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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号碼使用者可以辦卡嗎

科技 更新时间:2025-01-24 22:21:36

手機号碼使用者可以辦卡嗎?手機号碼本質上是電信服務合同的服務載體電信服務合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的不得轉讓的合同未辦理實名制登記的實際使用人一直行使使用權利,履行繳費義務,登記機主未提出過異議,電信公司僅為實際使用人補辦SIM卡,并不會産生影響該号碼登記機主的合法權利的後果,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手機号碼使用者可以辦卡嗎?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手機号碼使用者可以辦卡嗎(手機号碼未辦理實名制登記也可補卡)1

手機号碼使用者可以辦卡嗎

裁判要旨

手機号碼本質上是電信服務合同的服務載體。電信服務合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的不得轉讓的合同。未辦理實名制登記的實際使用人一直行使使用權利,履行繳費義務,登記機主未提出過異議,電信公司僅為實際使用人補辦SIM卡,并不會産生影響該号碼登記機主的合法權利的後果。

關鍵詞

實名制登記 轉讓權利 補卡

基本案情

1、被告運營網絡的18004075999移動電話号碼登記機主為朱業升(其身份證号碼歸屬地非本市)。2、18004075999電話号碼2015年12月起由原告實際使用。3、原告于2018年因電話丢失,要求被告辦理18004075999号碼過戶到原告名下,被告依據國家電信管理部門的規定和被告上級公司的規定,要求登記機主朱業升本人到場才能過戶。現原、被告均聯系不到朱業升,也不能提供該人的聯系方式。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被告補辦SIM卡,被告仍表示需朱業升本人到場才能過戶。

裁判結果

遼甯省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遼0802民初925号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被告中國電信集團營口分公司為原告沈峻名實際使用的18004075999手機号碼補辦SIM卡。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承擔。

宣判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手機号碼本質上是電信服務合同的服務載體,涉案移動電話号碼對應的是被告與朱業升與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被告依據相關行政、企業管理規定不給原告辦理過戶補卡并無過錯。但該合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的不得轉讓的合同,現已查實該電信服務合同長期由原告行使使用權利,履行繳費義務,登記機主未提出過異議,故被告僅為原告補辦SIM卡,并不會産生影響該号碼登記機主的合法權利的後果。而原告在長期的日常生活中以18004075999手機号碼接打電話、辦理事務,如不為原告補卡,則會給原告的生活造成妨礙。原告取得該手機号碼後未辦理更名過戶雖然不符合行政管理規定,但也符合民間小額交易活動中先履行、後登記的行為習慣。綜上,本院認定在登記機主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原告可以繼續使用18004075999手機号碼。

案例評析

在實行電話号碼實名制登記制度後,民間仍大量存在着實際使用人和登記人不符的情形,因民間小額交易行為中有先交易後登記的習慣,故不宜僅依據未辦理管理性登記而認定實際使用人取得并号碼的行為無效。本案從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的法律關系落腳,在維護實名登記制度的效力性的前提下,為均衡保護登記所有人和實際使用人的利益,找到了法律依據和解決方案。

本案解決争議的觀點是,依據電話号碼實名制登記制度,原告無權單方辦理過戶。但電信服務合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的不得轉讓的合同。因已查實涉案電信服務合同長期由原告行使使用權利,履行繳費義務,登記機主未提出過異議,應認定該手機号碼的使用權利已經轉讓給原告,故被告僅為原告補辦SIM卡而不變更登記,不會影響該号碼登記機主的合法權利。

審判人員

一審法院合議庭成員:李孝岩 吳澤宇 李兆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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