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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投工程款被拖欠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31 07:32:49

經濟導報記者 杜海

  經濟導報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煙台市中院日前公布“(2020)魯06民終3025号”民事判決書,對青建集團股份公司(下稱“青建集團”)涉及的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進行了二審判決。

  據悉,上訴人青建集團、青建集團煙台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春躍、原審第三人青島中廈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下稱“中廈勞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栖霞市法院“(2019)魯0686民初2970号”民事判決,向煙台市中院提起上訴。其請求撤銷栖霞市法院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駁回周春躍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舉證情況,以及在庭審過程中各方對結算報告和對賬單的質證意見,周春躍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青建集團、青建集團煙台分公司作為發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範圍内承擔支付周春躍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直接法律責任。

  據此,栖霞市法院一審判決:青建集團、青建集團煙台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支付周春躍工程款274.40萬元,并以274.4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判決确定的給付之日止按規定承擔利息。

建投工程款被拖欠(青建集團拒付274萬餘工程款上訴被駁回)1

  在二審過程中,煙台市中院認為,周春躍借用中廈勞務公司的資質,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的事實清楚,但周春躍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以中廈勞務公司名義與青建集團簽訂的分包合同依法應為無效。但青建集團、青建集團煙台分公司欠付實際施工人周春躍部分工程款的證據充分,依法應當承擔付款責任。青建集團、青建集團煙台分公司雖主張周春躍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但并未提供任何證據佐證,且在二審庭審中認可周春躍施工的部分已經進行了驗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應予支持,故周春躍要求青建集團、青建集團煙台分公司參照分包合同約定及雙方實際結算數額給付工程款的主張,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青建集團、青建集團煙台分公司以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不同意給付周春躍工程款的抗辯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最終,煙台市中院對該案進行了終審判決:青建集團、青建集團煙台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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