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中單位可能會因為某些員工生病、生活困難等特殊原因,為該員工發放一些補貼。 發放補貼有很多種方式,但是哪一種方式更節稅呢?下面我們來學習一下。
1、老闆自己先從公司借款出來,再以個人名義發放給員工。
面臨的稅務風險是:年底未還,會視同分紅有20%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①《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稅〔2003〕158号)規定:納稅年度内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産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号)第三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
(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産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特别注意兩個政策的主體的差别,實踐中很多企業忽略了這個問題,導緻适用政策的錯誤。
2、以工資獎勵補貼形式發給該員工
面臨的稅務風險是:需要并入當期工資薪金申報個稅,并且該補貼納入社保基數繳納社保。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3、以困難補助形式發放給員工
在這種方式下,免征個稅,也不需要納入社保基數繳納社保。是最為節稅的一種方法。
政策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 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但要注意: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範圍确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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