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空頭支票怎麼處理?本報記者 陶玉瓊 實習生 胡明澤,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收到空頭支票怎麼處理?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本報記者 陶玉瓊 實習生 胡明澤
近日,有讀者在“秦觀天下”微信公衆号後台留言:“我是做農産品生意的,去年夏天,一家罐頭公司從我這裡購買了價值8萬元的果品,付款時給我簽發了一張支票,出票日期是2020年7月29日。2個月後,我拿着支票去銀行取錢,銀行告訴我該公司賬戶内資金不足,我拿的屬于空頭支票,因此退票拒絕支付。此後,我多次與這家公司聯系,要求他們收回支票通過轉賬付款,對方一直以資金周轉出現問題拖延支付。請問,我現在該如何維權? 可以去法院起訴嗎?”
就讀者反映的問題,記者采訪了西安市長安區法院綜合審判庭法官助理王曼麗。
“支票流通便利,是商業交易中比較常見的支付方式,隻要付款方在支票上填寫金額數字并加蓋有效公章,收到票據的人就可以去銀行兌付相應金額。但是,由于金錢權利附着于票據,就有可能出現‘空頭支票’的情形,即因開票人銀行賬戶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額,或者存在印鑒不符等情況,持票人無法從銀行兌付到相應錢款。”王曼麗說,在實踐中,收到空頭支票後的維權渠道還是比較暢通的。簽發空頭支票屬于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處罰措施。依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财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因此,收到空頭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舉報。另外,如果出票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付款義務,其開出空頭支票就是以騙取權利人财物為目的,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規定,持票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百條規定,個人或單位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财物的,可構成票據詐騙罪,根據金額多少和情節嚴重程度,将面臨最高為無期徒刑并處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财産的處罰。
“留言的這位讀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不得以行使票據權利為訴訟請求。”王曼麗指出,依據票據法相關規定,支票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内不行使的,票據權利消滅。所以一般情況下,權利人發現票據被銀行拒絕承兌後,應及時向債務人提出付款請求,或者在規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出票人主張票據權利。案例中,讀者明顯已超過票據權利時效,喪失了票據追索權。但是,票據權利的消滅并不意味着權利人無法獲得貨款。依據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也就是說,讀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以買賣合同為依據向交易相對方主張民事權利,要求對方支付與尚未兌付的票據款金額相當的貨款,并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總之,持票人應提高風險防範意識,接受支票時應當慎重審查出票人的資信狀況。如果遭遇收到空頭支票的情形,也不用過分緊張,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不同的期限内根據相應情況及時采取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事人可積極向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維權時要根據不同案由提供相應的證據,以便能更好地得到法律支持。
來源: 陝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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