,仲某某出車禍,生活不能自理。2008年10月15日,仲某某立公證遺囑,該房産應屬于我的份額以及我應該繼承胡某某遺産的份額,在我死後,全部歸我的小兒子胡老二一個人繼承。2011年2月6日仲某某去世。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胡小花、胡老二、胡老三、胡大花、胡小花均系胡某某與仲某某子女。根據婚姻法、繼承法相關規定,子女對父母的遺産享有繼承權。A住宅雖登記在胡某某名下,但通過審理可以認定胡某某夫婦、胡老大、胡老二對該房均有投資,故該房産應屬于胡某某夫妻、胡老大、胡老二按份共有,《家庭房産處理協議書》對老家房屋及現居住房屋進行分家析産,其中仲某某及三姐妹對應當享有及應當繼承的份額,自願給胡老大及胡老二,該行為應視為贈予行為。後由于胡老大與母親、姐妹之間因贍養問題,關系惡化,仲某某及姐妹對以前作出的房産處分決定反悔,重新确定意見,自願将應得份額均給予胡老二。因贈予人在贈予财産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故本案争執的房産權利尚未轉移,贈予人有權撤回其贈予,故對仲某某及三姐妹收回原房産處分決定,将應得份額給予胡老二的主張,原審法院予以認可。仲某某以公證遺囑形式處分A房産,因A房産系胡某某夫妻、胡老大、胡老二按份共有财産,仲某某無權對屬于胡老大的部分财産及屬于胡某某個人遺産部分進行處分,其無權處分部分應當無效。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被繼承财産之一的A房産産權登記在胡某某名下,且在胡某某與仲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該房産應屬于胡某某與仲某某夫妻共同财産。本案上訴人胡老二、被上訴人胡老大及原審被告胡老三、胡大花在未取得财産所有人胡某某與仲某某夫妻同意的情況下訂立家庭房産處理協議書處分他人财産,應屬于無效行為。因被繼承人均已死亡,各繼承人(除胡小花外)在見證人見證下訂立家庭房産處理協議書,說明均已認可上訴人胡老二、被上訴人胡老大曾經在父母購買該房改房時分别出資6000元,參照上述司法解釋規定該出資款應當作為上訴人胡老二、被上訴人胡老大給其父母的借款。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父母出借該款時未約定利息,現胡某某、仲某某夫妻均已去世,因此在對位于A房産的價值進行繼承分割前應先扣除借款本金12000元。雖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該被繼承房産的原始購房款有争議,但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同意按該被繼承房産的現有價值繼承,且均認可該被繼承房産按280000元作價處理,其他繼承人對此也未提異議,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關于該被繼承房産原始購房款的争議并不影響本案遺産價值的确定。據此,二審法院綜合認定位于A房産的可繼承價值為268000元。因屬于仲某某取得的繼承遺産份額22333元及屬于仲某某的财産134000元按遺囑全部交由胡老二繼承,因此胡老二應得繼承款為178667元。

北京知名房産繼承律師認為,本案主要涉及分家析産協議,這屬于當事人自願處分自己财産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将自己的财産分給子女。分家析産協議隻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财産、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就自全體協議人簽字時起效。分家析産協議雖然自當事人簽字時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産協議中涉及到的家産屬不動産或準不動産比如房産、土地、車輛等的,還應當經過産權過戶、變更登記後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協議生效後不及時做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産權不變,原财産所有人(一般是家裡的父母)将來反悔不願再分的,房産等可能仍然歸父母所有,分家協議中确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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